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山區90歲以上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構建和諧鐘山,推進“老有所養”目標的實現,不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老年人辦好事、辦實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山區90歲以上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實施辦法(試行)
  • 目標:不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 範圍:年滿90周歲以上
  • 資金來源:由區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發放範圍,發放標準,資金來源,審批程式,發放與監督,複審、變更及遷移,部門職責,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其他,

發放範圍

凡具有我區正式戶口,年滿90周歲以上(含90歲)的老年人,均屬補助範圍。

發放標準

(一)90至99歲老人發放標準:100元/人·月。
(二)100歲以上老人發放標準:200元/人·月。

資金來源

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由區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審批程式

(一)申請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高齡老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社區進行調查,同時負責收集高齡老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蓋章的戶口簿複印件或戶籍證明。
(二)各鎮鄉(街道)委託村(居)社區承擔受理本村(居)社區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的日常管理及服務等相關工作。
1、符合補助條件的高齡老人,由村(居)社區兩委調查核實並討論同意後,如實填寫《六盤水市鐘山區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申請審批表》,並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2、村(居)社區兩委在村(居)務公開欄內公示後,將無舉報意見的公示結果及其他相關材料上報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若有舉報意見的要認真進行調查覆核,覆核後另行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
(三)各鎮鄉(街道)對村(居)社區上報的審批表進行審核,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老齡辦。
(四)區老齡辦按照30%的比例進行抽查,並及時進行審批,核發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領取證。
(五)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各村(居)社區、各鎮鄉(街道)要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發放與監督

(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高齡老人,由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以現金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由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或村(居)社區派專人送到申請人家中簽收並實行三級政務公開。
(二)凡經區老齡辦批准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的,要以人為單位在村(居)務公開欄上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村(居)民對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各鎮鄉(街道)或區老齡辦提出複審意見,各鎮鄉(街道)和區老齡辦在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15日核心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三)各鎮鄉(街道)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時足額發放,嚴禁擠占和挪用。

複審、變更及遷移

(一)各村(居)社區和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應每半年對享受養老補助金的高齡老人的基本情況評議、審核一次。
(二)享受養老補助金的高齡老人基本情況如有變化,各村(居)社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審核。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應及時根據情況重新核定調整,並辦理變更手續。應終止享受的,收回養老補助金領取證,終止發放補助金,區財政依終止發放數額核減預算。
(三)高齡老人戶口遷移時,應及時辦理遷移手續。戶口遷出我區的,由區老齡辦收回養老補助金領取證,終止發放補助金。在區內遷移的,由各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報區老齡辦備案,並由區老齡辦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部門職責

區老齡辦負責我區實施對高齡老人發放養老補助金工作,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各鎮鄉(街道)應加強對轄區內實施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工作的領導,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
(二)各級老齡工作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養老補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高齡老人手中。
1、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補助對象、補助資金、補助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2、加強動態管理,以人為單位建立高齡老人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做好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調查、評議、審核、審批、發放等具體工作。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繫,確保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按時足額發放。
4、及時受理民眾的來信、來訪、諮詢等事宜,大力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5、加強指導和調研,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搞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提高工作質量。
(三)各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一)從事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
2、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
3、玩忽職守,影響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正常發放秩序。
(二)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區老齡辦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回補助金及轉交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
2、因基本情況改變,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居)社區或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
(三)對區老齡辦作出的不批准享受、終止補助待遇的決定或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其他

(一)本辦法由區老齡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