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永川區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是重慶市的永川區為了加強對本區所屬國有企業的管理,提高他們的經濟效益而制定的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共9章31條,涉及到人、財、物管理的各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永川區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對象:本地區國有企事業
  • 涉及內容:人、財、物等各方面管理
重慶市永川區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理順管理關係,規範企業運行,增強企業競爭能力,促進我區國有企業良性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關於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方面的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永川區區屬國有企業,包括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區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各級政府分級監管,授權經營”的原則,區政府依照“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人、管事和管資產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區國資局根據區政府授權,代表區政府對區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全區國有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區國資局作為區屬國有企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資產、人員以及重要事項的管理,通過開展統計監測、財務預決算、審核審批重大事項、人員總額控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管理等工作,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的監管。
第五條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劃、技術標準、規範服務、合法經營的要求對區屬國有企業進行行業監管和指導。
第六條相關園區管委會(區級部門)是與其職能相對應的投融資企業日常運行管理的責任部門,投融資企業在日常運行和重大事項上接受相對應的園區管委會(區級部門)監管。相關園區管委會(相關區級部門)負責與其職能相對應的投融資企業日常運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具體負責推薦和管理企業負責人,選派財務總監,審核企業重大財務支出,監管企業資金流向,審核、審批企業投資發展計畫、項目建設、融資、財務預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投標及驗收、對外經濟契約及投資、重大財務收支、重要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項。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七條區屬國有企業人員實行總額控制管理。區政府根據企業規模、經營效益以及崗位所需等情況核定人員總額,各區屬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突破核定總額用人。
第八條區屬國有企業應建立“總額控制、因需設崗、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用工制度,每年根據崗位或工作所需,按5%的比例實行優勝劣汰,最佳化企業人員構成。
第九條區屬國有企業在核定人員總額內需新招聘的人員,原則上應為企業業務所需的專業人才。企業招聘人員應擬定招聘計畫和方案,報經區國資局審查備案後,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將新招錄人員的檔案資料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條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區屬國有企業年初按照規定的口徑和要求,根據企業的經營發展計畫,科學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區國資局(投融資企業還應先報相對應的園區管委會或部門審核)批覆後嚴格執行。年終應全面真實做好財務決算,並對運行質量進行科學分析和評價。
第十一條實行財務總監選派制度。投融資企業財務總監由與其職能所對應的園區管委會(部門)選派,其餘企業由區國資局商相關部門選派。財務總監對選派單位負責,接受選派單位考核。財務總監具體負責對派駐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重大財務收支以及大筆資金流向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規範財務審簽和支付程式。區屬國有企業各項支出需經過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覆核、分管領導審核、主要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和大筆資金流出需經財務總監審核後,提交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其中投融資企業還需報經相對應的園區管委會(部門)批准。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區屬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實物形態資產的價值構成情況、產權情況、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抵押情況等管理台帳,做到家底清楚,帳、卡、實相符。
第十四條區屬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應當報區國資局審批。其中:為非本企業抵押擔保的,應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和資產租賃應遵循“陽光交易”原則,按規定的程式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或永川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具體事項按照《永川區國有資產處置和租賃管理辦法》(永川府辦發﹝2014﹞2號)的規定執行。區屬國有企業對外公開出租資產應向區國資局和交易機構提供招租方案和租金底價確定方案,其中:資產出租的租期在5年以上或單宗資產年租金在6萬元以上的,企業還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租金方案評估報告。
第六章採購管理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企業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建設類項目,屬於我區政府採購目錄的應當納入政府採購,同時按照我區政府採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企業應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制定當年採購項目計畫,納入年初財務預算,並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十八條採購申報程式。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年初採購預算,填寫《採購計畫申請表》報區國資局,由區國資局按規定審查確定採購方式,下達採購任務給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各小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
第七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九條區屬國有企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事項包括請示事項和報告事項。請示事項是指須按管理許可權經園區管委會(區級部門)、區國資局或區政府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或表決的事項;報告事項是指向區國資局、園區管委會(區級部門)告知備案的事項。投融資企業向區國資局或區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先經相對應的園區管委會(區級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以下事項為請示事項:
(一)制定與修改企業章程。
(二)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改制、上市。
(三)國有資產轉讓。
(四)投資。
(五)重大融資。
(六)重要資產評估。因改制、資產轉讓、解散、破產、債轉股等所發生的資產評估。
(七)利潤分配方案、財務預決算方案、職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八)對外擔保、對外捐贈及商業贊助。
(九)企業負責人出國出境。
(十)企業聘任財務部門負責人及子公司負責人。
(十一)其他應當請示事項。
第二十一條以下事項為報告事項:
(一)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二)採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三)不屬於請示項目的其他資產評估。
(四)向子企業委派股權代表,派出監事。
(五)企業重要人員持有股份(票)情況。企業董事、監事、經營者持有的本企業及其控(參)股企業股份(票)。
(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造成公司人員死亡或重傷,以及重大財產損失;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訴訟案件以及職工集體上訪等。
(七)企業發生重大法律訴訟仲裁、國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司法凍結,或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
(八)企業負責人因被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九)企業負責人離開本區三天以上。
(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涉及區屬國有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改制、上市、重大投資、重大融資、重要國有資產租賃與轉讓、股權投資等重要事項以及企業負責人出境出國,應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職能。建立健全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規範監事會運行機制,加強監事會在企業運行、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經濟審計監督工作。每年對區屬國有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定期、不定期實施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以及企業法人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加強區屬國有企業日常監管。區國資局以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通過監測、監督檢查、規範等方式加強區屬國有企業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加強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考核監管。建立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和任職掛鈎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年度和任期履職考核,將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結果與任職管理和薪酬待遇全面結合,加強履職監管。
第二十七條嚴肅責任追究。對在經營管理中違反管理規定的以及造成企業重大損失或國有資產流失事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考核不合格、經濟處罰、降職、解聘等處理,並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原出台的涉及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方面的檔案相關內容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關於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方面的內容,按《永川區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區屬國有企業人員總額控制管理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健全園區管委會和投融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永川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管理辦法》等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檔案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