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5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禁止亂塗寫亂張貼亂刻畫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18
- 實施時間:2003.10.19
2003年9月15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本規定由銀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亂塗寫、亂張貼、亂刻畫行為的治理工作。公安機關,工商、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禁止亂塗寫、亂張貼、...
《銀川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於2011年11月1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是指未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的行為。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
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是指違反規定,在本市城市、城鎮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或者禁止的區域內散發宣傳品等行為。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規定;區(...
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除零星招貼物外的其他宣傳品或塗寫宣傳標語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實施併到期清除。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第...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亂張貼、亂塗寫、...
第五條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的牆體、樓道及市政公用設施、櫥窗、門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容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
《上海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暫行規定》在1997.04.30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正文內容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平涼中心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效治理各類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以下簡稱“三亂”),營造整潔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平涼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它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第五條市、區市容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市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管理。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街巷、居住區內...
《本溪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本溪市...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我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規定》作如下修改:刪除第十條中的“...
“公安、工商、新聞出版、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四、第五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或公安部門舉報...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關於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在2010.02.21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關於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是指未經批准,擅自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的行為。第四條本規定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和公安部門...
《寧波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由市人民號發布,1998年4月5日起施行。( 自)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塗寫行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市及縣(...
《西安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在2005.01.05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效治理亂張貼、亂塗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