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司法

金融司法是指公安、檢察機關或法院按照法律對金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起訴、審判、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司法
  • 類型:經濟學術語
價值取向
金融司法的價值取向直接源自於我國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大局,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以全力貫徹金融法律、政策的價值目標為己任,通過有效司法,實現金融司法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而言:
1.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始終是國家資本市場管理的重要價值目標,甚至有著述將此項列為首要目標5,其理由是,一方面在資本市場組成中,投資者處於弱勢地位,市場中介和組織者處於強者地位,因為投資資金在後者的掌控之下,且後者享有信息優勢;另一方面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對投資者保護不力,挫傷投資積極性,這將會導致市場走向衰亡。如果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屢遭侵害,以致市場信心受到重挫,市場將長期處於低迷狀態。
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其執法價值取向在於貫徹公平原則,落實在個案審理中,就是要考慮投資者因其在市場交易中相對於中介者和組織者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實體利益和程式權益上給予充分平衡。例如在一些涉及投資者金融機構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鑒於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活動中處於主導地位,在利益分配行為能力上具有特定的行業優勢,法院一般要對金融機構課以較多的舉證義務6和推定過錯責任,即對於客戶和投資者資產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7這種做法的意義就在於充分保護客戶和投資者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範自身的經營行為也具有明顯的督促作用。於此同時,在強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司法並不忽視對投資者自身過錯或惡意轉嫁交易風險的審查,以及與金融機構分擔責任的問題,以免矯枉過正而有損金融信用和安全。比如在客戶和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發生存款、托收匯兌、證券和期貨經紀、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關係中,一方面金融機構作為特殊行業的經營者,固然應按行業規範盡特殊的注意義務,謹慎操作,防範第三人犯罪的發生;另一方面,客戶也應當對自身財產利益持負責的態度和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妥善保管身份證件、存單信用卡、交易密碼,謹慎合乎規範地填寫票據,對自己委託的證券交易下單指令人給予足夠的防範和注意等等,以免資產受到侵害,否則客戶和投資者自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8,而不能一味強調金融機構的責任。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落實到審理金融糾紛案件當中,就是要從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的現實狀況出發,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切實貫徹落實國家加強金融監管、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金融政策。具體而言,需要把握好以下關係:
一是從國家經濟安全高度來審視金融活動的合法性。中國現時已經加入WTO國內金融市場正在逐漸開放。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使得國內金融市場也日趨國際化。對此,法院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一方面應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正加快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現實狀況,依法保障規範交易有序競爭,並借鑑世界各國成熟的金融法律理論與實踐經驗,在現有的立法框架內,結合國際規則和慣例來評判各類金融活動的合法性,促進金融改革和開放。另一方面,在金融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司法審判金融糾紛要以符合我國入世目的和國家利益作為前提,絕不能以順應國際市場自由化為由而疏於規制無序交易和防範國際金融風險
二是從經濟全局和整體發展的角度來審視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司法在審理個案調整平等個體間權利義務的過程中,兼顧監控和協調個體與社會關係、維護社會整體公正與效率。法院在處理具體金融糾紛中,一方面要切實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個體合法權利,不輕易認定契約無效;另一方面要考慮地方利益、局部經濟要服從國家金融體系全局性和整體性利益,特別對於入世後利用市場發育不完善,惡意規避法律進行經營性壟斷、不正當競爭以及逃廢金融債權等行為,應善於適用效力條款確認無效,以充分發揮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審判職能。
三是從維護穩定和秩序角度來審視金融活動的合法性。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相輔相成,金融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而金融穩定也只有在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才得以充分實現。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必須注意審查金融交易活動是否存在對社會構成潛在的不穩定因素,發揮審判職能的金融風險揭示和防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還應考慮維穩的正當性,不能為了局部利益的“維穩”而犧牲法律原則和合法金融債權,這樣將會對國家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構成破壞。司法在積極保護合法金融債權的基礎上,還要發揮對金融市場行為的規制和警示作用,對於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違反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行為,要通過案件的處理展示司法對金融違法和違規行為的制裁以及對金融秩序的維護。特別是在規範市場方面,司法應當嚴厲打擊金融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強化誠信責任,督促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準則、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3.促進市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價值目標在於積極尋求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上的協調統一。針對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應當是適當的和有效的。所謂適當監管,就是要順應市場發展規律,發揮金融市場自發的調節功能和行業自律,不能一味通過高壓管制,遏制金融市場自然競爭和發展的活力9;所謂有效監管,就是要在維護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建立以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平等、培育誠信、促進行業規範和有序競爭、激發創新和發展活力的監管目標、監管方式、監管法律體系和協調機制。與上述金融監管方針相適應,用安全與效率相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價值標準,來審視作為金融創新的生命力,反映到法律層面上的價值取向,就是司法在金融行為自由與限制上的權衡,具體個案中應當把握好對涉金融創新契約效力判斷的辯證法
一是避免契約絕對自由傾向,特別是在加強監管的市場背景下,放任創新交易行為的意思自治是不現實的。司法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的敏感性、複雜性和特殊性,時刻注意創新交易行為經營風險給整個系統所帶來的潛在的安全隱患,發現違反誠信、違規操作從而危害金融安全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情況,應當果敢作出司法裁量予以整治和規範,以及時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二是避免絕對干預的傾向。司法的目標不在於干預市場經濟活動,而是通過維護市場誠信和秩序,促進市場自律和發展。在嚴格監管和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應當鼓勵符合市場供求規律交易行為。證券投資委託理財行為是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產品創新,只要市場自律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對系統性風險不夠成根本性危害時,司法無需對此行使國家公權予以強加干涉,相反要以強調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民商事法律原則來予以保護。這種做法與我國入世後爭取市場經濟地位的目標和努力方向也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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