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由甘肅省金昌市發布,辦法從總則、基本規定、起草與審核、備案與清理、監督與責任、附則等六個方面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詳細規定。

限制了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原《辦法》對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採用排除性,規定臨時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委託執法機構和議事協調五類機構不得制發規範性檔案。新《辦法》第九條將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明確為四類主體,全面限制了其他行政機關制定印發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並編制了市級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向社會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2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8日
通知,管理辦法,解讀,

通知

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九屆金昌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8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布,或者經其批准、同意由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審議、發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就人事、財務、監察、審計、表彰、應急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管理規範以及技術操作標準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維護法治統一;
(三)權力和責任相一致;
(四)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和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具體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地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對下級政府及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開展備案審查等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應當明確內設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具體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清理等工作。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法律服務,應當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所需資金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加強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平台的套用管理,及時錄入意見徵集、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公開發布等信息,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規範性檔案實體審查與平台審查深度融合,實現對規範性檔案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包括: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附屬檔案1),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變化,對制定主體進行核實增減,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內容的,現行檔案已有規定且仍然適用的,或者內容相近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證明事項等內容,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和環節;
(三)違法減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影響或者危害公眾健康,可能產生健康安全隱患的內容;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規定”“辦法”“決定”“通知”“規範”“細則”“通告”“公告”“意見”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規範性檔案應當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符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範和要求。一般以條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發文的,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牽頭制定機關可以會同其他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行使規範性檔案解釋權。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限,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名稱冠以“暫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登記、統一編號(附屬檔案2),制定機關負責統一發布。
規範性檔案登記號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制定機關代碼,由制定機關名稱的漢語拼音首字母大寫組成,如金昌市政府代碼為JCSZF;第二部分為年份加規範性檔案流水號,如〔2022〕1號。完整的登記號如:JCSZF〔2022〕1號。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途徑主動向社會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時間不少於30日。
未公開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章 起草與審核
第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實施部門、機構負責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負責起草。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聯合起草規範性檔案;聯合起草時,應當明確一個制定機關牽頭,其他制定機關配合。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參與或者委託相關領域專家、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並形成書面論證意見。
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形成起草說明。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密切的,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報刊、電視或者廣播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徵求意見,並同步在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發布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或者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在合法性審核之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制定涉及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項目,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健康影響評估,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制定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權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對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徵求各方意見、內部合法性審核、集體研究審議後報送本級政府,政府相關負責人審批後轉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決定由起草部門直接報送檔案材料到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起草部門送審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一)提請審核的報告及政府相關負責人的批示意見;
(二)填報《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受理表》(附屬檔案3);
(三)草案文本(含電子文本);
(四)起草說明,內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的情況,主要條款和重大分歧的說明;
(五)制定依據,主要指起草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六)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七)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的審查意見(附屬檔案4);
(八)起草部門審議通過檔案的會議紀要;
(九)需要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審查意見或者報告。
司法行政部門認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三)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四)具體規定是否合理合規,符合本地實際情況;
(五)起草的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六)對分歧意見是否協調處理妥當;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逾期不回覆意見的,視為無修改意見。
相關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會商協調,經會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審核意見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對影響廣泛、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聽取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限。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邀請諮詢委員會成員協助開展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確保審核質量。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的情形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時間從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算。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予以協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內補正相關材料。補正材料和修改期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核後,起草部門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合法性審核與審議程式,參照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程式執行。
第四章 備案與清理
第三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部門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編號管理,並將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材料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辦。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受理。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以下紙質材料(含電子文本):
(一)正式文本17份;
(二)起草說明14份;
(三)制定依據14份;
(四)其他相關材料。
備案所需備案報告19份(上級人民政府5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4份),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
第三十四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以下紙質材料:
(一)正式文本3份;
(二)備案報告1份(附屬檔案5);
