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制定的導則。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於2023年11月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
  • 印發機關: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23年11月7日
  • 發文字號:渝環辦〔2023〕203號
印發信息,導則全文,

印發信息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的通知
渝環辦〔2023〕203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了《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已經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導則全文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
目 錄
前 言 i
1 適用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總則 3
5 建設項目過程回顧 7
6 建設項目工程評價 8
7 區域環境變化評價 9
8 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與環境影響預測驗證 12
9 環境保護補救和改進措施 15
10 溫室氣體排放評價 16
11 清潔生產分析 17
12 與後續環境管理的銜接 17
13 結論 17
14 其他 17
附錄A 18
附錄B 1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及相關要求。
國家或重慶發布了行業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或規範的,適用相應行業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或規範。
本導則是對《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2011年版)的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調整適用範圍;
——調整、完善規範性引用檔案;
——補充相關術語和定義;
——調整後評價工作程式;
——刪除環境影響後評價大綱的編制要求;
——調整、補充、規範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的編制要求;
——增加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要求;
——增加清潔生產分析要求;
——增加與後續環境管理相銜接的要求;
——重設附錄A、附錄B,刪除附錄C。
本導則實施之日起,《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2011年版)廢止。
本導則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處組織制訂。
本導則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尹梅、秦永亮、馮永超、刁峽、王熙、向科、張力翔、馬寧、劉潔。
本導則重慶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1月7日批准。
本導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導則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導則
1 適用範圍
本導則規定了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及相關要求。
本導則適用於重慶市通過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未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導則及相關技術規範。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另行規定。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導則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導則。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7號)
《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公告2017年第43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導則。
3.1 環境影響後評價 post-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指建設項目在通過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後,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並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管理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3.2 區域環境變化評價 assessment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change
指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範圍內的環境現狀和變化趨勢進行評價,並說明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目標、污染源或者其他影響源變化情況。
3.3 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根據評價時段內的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等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進行評估,分析能否滿足現行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
3.4 環境影響預測驗證 ver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prediction
對比建設項目運行對主要環境要素的實際影響與預測影響的差異,驗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內容和結論有無重大漏項或者明顯錯誤,對持久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表現等進行分析。
4 總則
4.1 一般性原則
4.1.1 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全面反映建設項目的實際環境影響,並與建設項目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等工作中的環境保護要求相銜接。
4.1.2 應定量為主定性為輔,重點評估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效果,重點關注產生的不利影響、不可逆影響和累積環境影響。
4.1.3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單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也可以對在同一行政區域、流域記憶體在疊加、累積環境影響的多個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企業同一廠區/生產經營場所內、正常運行、存在疊加環境影響的項目,原則上應一併作為評價對象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確無法一併作為評價對象的應充分說明原因。
4.1.4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評價的環境要素,應按現行環境要素導則開展現狀評價。突出公眾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針對實際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有效且可行的補救措施和改進建議。
4.1.5 充分收集和利用評價範圍內項目建設及運行以來的環境監測與調查資料,當現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補充開展現場調查、遙感調查和現場監測等工作。
4.2 工作程式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一般分為初步分析、制定實施方案、詳細調查分析、編制環境影響後評價報告四個階段。工作程式具體流程見圖1。
4.2.1 初步調查分析階段
a)收集、整理相關資料
收集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排污許可證及執行報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資料。
收集環境監理、環境監測相關資料,包括環境監理報告、區域環境質量公報或環境質量報告書、區域例行監測、建設項目自行監測等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資料。
收集生態調查資料,包括項目區域內生態系統的類型、分布、結構以及保護物種分布、植被覆蓋度、景觀、土地利用類型變化情況等資料。
收集建設項目所在區域規劃相關資料,包括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國土空間規劃、流域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資料。
b)初步掌握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特點
根據收集資料,初步分析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特點,包括環境功能區劃分、環境質量概況、環境保護目標分布等基本情況。初步了解建設項目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特別是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變化情況。
c)初步了解工程概況
初步調查工程內容,了解工程變化情況、生產及輔助設施、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生態影響及恢復工程實施情況,受建設項目影響居民區的環保投訴情況以及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和規劃控制情況等。初步分析建設項目運行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
4.2.2 制定工作方案階段
確定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評價重點、評價時限、評價範圍、評價因子、評價標準、採用的技術手段和方法、評價工作進度安排等,制定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方案。識別已收集資料的有效性、代表性和完整性。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要求時,應提出必要的補充調查或監測。
4.2.3 詳細調查分析階段
詳細調查分析階段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環境現狀調查與監測、環境保護措施調查、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調查、環境管理調查。
詳細調查分析階段應充分利用已有資料,採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相結合的方法。調查應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方法,調查評價時段工程運行期產生的實際環境影響,環境保護措施(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污染治理措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及治理效果,環境監測情況、環境管理等。補充調查或監測方案應儘可能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相銜接。
4.2.4 編制環境影響後評價報告階段
a)分析、總結各階段資料、數據的分析成果。
b)開展建設項目過程回顧、建設項目工程評價、區域環境變化評價、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及環境影響預測驗證、溫室氣體排放評價、清潔生產分析,提出環境保護補救和改進措施、與後續環境管理相銜接的要求,給出環境影響後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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