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市場組織形式: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
會員制管理,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開展
外匯業務以及經營
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均可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會員,經審核批准後,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入市交易。
報價成交方式:目前,
銀行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
競價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在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現場或通過遠程終端報出買、賣價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按照最低
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清算交割模式: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
清算的辦法。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會員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境外開立的統一的
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各會員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目前,本外幣資金在交易日的第二天同時辦理交割入帳,即T+ 1清算。
1994年銀行間外匯市場成立初期,只有美元和
港幣兩個幣種的交易,1995年增加了
日元兌人民幣的交易, 2002年增加
歐元兌人民幣交易;為活躍交易、提高流動性,2002年4月和7月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在歐元和港幣交易上開始試行做市商制度;2003年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從原來的上午半天交易延長到全天交易;推出了雙向交易,以方便會員及時進行頭寸平補和資金調度。
銀行間外匯市場成交量逐年攀升,1994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總成交量僅為408億美元,1997年達到700億美元;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隨後兩年交易量出現下滑;2000年恢復增長,2001年市場成交量超過金融危機前的水平,達到750億美元;2002年成交量增加到972億美元;2003年市場成交量突破1000億美元,達到1511億美元;2004年市場成交量一舉突破2000億美元,達到創記錄的2099億美元。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
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在提交申請的前兩年內,無
結售匯業務和外匯市場交易違法、違規記錄;
(四)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以下簡稱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
基本義務
(一)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連續提供人民幣對主要交易貨幣(含美元)的買、賣雙向價格。其中,在即期
競價市場所報價格應是有效的可成交價格,在即期詢價市場所報價格可以是參考價格,
做市商可根據交易對手的
授信情況、資金實力等,以所報價格為基礎與交易對手議定
成交價;(二)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
外匯市場上,報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的浮動幅度;
(三)在外匯市場誠實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四)嚴格遵守外匯市場交易和
結售匯綜合頭寸的相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
(五)每月向外匯局提交本機構交易情況報告,包括本機構交易量、交易筆數、做市交易情況,及時報告做市報價和交易情況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機構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
資信評級調整)。每季度報告本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
外匯敞口頭寸、
資本充足率、交易情況、國際外匯市場走勢分析及其它有關資料。
申請材料
制約因素
潛在需求不等於
現實需求,非金融企業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現實需求的第一項制約因素是
市場準入門檻。《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給非金融企業參與銀行間
即期外匯市場設立了5道門檻:
①上年度
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25億美元或者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20億美元以上;
②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
④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運營機制
1.實行計算機聯網交易。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通過計算機聯絡與全國各地的分中心和調劑中心實行聯網交易。
2.實行
會員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
國家外匯管理局準許經營
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參與國內外外匯市場交易。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兼營
自營業務。
3.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
競價交易方式。在中國外匯交易的系統中,交易員報價後,由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
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相等時,買賣雙方所報數額全部成交;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不相等時,成交數額為所報數額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變更或撤銷。
4.實行本外幣資金的集中清算。在
中國外匯市場的系統中,人民幣資金實行
二級清算,即各個分中心負責當地會員之間的清算,總中心負責各分中心的差額清算。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辦理。外匯資金實行一級清算,即總中心負責會員之間的清算。外匯資金清算通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境外開立的
外匯帳戶辦理,本外幣資金清算速度均為
T+1。
5.在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和交易品種都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交易市場每周一至五上午9點20分至11點開市,國內
法定節假日不開市。交易幣種有美元、港元、
日元等。
市場發展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今日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推出有關改革措施,進一步推進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發展。
1994年中國進行外匯體制改革,實行人民幣官方匯率和
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建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11年來,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主要為
外匯指定銀行平補
結售匯頭寸服務,並在此基礎上生成人民幣
匯率。這一市場在中國外匯體制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進一步發揮外匯市場在
價格發現、有效配置資源和
管理風險上的作用更加突出,迫切需要加快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建設,推動市場的發展。
擴大市場參與主體、增加市場交易品種和豐富市場交易模式,是完善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銀行間外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在進一步加快銀行間外匯市場發展的同時,將加強對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保持
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相關名詞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
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
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
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
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
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
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
賣出價以及
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該國貨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結售匯業務:
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
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
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
銀行結匯和
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
結匯是指
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
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
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
遠期結售匯契約,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
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契約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
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
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
遠期外匯買賣契約,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
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
轉移風險的雙邊契約。契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契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
基礎資產或指數,契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
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
授信關係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
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中資
信託投資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中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定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
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
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
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
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
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
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
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
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著作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
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
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
遠期外匯買賣契約,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
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係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
中國銀行間
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準,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
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