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於1989年2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新修訂的《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經遼寧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由原來的16條增加到24條。2021年4月28日,對《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 外文名:Liaoning province, forest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 文號:遼政發[1989]15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2-16
  • 生效日期:1989-02-16
  • 發布單位:80602
實施辦法,修訂信息,修訂實施辦法,相關報導,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在我省境內,除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行政部門和有林單位,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責任制。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區的鄉人民政府應投立護林護草防火指揮部,負責轄區內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
各級護林護草防火指揮部由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組成。
縣以上護林護草指揮部辦公室應設在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鄉護林防火指揮部應指定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林場、農場、牧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護林護草防火委員會,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並應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設定標誌,明確責任。
第五條 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公約;
(二)巡護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報告火情;
(三)管護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四)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六條 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二月至五月和十月至十二月;森林防火戒嚴期為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提前或者順延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間,各級護林護草防火指揮部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遇五級森林火險天氣,應有指揮部成員值班。
第八條 森林防火期間,有林地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中有關禁止野外用火和控制火源、火種的規定;並禁止在林區和有林地區燒荒、燒茬子、燒果樹枝和野外吸菸、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上墳燒紙、燒香、送燈。
第九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間,重點林區實行封山防火制度,設立哨卡,控制進入人員。必須進入林區作業的人員,由縣林業行政部門或者鄉人民政府核發證明。
防火重點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條 在林區的村屯、機關、學校、部隊營房、工礦企業、倉庫、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重要設施的周圍,應開設十五米至二十米寬的防火隔離帶。
第十一條 各級護林護草防火組織備用的森林防火通訊器材、交通運輸、車輛探火滅火工具等設備,必須保證完好有效,不準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對受到威脅的居民區、工礦企業、倉庫、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和重要設施,應重點保護、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獎勵與處罰除按《條例》規定執行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林業行政部門比照《條例》罰則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森林防火期間,在林區和有林地區野外吸菸、生火取暖、野炊、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紙、燒香、送燈,未造成損失的;
(二)進入林區和有林地區超越限定活動範圍的;
(三)損壞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
護林護草防火組織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和護林員,由於工作失職造成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一次受害面積鄉(含有林單位)在五公頃以上、縣在三十公頃以上、市在一百公頃以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行為人有上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我省境內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新修訂的《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經遼寧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由原來的16條增加到24條。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明確了森林防火責任制;增加規定“省、市、縣、鄉(鎮)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由上一級政府負責考核,並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規定全社會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森林防火撲救互助工作機制。
針對當前各級森林防火管理經費不足問題,《實施辦法》增加規定“森林防火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並保障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經費需要”。關於森林火災救助機制,增加規定,明確了救助主體、資金來源、補助對象、補貼數額等。新修訂的《實施辦法》還明確,每年4月為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
關於違反《實施辦法》的法律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增加了第23條:擅自實施野外用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4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對《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修訂實施辦法

《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業經2015年6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求發
2015年7月5日
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適用本辦法,但城市市區的除外。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防火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指揮通訊系統,健全火險監測站等設施設備,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
第六條 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完善專職指揮和護林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專職指揮人員的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範化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面積中等以上的林業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有林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林業經營者簽訂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定。
第九條 有林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第十條 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為每年的4月。
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高火險天氣狀況,確定森林高火險期並予公布。
第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對森林高火險區和火災多發區域組織開展巡查,專業以及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應當24小時執勤、備勤。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吸菸、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及燒荒、燒茬子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農業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應當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下列規定用火:
(一)用火前開設防火隔離帶,備好撲火器材和撲火人員;
(二)在風力3級以下用火,風力超過3級的,應當停止用火;
(三)用火後指定專人熄滅余火,留有足夠人員至少24小時看守火場。
森林防火區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對進入景區的人員、車輛嚴格實行火源檢查。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林區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
第十四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高火險區採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發布命令,對毗鄰森林高火險區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三)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人員、車輛,按照林區管理隸屬關係,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活動時間、地點、範圍進行全程監督;
(四)對處於旅遊景區範圍的森林高火險區,責令景區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整、限制開放遊覽區域,控制遊客數量或者暫停開放等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或者119火警電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撲救措施,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並按照省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立即組織實施現場撲救:
(一)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的,由縣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二)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者森林火災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三)森林火災跨市行政區域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由其配合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撲救。
上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有權指定下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撲救。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和物資進行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森林火災現場撲救應當主要由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撲救隊伍承擔。民眾撲救隊伍參與撲救的,應當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清理火場,並留有足夠人員24小時看守。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確無暗火的,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1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指揮撲救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對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事故責任、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
發生在行政區域交界地著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共同的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正在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並免繳高速公路通行費。
用於森林防火的無線電專用電台,免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二十一條 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林業火險預測預報和高森林火險天氣預警信息聯合發布機制。必要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在森林防火期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災天氣預警預報。
第二十二條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受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調動,專業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撲救隊伍跨行政區域執行撲救任務的,撲救隊員生活補助由火災發生地的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政府公出補助標準,從本級森林火災撲救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履行森林防火聯防互救協定或者執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調度,火災發生地的非起火單位撲救隊伍成員和居民參與森林火災撲救的,其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按照火災發生地縣人民政府公出補助費上限標準,由火災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者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縣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吸菸、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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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8月起施行。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由原來的16條增加到24條。
據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介紹,修訂前的《實施辦法》施行於1989年2月至今已26年。近些年,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面積的增加,森林防火形勢愈發嚴峻,原《實施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森林防火責任制: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規定全社會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並明確建立森林防火撲救互助工作機制。針對當前各級森林防火管理經費不足問題,《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在《實施辦法》修訂過程中還特別關注了法律責任問題。對此,《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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