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節能監察執法委託規定

重慶市節能監察執法委託規定, 為了加強重慶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節能監察執法委託規定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10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0月1日
  • 地區:重慶市
  • 頒布時間: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引言,內容,

引言

《重慶市節能監察執法委託規定》已經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節能監察執法委託規定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市經濟信息委結合工作實際,可以委託重慶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有關職責,實施節能監察執法。
前款所稱的“節能監察執法”包括檢查、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等行為。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實施委託執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行政執法基本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與重慶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簽訂委託執法協定,明確委託執法的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具體事項,並加強監督檢查。
重慶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應當在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市經濟信息委的名義實施節能監察執法。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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