(三)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依據1份;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日。
經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制定機關於30日內進行糾正,並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糾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
(二)超越法定職權;
(三)內容違反上位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四)違反法定程式;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被撤銷的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第三十七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有權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本級政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上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之前,將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通報結果。
第三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歸檔管理。規範性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5年。
第四十條 標註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制定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政府規範性檔案評估的具體工作由規範性檔案起草或者實施部門承擔。
第四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清理。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3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時清理,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三條 對制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規範性檔案,需修訂的,由制定機關及時修訂,重新發布;需廢止的,經制定機關審議後發布廢止公告。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期滿,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報請本級政府審議後重新公布。未經重新公布的,該規範性檔案屆滿自動失效。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彰獎勵,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備案審查職責;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實備案審查意見;
(四)是否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詢問情況、調閱資料、督查系統、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二)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施行情況進行評估;
(三)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視情形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報備行政規範性檔案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目錄的;
(三)不執行備案審查意見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2〕8號,有效期五年。原《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金政發〔2017〕86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的背景
2017年10月16日,市政府印發《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金政發〔2017〕86號)(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五年。自《辦法》實施以來,市司法局對58件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合法性審核,並代市政府及時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報備,對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出台的102件行政規範性檔案依法進行了備案審查,報備合格率100%、規範率100%、及時率100%,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現《辦法》有效期即將到期。同時,2021年8月,《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出台實施,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確保政令暢通,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局修訂了《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審議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4.《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5.《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二、起草過程
2022年4月,我局正式啟動《金昌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起草修訂工作。通過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甘肅省司法廳關於貫徹實施〈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三、重點內容
《辦法》共6章50條。從總則、基本規定、起草與審核、備案與清理、監督與責任、附則等六個方面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詳細規定。
第一章 總則(共8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規範性檔案的定義和分類、適用範圍、遵循原則、納入考核內容、承擔部門、信息系統的運用等內容。
第二章 基本規定(共8條),規定了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制定內容、制定形式、解釋權、有效期、登記、發布等基本內容。
第三章 起草與審核(共13條),主要規定了明確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程式和合法性審核程式,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式明確在起草階段,同時在合法性審核程式前加入公平競爭審查、健康影響評估,管理程式進一步法定化、精細化。
第四章 備案與清理(共15條),明確了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程式、內容、時限以及檔案的清理。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共4條),主要規定了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以及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共2條),規定了解釋權、實施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次修訂參照《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更加細化了部分內容和條款,條款由原《辦法》37條修訂為6章50條。修訂內容主要有八個方面:
一是限制了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原《辦法》對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採用排除性,規定臨時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委託執法機構和議事協調五類機構不得制發規範性檔案。新《辦法》第九條將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明確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四類主體,全面限制了其他行政機關制定印發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並編制了市級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附屬檔案1),向社會公布。
二是調整了規範性檔案審核內容。原《辦法》規定規範性檔案重點審核行政機關是否違法增加法定以外行政權力或減少法定職責,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新《辦法》第十一條在重申以上審核內容的基礎上,為確保與當前“放管服”改革、創建法治營商環境的要求相契合,要求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紅線”和“底線”的細化,為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制度支撐。
三是完善了規範性檔案程式。較原《辦法》大篇幅規定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程式相比,新《辦法》第三章起草和合法性審核中則更多側重建立多環節聯動機制,首次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決議等五大法定程式全面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要求各級各部門起草范性檔案草案時,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合法性審核之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涉及公眾健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合法性審核之前進行健康影響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輿情評估。起草部門在履行徵求各方意見、內部合法性審核、集體研究審議等程式後,將審核文本和相關印證材料報送本級政府,由政府辦公機構相關負責人審批後轉送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並提出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未公開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是配備了規範性檔案輔助性法律服務經費。新《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提出建立專家協助審核機制,要求各級政府組建規範性檔案專家審查庫,邀請諮詢委員會成員協助開展合法性審核。同時將其歸為輔助性法律服務,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要求所需專項資金在年度部門預算中予以單獨安排。
五是統籌了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新《辦法》第八條要求積極利用省政府新建的“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全市各級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從起草初始階段到後期公布備案,全部基礎資料錄入信息系統,合法性審核機構線上線下同步開展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省政府全程網路跟蹤監督,通過人工+智慧型的模式全面提高地方審查能力,提升審核工作效能。
六是強調了規範性檔案各環節時間節點。新《辦法》第二十六條首次明確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補正材料、聽取意見所需時間及起草部門修改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限。同時,新《辦法》第四十二條將原來兩年一次的規範性檔案定期調整為每三年清理一次,新《辦法》第四十四條將規範性檔案事後評估由期滿前六個月提至期滿前三個月,確保了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長期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七是細化完善了材料要件。新《辦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進一步細化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核需要報送的材料及份數,首次要求各部門填報《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受理表》(附屬檔案3),進一步強化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主體責任,方便了各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銜接。
八是統一規範了文書。新《辦法》創新性地公布審查意見、備案報告、登記通知書模板(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更好地規範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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