開徵耕地占用稅(1987年4月1日)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條例發布之日起開徵耕地占用稅。《條例》對非農業占用耕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劃分四類不同地區,並按非農業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分別規定不同的稅額,實行以量定額,一次性徵收。《條例》的頒布,是國家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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