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區國土資源局(長樂市國土資源局)

長樂區國土資源局

長樂市國土資源局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77號)和《中共長樂市委、長樂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樂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長委〔2012〕16號),設立長樂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樂市國土資源局
  • 等級:正科級
  • 所屬地區:長樂市
  • 設立時間 :2012年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福州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程和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和審查國土資源有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林地)。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爭議,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本市政府、福州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分等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上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固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初審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管理礦產資源儲量。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組織擬訂、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按有關規定管理全系統幹部職工。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統一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及其它測繪項目工作;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組織和指導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審批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會務、宣傳、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建設、機關保衛、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和行政事務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相關工作;集中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二)計畫財務科
編制本部門預、決算和各項經費使用計畫;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經費、代征專項稅費的收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勞工工資、綜合統計等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基層國土資源所的財務管理;負責所屬基層國土資源所的經費運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及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現狀數據;負責規範全市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城鄉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分等定級;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估及公布,負責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
(四)用地管理科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辦福州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全市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組織發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各類信息;組織、指導征地聽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征地補償標準,跟蹤落實征地補償費發放;承擔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劃撥、出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指導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管理和驗收;指導、監督鄉鎮街道)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規劃與測繪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等其它專項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核;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信息;辦理需上級政府、本級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測繪管理。
(六)法規監察科(信訪辦)
承擔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有關聽證、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報批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七)地質與礦產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依法負責採礦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較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委託我市組織實施的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全市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負責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依法承擔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其他事項

(一)礦山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證和超層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進行監督和整治。
(二)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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