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為保障鐵路運輸秩序和安全,設立在鐵路運輸系統的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屬於專門檢察院序列。是中國人民檢察制度中特殊而又重要的組成部分。

鐵路運輸檢察機關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健全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領導北京、廣州等十四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和50多個基層檢察院的完整專門檢察系統。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有鐵路運輸檢察廳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主要任務,中央機構,工作關係,

歷史沿革

1957年由於“左”的思潮對國家政法工作的影響,檢察機關的一般監督和其他監督職能受到直接批判,檢察權被嚴重削弱。鐵路檢察業務交由地方檢察院管轄。後來,這種“左”的思想和作法,被林彪、“四人幫”加以利用,從1968年開始,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上而下被徹底砸爛。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至此,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重新設定檢察機關,我國的檢察工作進入恢復和重建時期。次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檢察院組織法》,將78年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上下級的監督關係改為領導關係。1980年,國家重新設定鐵路檢察機關,其領導體制一直延續至今。
1980年以來的鐵路檢察機關分為鐵路檢察分院和基層鐵路檢察院兩級,按照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地域分布設定。鐵路分局下設政法委員會,主管鐵路公安、檢察院、法院工作。從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層鐵路檢察院的地位是鐵路分局下設的一個單位,人事、勞資、經費全部掛靠鐵路分局。鐵路檢察分院與鐵路局的關係亦同。在檢察業務方面,分院領導基層院工作,分院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檢察院領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設鐵檢廳領導全國鐵路檢察機關的業務工作。2005年3月,鐵道部撤銷59個鐵路分局,實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體制。59個基層鐵路檢察院暫時歸各自的鐵路檢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設兩級檢察機關的局面。

主要任務

鐵路運輸檢察院是國家設定在鐵路運輸系統的檢察機構,是中國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檢察院由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組成,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領導。鐵路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在鐵路管轄範圍內依法獨立行使國家檢察權。具體職責為:
1、對以下案件行使偵查權:鐵路運輸系統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與鐵路人員共同犯罪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他危害鐵路資產安全、經營管理等秩序的職務犯罪案件;實行股份制的鐵路控股、參股的企事業單位鐵路委派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等。承辦鐵路運輸系統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權犯罪。
2014年鐵路運輸檢察數據2014年鐵路運輸檢察數據
2、對鐵路公安機關鐵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批准或決定是否逮捕,對鐵路公安機關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鐵路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鐵路公安機關和鐵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鐵路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
4、對當事人不服鐵路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依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
5、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
6、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自首;受理不服鐵路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鐵路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鐵路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中央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最高檢鐵檢廳)是全國最高級別的鐵路運輸檢察院。
最高檢鐵檢廳職能
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
直接參與或組織協調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在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偵查;
負責對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
研究、分析發生在鐵路運輸中的刑事犯罪情況、趨勢,並提出對策;
研究、制定鐵路運輸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最高檢鐵檢廳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下設辦公室、刑事檢察處、職務犯罪偵查處、綜合業務指導處。

工作關係

根據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區市人民檢察院
“這標誌著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由於歷史的原因,鐵路檢察院在為鐵路這條中國經濟大動脈保駕護航、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由於檢察業務由上級檢察院領導,但人財物管理仍在鐵路部門企業,管理體制上與司法屬性不相適應、與法制建設不相協調的弊端也逐步凸顯。
進入新世紀,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鐵檢改革步伐逐漸加快。
2004年,中央有關檔案明確,要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經過多方充分協調論證,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區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印發《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幹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產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於上述檔案精神和鐵路檢察院法律監督對象跨行政區劃的特點,最高檢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總體部署——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檢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檢院領導設定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定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定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定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其最終納入了應在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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