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預決算審批監督暫行條例

1988年11月26日重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預決算審批監督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1.16
  • 實施時間:1989.01.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第三章 預算的部分變更,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五章 決 算,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使預決算的審批監督程式逐步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財政資金有計畫地集中和分配,支持經濟改革和經濟建設,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財政年度預決算的審批監督。
第三條 預算、決算每一財政年度辦理一次。財政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計算財政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幣為本位,以元為單位。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財政收入和支出編制的預算、決算為總預算、總決算。總預算、總決算由市級預算、決算和區、縣級預算、決算組成,在總預算、總決算中,市級與區、縣級的財政收入和支出應分別編列。
第六條 預算管理必須堅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七條 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後具有法律效力,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動。
第八條 人民政府必須依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監督,每年至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執行情況。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九條 預算草案由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編制。預算草案應當包括預算說明書。
第十條 財政部門編制下年度預算草案時,應及時與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取得聯繫,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第十一條 預算收支科目應當按照當年財政部的規定設定,不得隨意增設和變動。
第十二條 編制預算時按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設定預備費,具體比例和數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確定。
預備費的動支,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其用途應當嚴格控制在不可預料的臨時急需的範圍。
第十三條 預算的上年結餘款項和當年收入超過預算的部分,在安排時應當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財政預算未能成立,市人民政府應當比照上年預算作出財政收支預安排,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三十日,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時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二十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將初步審查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告知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十日,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辦公廳印送人民代表審閱。
第十八條 預算草案由市長或其委託的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人民代表的審議意見,擬定關於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和決議草案,提請大會主席團審查。
第二十條 大會主席團通過預算草案審查報告和決議草案後,將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預算自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預算的決議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關於預算的審查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二十三條 預算的部分變更,由人民政府建議,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二十日,財政部門將預算的部分變更建議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時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七日內將初步審查預算的部分變更建議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告知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七日,市人民政府將預算部分變更的建議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辦公廳送常務委員會審閱。
第二十六條 預算的部分變更建議草案由市長或其委託的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擬定關於預算部分變更的決定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
第二十八條 預算部分變更的決定草案,經主任會議審查同意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預算的部分變更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國家專項追加或追減的預算收入和支出,人民政府應予執行,並在適當時候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加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 人民政府在執行預算過程中,發現因特殊情況難以完成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增加收入和緊縮支出。

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編制的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會計報表及時報送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期的第三季度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預算執行情況。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可不受此時間和次數限制。
第三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組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人民代表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被視察的地區、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地、全面地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敷衍和拒絕。
第三十五條 預算收入的繳庫、退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有計畫地分次撥付。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浪費預算資金。
第三十六條 財政、稅務、人民銀行和審計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保證預算的執行和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五章 決 算

第三十七條 財政年度終結後,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核匯總市級決算和區、縣級決算,編制決算草案。決算草案應當包括決算說明書。
第三十八條 決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實現制編制。決算中反映的情況必須真實,編列的收支數字應當準確。
第三十九條 決算的初審、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決算的決議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關於決算的審查報告,由人民代表大會向社會公布。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決算和決算說明書,由市長簽署後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可作出決定由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決算或部分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機關負責提出審計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同時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決算草案因故未能編出,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人民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委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四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監督糾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參照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決定本區、縣的預決算審批監督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如與國家今後的法律、法規有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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