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

《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長府發〔1996〕76
關於印發《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現將《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長春市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校園、校舍管理,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校園包括教學用地、生活服務用地、勤工儉學用地、實習基地等經土地主管部門批准使用的用地;校舍系指教學用房、教學附屬用房、勤工儉學用房、商業及其他附屬用房。
第三條 校園、校舍管理系指建立規章制度,對校園、校舍進行經常的維護和日常管理,以保證校園、校舍的使用功能。
第四條 校園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校園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批,明確土地使用範圍,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二)學校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確定學校校園發展規劃,校園各區域的使用功能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學校不得擅自出賣、轉讓、出租、出借校園。
(四)校園內要按規劃要求進行必要的綠化美化。
第五條 校舍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校舍須經房地主管部門審核,明確產權歸屬,並辦理房屋產權證。
(二)學校應當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確定校舍現狀與校舍建設發展規劃。
(三)學校不得擅自出賣、轉讓、出租、出借校舍,不得改變教學用房的使用功能和原設計功能。需要做上述處理的,城區學校由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審定,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屬學校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
(四)學校必須對校舍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使用功能。
(五)學校對危倒校舍,必須封閉禁用,並請示教育主管部門後做相應處理。
(六)學校必須做好校舍防火防盜安全工作,對火險隱患要採取措施,認真解決。
(七)學校必須建立校舍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制定規章制度。
(八)校舍內外要保持整潔。
第六條 學校必須建立校園、校舍檔案,對校園、校舍變動、更改等情況及時建檔記錄。
第七條 學校對校園、校舍有使用權、維護權和日常管理權,並應當接受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學校必須按《長春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學校門前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
第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學校的校舍、圍牆、樹木、場地和校辦工廠、商店、農場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在校園內練習駕駛技術和使用學校場地進行訓練、比賽等活動,以及到校園內放牧、取土、採石、種植、打場等;
(三)在校園內及校門附近從事商業活動,商販進入校園內擺攤、叫賣;
(四)在校園內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畜力車及向校園內倒垃圾、廢土和排放污水;
(五)車輛和行人從校園內穿行;
(六)依學校圍牆或房牆構築建築物;
(八)在學校周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從事有毒、有害和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九)在學校門前200米範圍內設定檯球、電子遊戲機等;
(十)在學校門前和兩側50米範圍內設定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等。
第十條 城區學校拆除校園內建築物或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及進行大型維修,須經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後報城市規劃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校園、校舍的利用必須經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學校發展規劃予以審批。
第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所屬成人高校、師範、中專、職業技術學校及教輔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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