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錦州市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是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自2018年 1 月 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錦州市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除外)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市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財政、交通、公安、農業、住建、氣象、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防火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建立森林防火監測預警、指揮通信系統,健全火險監測站設施設備,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
第六條 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建立完善專職指揮和護林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專職指揮人員的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面積中等以上的林業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第八條有林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林業經營者簽訂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定。
第九條有林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本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全市森林防火宣傳月為每年的4月。
全市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其中,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區為有林地及邊緣100米以內範圍。
森林高火險區為遼寧醫巫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錦州市北普陀山景區、錦州市南山生態林區、錦州市紫荊山生態林區、北鎮市青岩寺景區、北鎮市五峰林場、北鎮市大蘆花景區、義縣頭道河飛播區、義縣舊凌飛播區、義縣李恆溝飛播區、凌海市銀匠溝生態林區、凌海市滿家溝生態林區、凌海市岩井寺生態林區、黑山縣龍灣水庫生態林區及邊緣300米以內範圍,林區軍事設施、油庫、燃氣庫、化學品庫等重要危險源及邊緣300米以內範圍。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對森林高火險區和火災多發區域組織開展巡查,專業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24小時執勤、備勤。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區、高火險區應當設定火情瞭望台(塔),開設防火隔離帶。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高火險區內吸菸、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紙、燒香、燒荒、燒秸稈、燒茬子、燒地格子、燒果樹皮等野外用火。
第十六條森林高火險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高火險區採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發布命令,對毗鄰森林高火險區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三)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人員、車輛,按照林區管理隸屬關係,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活動時間、地點、範圍進行全程監督;
(四)對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森林高火險區,責令景區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整、限制開放遊覽區域,控制遊客數量或者暫停開放等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十七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啟動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發生森林火災,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立即組織實施現場撲救:
(一)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的,由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二)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者森林火災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三)森林火災跨市行政區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配合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配合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有權指定下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撲救。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和物資進行統一調度。
第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應當設立撲火現場指揮部,指揮部下設撲救指揮組、撲救綜合組、撲救通信組、後勤保障組、火災調查組、醫療救護組、撲救督察組等機構,負責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撲火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防止出現人員傷亡等次生災害。
第二十一條 森林火災現場撲救主要由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承擔。民眾參與撲救的,應當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
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應當著全套專業撲火服和攜帶撲火裝備,按照撲火程式及安全避險措施進行撲火。
第二十三條 火災發生後,撲火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設立火場引導員,引導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順利到達火場,並快速組織清理余火隊伍,隨同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撲滅余火。
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火場周邊交通管制,禁止與撲火工作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疏通火場進出的道路,確保交通暢通。
第二十四條 明火撲滅後,撲火現場指揮部應當迅速組織人員看守火場,並劃分責任區,設立多個巡邏清理組,反覆清理火燒跡地及火燒邊緣。看守火場時間不能少於24小時,保證火場“無火、無煙、無氣”後,經縣(市)區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驗收合格,看守火場人員方可撤離。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市)區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森林火災信息。
第二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1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指揮撲救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起火的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並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 1 月 1日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適用本辦法,但城市市區的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含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財政、交通、公安、氣象、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防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街道辦事處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承擔森林防火工作,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面積中等以上的林業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第七條 有林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林業經營者簽訂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定。
第八條 有林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本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
第十條 全市森林防火宣傳月為每年的4月。
第十一條 全市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其中,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高火險天氣狀況,確定森林高火險期並予公布。
第十二條森林防火區為有林地及邊緣100米以內範圍。
第十三條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為醫巫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錦州市北普陀山景區、南山生態林區、紫荊山生態林區、北鎮市青岩寺景區、北鎮五峰林場、北鎮市大蘆花景區、義縣頭道河飛播區、義縣舊凌飛播區、義縣李恆溝飛播區、凌海市銀匠溝生態林區、凌海市滿家溝生態林區、凌海市岩井寺生態林區、黑山龍灣水庫生態林區等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有林風景區及林區邊緣300米以內範圍;林區軍事設施、油庫、燃氣庫、化學品庫等重要危險源300米以內範圍。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森林分布實際情況,劃定具體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並設立相應的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公示牌。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對森林高火險區和火災多發區域組織開展巡查,專業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應當24小時執勤、備勤。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區應當設定火情瞭望台(塔),開設防火隔離帶。
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內吸菸、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紙、燒香、燒荒、燒秸稈、燒茬子、燒地格子、燒果樹皮等野外用火。
第十七條 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內,停辦任何野外用火審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八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布命令,對毗鄰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二)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的人員、車輛,按照林區管理隸屬關係,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活動時間、地點、範圍進行全程監督;
(三)對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森林高火險區(禁火區),責令景區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整、限制開放遊覽區域,控制遊客數量或者暫停開放等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十九條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一)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啟動本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立即組織實施現場撲救:
(一)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的,由縣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二)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者森林火災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三)森林火災跨市級行政區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由其配合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有權指定下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撲救。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和物資進行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發生森林火災時,應當設立撲火現場指揮部,指揮部下設:撲救指揮組、撲救綜合組、撲救通信組、後勤保障組、火災調查組、醫療救護組、撲救督察組等機構,負責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防止出現人員傷亡等次生災害。
第二十四條 森林火災現場撲救主要由專業、半專業的森林消防隊伍承擔。民眾參與撲救的,應當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
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第二十五條撲救森林火災時,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必須著全套專業撲火服,攜帶對講機、照明設備、滅火彈、飲用水、毛巾等裝備。
撲救隊伍進入火場前,首先要清點人數,進行分組,部署撲火戰術及安全避險措施。每組由主機手、副主機手、瞭望員3人組成,配備1颱風力滅火機,進行撲火作戰。待撲滅明火後,隊伍撤離前,要再次清點人數,確認無人員掉隊,方可撤離。
第二十六條 火災發生後,火災發生地政府(單位)應當立即設立火場引導員,引導各支森林消防隊伍、車輛到達火場集結地。
第二十七條 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火場周邊交通管制,禁止與撲火工作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疏通火場進出的道路,確保交通暢通。
第二十八條火災發生地政府(單位)應當為每支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撲救森林火災時配備下列人員:
(一)嚮導,由熟悉當地地形地貌的人員擔任,引領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安全進入撲火現場,並在撲滅火災後安全帶出該隊伍。
(二)清理余火隊伍:清理余火隊伍要跟隨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入火場清理余火,要服從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隊長的命令。清理余火人員應攜帶噴壺、3號工具、鐵鍬等工具對余火進行徹底清理,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九條明火撲滅後,火災發生地政府(單位)要迅速組織一定人員看守火場,並劃分責任區,設立多個巡邏清理組反覆清理火燒跡地及火燒邊緣。看守火場時間一般不能少於24小時,保證火場“無火、無煙、無氣”後,經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驗收合格,看守火場隊伍方可撤離。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三十條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公開森林火災信息。森林火災信息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森林火災信息。
第三十一條森林火災撲滅後1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指揮撲救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物資消耗、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並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森林火災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三十二條履行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定或者執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調度,火災發生地的非起火單位撲救隊伍成員和居民參與森林火災撲救的,其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道路、標誌、宣傳碑(牌)、宣傳條幅、瞭望台(塔)、隔離帶、防火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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