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

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11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7]第24號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公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62號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已於2019年9月26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6日

條例全文

(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堅持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節能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分別編制本領域的節能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第五條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節能目標分解下達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本市應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
第七條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科學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消費方式,開展全民節能行動。
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刊播節能公益廣告,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節能相關信息,及時答覆公眾的意見、建議和舉報,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節能工作重大問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節能工作。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對節能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綜合指導。
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農業農村、教育、科技、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並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議。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國際國內先進節能標準的研究,借鑑國際國內先進節能標準,及時組織制定或者修訂有關地方節能標準,建立健全地方節能標準體系。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團體節能標準、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進行評估,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檔案進行節能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市、區縣(自治縣)投資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淘汰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及實施方案要求,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年度淘汰計畫,監督用能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市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區縣(自治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節能工作協作機制,實行節能統計、稅收優惠、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提高節能工作效率。
第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規範節能服務市場,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培育發展節能服務產業。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用能單位按照合理用能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合理用能。
用能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
(二)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三)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四)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五)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六)執行節能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七)接受節能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節能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設備和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繫統,提高能源綜合利用率。
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業應當推行能耗線上監測,執行國家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開展單位產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工業園區、產業基地等在編制發展規劃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或者整體節能方案。鼓勵園區和企業採用熱電冷聯產、能源梯級利用、分散式能源等技術。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嚴格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鼓勵發展綠色建築,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裝配式建築。
第二十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規劃統籌,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設施建設,最佳化綜合交通集疏運結構體系,推進多式聯運。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建設,加強區域內交通及對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完善智慧型化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完善公共運輸網路結構,降低公共運輸運行成本,引導市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套用和推廣。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納入重點用能監管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市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條重點用能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完成市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
(二)每年向市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三)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市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
市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對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照明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章 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本市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及本市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中的產品優先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第二十九條本市推動發展能源管理智慧化,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與能源生產、傳輸、存儲、消費以及能源市場深度融合,提高能源生產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農村節能工作,加大對農業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資金投入。
農業農村、科技、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套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節能型農村住宅和爐灶等。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中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節能技術研究開發;
(二)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
(五)編制節能規劃、制定節能標準、建設節能信息和技術服務體系;
(六)購買節能評審、節能量審核、節能監測、能源審計等節能服務;
(七)節能管理和監督檢查能力建設;
(八)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考核、能源利用狀況審查;
(九)與節能有關的其他活動。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預算中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節能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市執行國家對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
稅務機關應當為節能單位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便捷、高效納稅服務。
第三十三條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信貸產品、發展綠色信貸、拓寬擔保範圍等多種途徑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本市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節能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四條本市實行以下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一)對電力用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二)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三)對高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規定實行階梯電價政策;
(四)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
(五)對居民實行階梯電價和階梯氣價政策;
(六)其他依法確定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
第三十五條鼓勵、支持用能單位通過電力需求側管理、契約能源管理、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用能單位拒絕接受節能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的,市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相關法律法規對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能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節約能源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並於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調整相關內容。我市於2007年頒布的《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對於推進全市節約能源、提升能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條例已不適應節能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文明建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將修訂現行條例列入2019年立法計畫審議項目。
二、立法過程及主要內容
按照2019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市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式進行了審查論證。一是通過網路、書面、座談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用能單位等的意見;二是赴銅梁區召開渝西片區相關區及其職能部門立法調研座談會;三是召開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管部門專題座談會;四是在文本基本成熟後召開了部門論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在審查論證中,共收到意見102條,採納64條,經反覆修改形成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共6章41條,與現行條例相較,刪除12條,修改29條,新增12條,主要內容包括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節能管理。《修訂草案》對節能管理體制和節能管理主要制度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政府及其節能主管部門、其他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在節能工作中的職責,並建立工作協作機制;二是對節能標準、節能審查、節能統計、淘汰制度等主要節能制度進行細化;三是強調節能服務和行業協會作用的發揮。
(二)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修訂草案》按照節能法的結構對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的節能進行規定,並對用能單位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和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等義務進行強調和細化。
(三)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為了鼓勵節能技術創新和節能行動開展,《修訂草案》規定了支持節能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強調節能智慧化管理的內容,補充節能專項資金的用途和使用規範,建立稅收、金融、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勵措施,並鼓勵用能單位通過市場機制推動節能工作。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體例結構。《修訂草案》按照節能法的體例結構對現行條例的章節和內容進行調整完善,增加了節能管理和技術進步等相關內容。同時,作為補充性地方立法,對節能法已經規定比較具體的內容不再重複。
(二)與節能專門法規規章的銜接。目前,在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領域和重點用能單位管理方面有比較完善的專門立法,比如《工業節能管理辦法》《重慶市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等。為避免重複,《修訂草案》在保持結構完整的同時,原則上不重複相關專門法規規章的規定,只就相關領域作出原則性和補充性規定。
(三)重點修改的內容。一是理順節能管理體制,突出發展改革部門作為節能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職責和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節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二是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調整節能審查時序,增加區域節能評估等內容;三是規範節能監督管理,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精神,將節能監察和節能監督檢查等行政職能明確由行政機關負責;四是嚴格按照節能法的規定確定重點用能單位,並強調要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綜上所述,《修訂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7月22日,重慶市五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於2007年9月頒布實施以來,對推動我市節能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日益突顯。2007年10月,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進行修訂,2016年7月、2018年10月又進行了兩次修正,我市現行條例的部分條款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節能工作應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國家也對節能工作提出了實施能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的目標,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在條例中得到體現。同時,當前我市部分高耗能行業在產業結構中所占比重仍然偏高、社會能耗增速較快等問題已逐步成為制約我市高質量發展的一大短板,需通過修法促進其改善。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二、條例修訂過程及委員會原則性意見
條例修訂列入今年常委會審議項目後,我委派專人提前介入參與條例的修訂工作,多次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有關處室同志一起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論證,並赴廣西等地學習調研。7月4日~5日,我委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18個市級部門、10個區縣發改委、10家重點用能企業對條例的意見建議。同時還徵求了13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見。
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41條,與現行條例相較,刪除12條、修改29條、新增12條,主要內容包括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等。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吸收借鑑了其他省市經驗,符合我市目前節能管理工作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修改意見
(一)條文中“本市”用詞過多,有些可明確為“市人民政府”或“市、區縣人民政府”等,有些可直接刪除“本市”。
(二)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支持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推動能源生產供應集成最佳化、構建多能互補、供需協調的智慧能源系統”。
(三)第十二條文尾增加“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四)第二十條(二)修改為“……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園區和企業採用或自建熱電冷聯產、能源梯級利用、分散式能源等技術”。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發展高星級綠色建築,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加強建築節能運行管理,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裝配式建築”。
(七)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能效提高技術的套用研究”。增加第四款“市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加強農業農村節能工作,大力推廣套用農業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九)將第三十條第一款和最後一款合併,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資金保障下列工作開展:……”。刪除第二款中的“稽查”。
(十)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一)第四十條刪除“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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