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

《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12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2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護河流生態環境,規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及《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生態流量監管工作。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是指滿足小水電站壩(閘)下遊河道生態保護要求、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過程。
第三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按照屬地負責原則,由各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同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能源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督促區縣開展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日常監管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小水電站下泄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小水電站下泄生態流量日常監管。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許可權嚴格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監督檢查,將小水電站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作為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條件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管的重要內容。
(三)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反映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站上網電價機制,更好地運用經濟槓桿,推動小水電站修復、治理和保護水生態等有關工作;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財政主管部門職責。市、區縣財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落實生態流量監管工作經費、監管平台建設與運營維護經費。
(五)經濟信息主管部門職責。市級經濟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區縣經濟信息主管部門配契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問題突出、社會反映強烈、整改措施不力的小水電站進行掛牌督辦。
(六)能源主管部門職責。市、區縣能源主管部門按許可權督促小水電站業主將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的計算應當依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525》《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河道生態用水、低溫水和過魚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環評函〔2006〕4號)《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範SL/T712—2021》《水電工程生態流量計算規範NB/T35091》等技術規範,以小水電站取水攔河壩(閘)處的河流斷面作為計算控制斷面,確保所有受影響的河段均滿足要求;同一小水電站有多個取水水源的,應分別計算。
小水電站的生態流量,按照流域綜合規劃及規劃環評、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及規劃環評、項目取水許可、項目環評等檔案規定執行;上述檔案均未作規定或規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其中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或位於自然保護區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應組織專題論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確定。
第五條  小水電站上游新建或拆除水利水電工程、實施跨流域調水等造成來水發生明顯變化或下游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並重新合理確定生態流量。
第六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設施,是指用於滿足規定的生態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閘限位、閘壩開孔、壩頂開槽、埋設管道、渠首開孔、生態機組泄放等多種方式。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裝置,是指用於實時監測監控小水電站下泄生態流量的裝置,包括視頻監控裝置、流量監測設施和數據傳輸等設備。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是小水電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相關規程規範及標準。
第七條  新建、在建、改擴建小水電站,其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裝置等設施設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產使用。下泄生態流量方案應包含下泄生態流量標準、泄放設施、監測裝置及接入監管平台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對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不符合要求的已運行小水電站,其業主應根據確定的生態流量,結合工程實際制定生態流量泄放方案並組織實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泄放設施的建設與運行不得對主體工程造成不利影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採取改造引水系統或增設生態機組等措施,確保小水電站穩定足額泄放生態流量。
第九條  小水電站應當連續穩定足額泄放生態流量,並保障生態流量監測裝置正常運行,真實、完整、連續地監測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裝置因故損壞的,應及時採取修復措施,確保河道生態流量達標、監測數據正常上報。
第十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動態監測裝置、多執行緒接收系統、後台小水電站管理與預警系統等構成的現代化信息集成套用平台。小水電站應按照要求向區縣監管平台傳輸監控監測數據,暫不具備通信網路傳輸條件的小水電站,需每月拷貝視頻監控(或截圖)和流量監測數據至區縣監管平台。上傳的圖像、視頻應包含電站名稱、生態流量確定值、實時生態流量泄放值、採樣時間等信息。監管平台的建設和運行應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平台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辦水電函〔2019〕1378號)執行。
第十一條  小水電站業主是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及維護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強化運行維護。制定下泄生態流量運行管理巡查制度,落實運營維護單位和資金,保證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正常運行。安排專人定時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故障和異常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要採取臨時性措施,確保按要求下泄生態流量,並在24小時內書面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二)加強數據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上傳監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數據、圖像、視頻,確保上傳數據真實,能如實反映小水電站瞬時下泄流量,同時要定期將流量監測數據導出保存。鼓勵已獲水利部命名的綠色小水電示範電站保存5年內生態流量監測數據。
(三)建立調度機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時,按照區縣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統一調度。
(四)制定保障方案。因工程檢修、自然災害、電網特殊運行工況等情況影響下泄生態流量時,應當制定保障生態流量工作方案,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備後實施。
(五)主動接受監督。在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設施處設立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小水電站名稱、泄放設施類型、生態流量確定值、監管單位及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回應社會關切。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社會監督等渠道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
第十二條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對轄區內小水電站泄放設施、監測裝置運行情況和下泄生態流量執行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
(一)開展日常監管。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暗訪與明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態流量泄放專項檢查。主要檢查有無人為損壞、堵塞泄放設施,是否足額泄放生態流量。不能判斷生態流量是否足額下泄時,應當委託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現場確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問題整改台賬,加強技術指導,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二)強化重點監管。將下游存在敏感保護對象、電站大壩與發電廠房間減水河段較長、歷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和已確定為生態流量目標河流控制斷面的小水電站納入重點監管名錄,提出重點監管要求,定期開展線上抽查,每年枯水期至少開展1次實地檢查。
(三)加強平台管理。安排專人登錄監管平台對線上監測和就地存儲數據進行抽查,檢查歷史視頻是否能正常回放,抽查後要形成工作檯賬備查。
(四)嚴格認定核實。通過上傳或拷貝至監管平台的下泄流量監測數據、圖像、視頻,對小水電站是否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進行初步認定。對初步認定不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單位進一步核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認定為小水電站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
1.徑流式或日調節小水電站壩址上游來水量小於確定的生態流量且已按上游來水量泄放的;
2.因防汛抗旱需要或飲用水水源地取水等原因需停止下泄生態流量的;
3.因工程修復、施工等原因導致小水電站確實無法執行下泄生態流量相關要求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電站無法下泄生態流量的。
第十三條  對不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電站,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到位;對生態問題突出、社會反映強烈、整改措施不力的小水電站,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涉及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管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公開生態流量監測信息、先進典型和違法違規行為,鼓勵社會公眾監督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流量泄放問題線索;發現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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