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是全國首個跨省域管轄的法院,設在重慶市,按照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定,分別在重慶市、四川省成都市設立辦公區。

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成渝金融法院自2022年3月1日起設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渝金融法院
  • 成立時間:2022年3月1日
  •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 
  • 院長何東寧
發展歷程,主要職責,設立決定,案件管轄,現任領導,設立意義,

發展歷程

2021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綱要》明確提出成渝地區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戰略定位和設立金融法院嘗踏。為此,2022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
2022年2月27日,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決定草案顯示,我國擬設立成渝金融法院,旨在於健全金融審判體系,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服務和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察晚立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起的抗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022年3月31日,重慶市高法院透露:成渝金融法院設在重慶,在成都設辦公區,正在準備掛牌之中,辦公地點在渝中區。
2022年9月28日,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分別在重慶市、四川省成都市設立辦公。
2022年11月27日,重慶市委戰嘗良批准設立中共成渝金融法院黨組。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日後,轄區內生效的金融墊霸格謎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如果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行使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權。

主要職責

負責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體管轄範圍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為準。

設立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維護金融安全,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現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以下案件:
(一)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抗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成渝金融屑臭牛法院院長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長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五、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案件管轄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微道酷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對成渝金融法院正式運行和切實履行法定職能具有基礎性制度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服務和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及西部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成渝金融法院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櫃腳地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契約、銀行卡、融資租賃契約、委託理財契約、儲蓄存款契約、典當、銀行結算契約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三條 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第五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基層人民法院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的抗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第六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仍由原再審管轄法院審理。
第七條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成渝金融法院執行。
成渝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複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抗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第八條 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抗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第九條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再審案件,依法應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各中級人民法院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成渝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何東寧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長:彭貴成春、易曉東

設立意義

設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維護金融安全,提升我國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抗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長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長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五、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案件管轄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對成渝金融法院正式運行和切實履行法定職能具有基礎性制度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服務和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及西部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成渝金融法院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契約、銀行卡、融資租賃契約、委託理財契約、儲蓄存款契約、典當、銀行結算契約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三條 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轄。
第五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基層人民法院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的抗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第六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仍由原再審管轄法院審理。
第七條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成渝金融法院執行。
成渝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複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抗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
第八條 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抗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第九條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再審案件,依法應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條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各中級人民法院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成渝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何東寧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長:彭貴成春、易曉東

設立意義

設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維護金融安全,提升我國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