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長沙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退養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問題,根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7〕11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正文內容 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6日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6〕29號 各市州、縣...
2023年1月5日,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廣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有關情況,其中包括2023年起改進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計入辦法。計入辦法改進後,在職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
寧鄉縣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暫 行辦法根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困難職工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湘勞社〔2007〕11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困難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長政發...
省級風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為規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的管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
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長沙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互助費;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提高職工健康水平,促進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市人民政府[2001]0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為強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全文 第...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併發症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但按照有關...
第一條為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據《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3號)和《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新政〔1999〕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 職工大病醫療互助的醫療服務管理辦法,按《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濟南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要求濟南市衛生、財政、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配合做好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
《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於2008年7月30日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12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與結算、就醫和...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44號)同時廢止。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3日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檔案。通知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已經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政府文書。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
《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一個檔案。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7〕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層工作機構設在鄉鎮、街道、社區和學校(幼稚園),並設專人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代辦業務。第二章 參保範圍和對象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參保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
第八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實施。財政、稅務、衛生、藥品監督和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工作。基金籌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市...
現將《永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要,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令〔2008〕第11號)...
《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謝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三)贛府廳發[2007]17號、100號規定的退役士兵,已失業又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第四章 參保繳費辦法 第七條 成年居民和未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參保居民在每年3月20日前...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31日發布的辦法。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結合本市...
(六)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第四條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