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就規範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重慶市金融辦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就規範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房地產不得用於預售。開發企業依法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申請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擬預售商品房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的,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註銷抵押權登記,註銷抵押權的土地面積應大於該建築物對應的土地面積。
二、預售商品房不得用於抵押。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按照預售許可內容對外進行銷售,不得將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房屋用於抵押融資;金融機構不得接受開發企業用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
三、規範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在建建築物連同所占用土地申請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的,只提交記載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債權契約和抵押契約、房地合一圖、房屋測繪報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各登記機構不得再將取得預售許可作為抵押融資前置條件,相關金融機構也不得要求在抵押融資時提供預售許可證。
四、做好土地抵押轉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銜接工作。土地使用權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可在不註銷原抵押權的情況下,申請已建成房屋連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在建建築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為順位抵押。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除第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本次抵押權人知曉該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的書面材料。
從2017年2月1日起對申請辦理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的按本通知執行。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
重慶銀監局 重慶市金融辦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