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於開放房產市場的若干規定

《重慶市關於開放房產市場的若干規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日發布的規定。

內容,管理,

內容

第一條組建重慶房產交易中心,作為本市統一的、開放的房產市場,為促進房屋流通提供有效服務。
第二條房產交易的內容包括房屋所有權的現貨或期貨買賣、房屋的有償轉讓、房屋的租賃、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無償或有償互換等。
第三條房產交易的範圍包括不同所有制之間的交易、城鄉之間的交易、市內與市外的交易。
第四條房產交易中心的任務:
(一)為房產交易提供洽談協商、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的各種服務設施及人員。
(二)審查供作交易的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合法資格及經濟能力,負責成交房屋的契約監證。
(三)接受有關房產政策、業務和法律諮詢,接受信託代理各類房產交易,舉辦交易會。
(四)直接進入或組織房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通過房屋吞吐以平抑價格或儲備房源。
第五條放開房屋價格,允許議價成交。
房產交易中心應根據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結合市場供需變化,適時地測定並公布房屋的各類交易價格及上浮額度。
對實際成交價超過上浮額度的價格,以分檔次、按比例、緩遞增的方法,由房產交易中心代征超標規費(買賣、租賃超標規費徵收率見附表)。

管理

收入的超標規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
第六條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給證書的房產交易員,在房產交易中心的監督上,可以從事房產交易的中介服務活動並按規定收取勞務費。
未經批准的經紀人,由房產交易中心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交處理;不合規定的收費,由房產交易中心代為沒收並上繳。
第七條為便利房產交易,房地產產權監理部門應派人進駐房產交易中心,現場接受並辦理移轉、變更等權益的登記事宜。
第八條房產交易中心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房產交易中心可以適當收取交易服務費和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之。
第九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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