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嚴禁放號並收取有關費用的通知》是2014年重慶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嚴禁放號並收取有關費用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
渝文備〔2014〕363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嚴禁“放號”並收取有關費用的通知
渝國土房管發〔2003〕72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區各房地產交易所:
近段時間以來,我市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未取得合法銷售資格的商品房項目,採取所謂“放號”方式進行認(訂)購,並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誠意金”、“誠信金”等預訂款性質的費用。這不僅嚴重違反國家及我市有關商品房銷售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而且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糾紛。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避免買賣雙方當事人因此而帶來的交易糾紛,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嚴禁採取“放號”方式認(訂)購商品房;嚴禁簽訂任何認(訂)購協定。
二、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費者收取包括“預訂金”、“誠意金”、“誠信金”等預訂款性質費用。
三、如有以上兩項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我局核實後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為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的發展,懲戒房地產交易違規行為,我局將在有關媒體設立“房地產交易違規行為曝光台”,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以“放號”方式認(訂)購商品房並向消費者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開發企業以及具有其他房地產交易不誠信行為的企業予以定期公布。
五、本次通告發布之前,已採取“放號”方式並向消費者收取有關費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且“放號”的建設項目至今還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近期內將所收到的費用全額退還認(訂)購人。如未將費用進行清退的開發企業,我局執法監察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
六、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積極會同土地房屋執法監察機構對轄區內開發企業在房地產交易中的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常性查處,發現一起,嚴處一起。對“放號”並收取了消費者有關費用的企業,要責令開發企業制定費用清退計畫,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將收取的費用退還消費者。
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大對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報刊、電視等多種項式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宣傳,要設立房地產交易違規行為舉報電話,對民眾的舉報、投訴電話要有專人接聽,進行專項處理。請各單位將舉報電話及查處情況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書面報送市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