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途徑
由於
金融產品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l性的特徵,在金融消費中極易發生糾紛事件,所以金融機構一般都設立有免費投訴電話和
電子信箱,並南專人值守負責,如:
農業銀行“95599”、
廠商銀行“95588”、
招商銀行“95555”等。除此之外,金融機構的大堂經理和相關負責人也可以處理所在網點的糾紛事件。考慮到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等,大部分金融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的第一反應首先就是直接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涉,但是
消費者在
資金實力、專業知識以及對風險的辨識上均處於弱勢地位,很難與
銀行、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等形成對等關係,且金融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免會現偏袒自身的情況。
消費者協會是專門從事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金融消費活動作為一種特殊化的消費類型已滲透到大眾生活的各個領域。因此,消費者在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自然會想到向消費者協會尋求保護,但由於“
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
消費行為無論在消費的外在表現還是本質特徵上都與一般商品與服務消費大相逕庭,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法回應與解決,更不要提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地規制了。此外,一般的
金融產品和
金融服務其內在設計、構成及相關條件等相對複雜繁瑣,且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風險性,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受制於
知識結構等方面的限制,往往無力承擔這一職責。因此,目前的消費者協會很難在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持和專業性保護。
(三)通過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解決糾紛
鑒於金融消費糾紛問題日益顯著,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金融監管部門(“
一行三會”)大力加強和推進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舉措。2011年底,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
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相繼成立。2012年,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正式成立,並開始進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試點工作。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又正式印發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作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推進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
但是由於我國
金融監管體制採取的是“一行會”的分業監管模式,監管主體不一斂,在不同金融行業使用的法律規範、標準以及寬嚴程度也有昕差異。隨著目前我同金融業務交義創新以及
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實踐中往往出現現同一項金融產品適用的法律規範不統一,而且_有可能同時受多個部門監管,在發生金融消費糾紛後,責任主體不明確,糾紛解決作效率低。此外,各金融監管部¨作為相直監管機構的主管單位,與被監管單位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繫,監管機構可能會於保護行業利益的考慮,以
金融消費苦的利益換取金融行業的發展,降低臨管門檻,難以保證監管行為的客觀性,從而使得
金融消費者保護落入互相推矮的尷尬境地。
(四)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和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定,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居中評判是非,並做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裁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亦稱“
一裁終局”。可以看,
金融仲裁有著公正、專業、高效的特點,而H.其保密性更強,形式更靈活。但是,筆者查了數十種
銀行理財產品、
信託產品、
保險產品等
金融理財產品契約時,發現幾乎昕有契約中的爭議解決條款選擇的都是法院訴訟,並未有金融仲裁的身影。那么,為什麼金融機構不願意選擇高效專業的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呢?筆者帶著這種疑問向多家金融機構相關從業人員諮詢了解後,發現其實是金融機構在故意迴避使用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對於消費者來說是非常急切地希望糾紛可以得到解決,相反,金融機構的糾紛事件較多,並且大多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來處理,糾紛解決的快慢對他們的影響甚微,甚至金融機構會希望在漫長的利益斡旋中,消費者可以主動放棄,越拖延到最後對他們來說越有利。
這樣,就將金融糾紛解決推向了法院。訴訟作為最有效的、最終的糾紛解決手段,伴隨著“刊法中心主義”歷史傳統的傳遞和延續,在金融糾紛的處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但是,基於訴訟成本高、時間延續長以及舉證困難等不利因素影響,不劍萬不得已,消費者是不大願意走訴訟程式的。從法院角度看,金融消費糾紛中牽扯大量的金融專業內容,法官未必對每一項金融產品都熟悉了解,隨著日益增多的金融糾紛.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審判力量不足,也影響了審判效率和質量。
(五)通過向新興傳媒方式投訴維權
隨著
大眾傳媒的快速多樣化的發展,公眾普遍認識到“媒體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可以集中優質資源,集結社會智慧,搭建公平公正的快速調解平台”。部分
金融消費者樂於選擇通過這種傳播速度快、影響廣泛的方式來維權,對違規
金融機構進行曝光,並利用新興媒體,如微博轉發、論壇發帖等形式傳播。但是,通過媒體途徑較容易激化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矛盾與對抗,甚至引發
群體性事件.所以,不是所有爭議都能得到妥善解決,媒體爆料投訴並非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的根本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