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

《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為積極推進我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5〕73號),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按照積極探索、全面推進,區縣為主、鄉鎮參與的原則,組建縣(區)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實現農村產權管理監督規範化、交易流轉多樣化、配置機制市場化、產權要素資本化。
(二)基本原則
1. 政府主導,市場配置。政府承擔推動和管理責任,運行遵循市場規律、尊重農民意願,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2. 上下結合,雙向促動。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相結合,落實中央和省政府部署,同時尊重基層首創精神,積極創新農業農村發展體制機制。
3. 突出公益,注重服務。堅持政策性支農導向,強化為民服務職能,最大限度降低產權交易和農業融資服務費用,減少“三農”負擔和發展成本。
4. 依法依規,公平公正。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規範操作程式,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規範開展產權交易。
(三)任務目標
各區縣(不含新區)要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縣(區)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2017年在有條件的鄉(鎮)推進建設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2018年前全面建成以縣(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重點,以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為補充,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目標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保障農村產權資源依法公開公正有序流轉。
二、全面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一)及時成立流轉交易監管機構
各區縣政府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同時,明確責任單位,落實人員經費,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二)規範設立流轉交易市場
1. 市場設定條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具備固定的交易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與市場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及設施設備、信息發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經費來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業(企業)法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2. 市場設定方式。現階段重點在縣(區)級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報縣(區)級政府批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註冊手續。在有條件的鄉(鎮)依託現有各類農村服務機構,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做好本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發布、交易等工作。
3. 市場經營場所。縣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設定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利用現有政務服務大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場所,劃出專門區域,形成“一個屋頂下、多個服務廳、多品種產權交易”的綜合平台。
(三)準確定位流轉交易市場功能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流轉交易以服務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為主。縣(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另外,各區縣可結合實際,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糾紛調解、規模化經營等服務,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和銀行、保險、融資擔保等機構,設立服務視窗,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一站式服務,形成集各項功能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台。
三、嚴格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
(一)交易品種
農村產權類別較多,權屬關係複雜,承載功能多樣,適用規則不同,原則上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區縣應根據當地實際,先期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等為主要業務,逐步覆蓋全部農村資產、資源。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暫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流轉交易的主要品種有:
1. 農村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 林權。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 “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 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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