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玉溪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玉溪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實施辦法於2008年1月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老年人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 類型:文案
  • 頒布時間:2008年1月1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滿足老年人的物質文化需求為出發點,保障老年人共享發展成果。
(二)堅持居家養老、社會養老、社區服務相結合。
(三)堅持法律約束和道德規範相結合,促進代際和諧,老少共融。
(四)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屬地管理。
(五)重視老年人的價值,發揮老年人的作用,引導老年人自立自強,積極向上。
第四條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組織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受贍養扶助權、受教育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權、參與社會發展權,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以及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福利服務設施的投資力度,鼓勵社會投資興辦各類老年服務設施,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老齡工作部門並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老齡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協調老年人法律服務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導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助老活動、興辦老齡產業和老年人服務業;
(四)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娛樂、體育、心理諮詢、醫療保健等活動;
(五)加強老齡工作的宣傳,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六)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作人員的培訓。
老齡工作部門對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情況進行協調、檢查、督促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老齡工作專職幹部,負責本轄區的老齡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指定專人,做好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九條 老年人協會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是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主發揮作用的民眾性組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活動。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為老年人提供社會救助、鄰里互助;應當尊重各民族敬老、養老的良好風俗習慣。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老齡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老年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共同贍養人在徵得老年人同意後,可以就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定;對贍養義務有爭議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籤訂贍養協定的,應當簽訂贍養協定。贍養協定內容應當包括:老年人吃、穿、住、醫、用的承擔方式,不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歧視、謾罵、侮辱、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給予照顧、對生病的老年人及時求醫、並認真護理等。
贍養協定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協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履行,每年負責檢查贍養協定兌現情況一次以上。
有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家庭道德評議會”。
第十三條 鼓勵農村穩步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對實行了計畫生育的農村老年人享受國家、省、市的有關獎勵政策。
有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小組)、村民委員會(小組)可定期給老年人發放養老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應當得到保障。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其個人自負醫療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有關單位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支付規定由本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不得拖欠。
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以及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簡稱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簡稱農村“五保”老年人)等貧困老年人,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五保老年人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三無”老年人等貧困老年人,民政、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者部分資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給予適當增加,費用由新農合資金開支,具體增加比例按當年新農合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老年人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無”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城鎮60周歲以上的貧困老年人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其保障待遇在原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30%。農村“五保”老年人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供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對單位和個人興建、興辦的養老院、敬老院、撫養院、老年公寓及其他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給予政策優惠。
市、縣區應當設立老年活動中心,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老年文體活動場所。
市、縣區及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大學)。
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城鎮公共場所、居民區(小區)時,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遷安置中,應當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等待遇。
社區應當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事業,根據條件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生活、文化、教育、體育、醫療、康復、護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維權等場所、設施和項目。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在老年人中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強老年期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和康復工作,依託市、縣級醫院舉辦老年人醫療康復中心,鄉鎮以上醫院應當根據條件,設立老年病門診、病房和家庭病床。
第十八條 老年人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印發的《雲南省老年人優待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老年人在政府投資主辦的各醫療機構就診,優先就醫、取藥、檢查、交費、辦理住(出)院手續,並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免費提供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所)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設立健康檔案,根據需要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對“五保”老人給予醫療救助。對90歲以上的老年人,市級由第一人民醫院、縣區由當地人民醫院每年對其免費體檢一次。
(二)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優先購買長途汽車票、火車票、飛機票,免費乘坐本市行政轄區內營運的公交公共汽車,公交公共汽車上應當設定老年人專座;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公交企業每年給予相應經濟補償,補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有權自願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 (三)老年人免購門票進入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園林、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並免費辦理圖書借閱證;屬個體私營的,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門票價格優惠。
(四)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五)老年人到各級人民法院諮詢的,應當優先接待和解答;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六)公證機關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協定公證時,免收公證費。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鄉《低保證》的貧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審核和指派相關人員辦理;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為貧困老年人和農村“五保老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減免相關費用。
(七)城鎮獨居貧困老年人已登記建檔為廉租戶的,憑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證》,優先解決廉租住房。
(八)貧困老年人去世,實行火葬的,憑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鄉《低保證》,免費火化。火化費由縣區民政部門在每年年終核實統計後,報縣區財政給予補助。
(九)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學校(大學)學習的,憑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鄉《低保證》免收學費。
(十)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轄區內具有常駐戶口,年滿80周歲以上無退休金收入的老人發放保健補助。其中: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保健補助5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保健補助100元,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補助標準。所需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市級補助”的原則,由市財政每年對各縣區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保健補助由縣區老齡工作部門負責發放。
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由老齡工作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百歲壽星榮譽證》、贈掛《百歲匾》,縣區人民政府每月發給300元的長壽補助。長壽補助由縣區老齡工作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老年人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的出資、投勞義務。
第二十條 老年人可以向縣區老齡工作部門申領全省統一印製的《老年人優待證》。老齡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達到規定年齡的老年人核發全省統一印製的《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優待證》的工本費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並上繳財政,領取城鄉低保金的老年人、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免收工本費,免收的工本費由各縣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應當在服務視窗張貼“老年人優先、優惠、免費”的標誌。《老年人優待證》實行一證通,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不得再辦理其它優待卡,或設定其它優待門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老齡工作部門應當設立老年人維權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設立老年人法律服務組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有關法律事務,開展有關調解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老年人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老年人依法從事下列活動給予鼓勵:
(一)傳授文化、科技知識;
(二)提供諮詢服務;
(三)參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老年人福利企業;
(四)參與興辦老齡產業;
(五)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
(六)參與互助服務。
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對落實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不依照本《辦法》規定落實老年人優待措施的單位,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玉政發〔1999〕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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