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於開放房產市場的若干規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日發布的規定。
內容
(一)為房產交易提供洽談協商、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的各種服務設施及人員。
(二)審查供作交易的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合法資格及經濟能力,負責成交房屋的契約監證。
(三)接受有關房產政策、業務和法律諮詢,接受信託代理各類房產交易,舉辦交易會。
(四)直接進入或組織房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通過房屋吞吐以平抑價格或儲備房源。
房產交易中心應根據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結合市場供需變化,適時地測定並公布房屋的各類交易價格及上浮額度。
對實際成交價超過上浮額度的價格,以分檔次、按比例、緩遞增的方法,由房產交易中心代征超標規費(買賣、租賃超標規費徵收率見附表)。
管理
未經批准的經紀人,由房產交易中心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交處理;不合規定的收費,由房產交易中心代為沒收並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