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規範性,而批准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自2017年1月1日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1)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 外文名: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General Programme 
  • 標準號:HJ 2.1-2016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8日
  • 技術歸口:環境保護部
  • 批准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發布公告,檔案全文,起草單位,適用範圍,

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規範性,現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1-2016)。
該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1)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8日印發

檔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HJ2.1-2016代替HJ2.1-201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General Programme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1)的修訂,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中,將公眾參與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工作分離;
——簡化了建設項目與資源能源利用政策、國家產業政策相符性和資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內容;
——簡化了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評價要求;
——刪除了社會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內容;
——刪除了附錄A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
——強化了環境影響預測的科學性和規範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環境管理與監測要求;
——新增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的組成部分,工
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增加了環境影響不可行結論的判定要求。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6年12月6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通用規定、工作程式、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環境要素(Environmental elements)
指構成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各異而又服從總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成,也叫環境基質,通常是指大氣、水、聲、振動、生物、土壤、放射性、電磁等。
2.2累積影響(Cumulative impact)
指當一種活動的影響與過去、現在及將來可預見活動的影響疊加時,造成環境影響的後果。
2.3環境保護目標(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jects)
指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環境敏感區及需要特殊保護的對象。
2.4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
指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發生源,通常指向環境排放有害物質或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場所、設備或裝置等。
2.5污染源源強核算(Accounting for Pollution Sources Intensity)指選用可行的方法確定建設項目單位時間內污染物的產生量或排放量。
3、總則
3.1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突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源頭預防作用,堅持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
(a)依法評價
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規劃等,最佳化項目建設,服務環境管理。
(b)科學評價
規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科學分析項目建設對環境質量的影響。
(c)突出重點
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及其特點,明確與環境要素間的作用效應關係,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意見,充分利用符合時效的數據資料及成果,對建設項目主要環境影響
予以重點分析和評價。
3.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構成
由總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構成。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和其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遵循總綱確定的原則和相關要求。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包括污染源源強核算準則和火電、造紙、水泥、鋼鐵等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大氣、地表水、地下水、聲環境、生態、土壤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環境風險評價、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固體廢物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指水利水電、採掘、交通、海洋工程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3.3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
分析判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規模、性質和工藝路線等與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範、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並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進行對照,作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調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階段,分析論證和預測評價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階段。具體流程見圖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圖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圖
3.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要求
3.4.1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要求
(a)一般包括概述、總則、建設項目工程分析、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保護措施及其可行性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附錄附屬檔案等內容。
概述可簡要說明建設項目的特點、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分析判定相關情況、關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影響、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結論等。總則應包括編制依據、評價因子與評價標準、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範圍、相關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主要環境保護目標等。附錄和附屬檔案應包括項目依據檔案、相關技術資料、引用文獻等。
(b)應概括地反映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部工作成果,突出重點。工程分析應體現工程特點,環境現狀調查應反映環境特徵,主要環境問題應闡述清楚,影響預測方法應科學,預測結果應可信,環境保護措施應可行、有效,評價結論應明確。
(c)文字應簡潔、準確,文本應規範,計量單位應標準化,數據應真實、可信,資料應翔實,應強化先進信息技術的套用,圖表信息應滿足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和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的要求。
3.4.2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要求
圖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圖
環境影響報告表應採用規定格式。可根據工程特點、環境特徵,有針對性突出環境要素或設定專題開展評價。
3.4.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按國家涉密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3.5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因子篩選
3.5.1環境影響因素識別
列出建設項目的直接和間接行為,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環
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及環境現狀,分析可能受上述行為影響的環境影響因素。
應明確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生產運行、服務期滿後(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等不同階段的各種行為與可能受影響的環境要素間的作用效應關係、影響性質、影響範圍、影響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設項目對各環境要素可能產生的污染影響與生態影響,包括有利與不利影響、
長期與短期影響、可逆與不可逆影響、直接與間接影響、累積與非累積影響等。
環境影響因素識別可採用矩陣法、網路法、地理信息系統支持下的疊加圖法等。
3.5.2評價因子篩選
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環境影響的主要特徵,結合區域環境功能要求、環境保護目標、評價標準和環境制約因素,篩選確定評價因子。
3.6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劃分
按建設項目的特點、所在地區的環境特徵、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劃分各環境要素、各專題評價工作等級。具體由環境要素或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規定。
3.7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的確定
指建設項目整體實施後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範圍,具體根據環境要素和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中未明確具體評價範圍的,根據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範圍確定。
3.8環境保護目標的確定
依據環境影響因素識別結果,附圖並列表說明評價範圍內各環境要素涉及的環境敏感區、需要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功能、與建設項目的位置關係以及環境保護要求等。
3.9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的確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各環境要素的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各評價因子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及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尚未劃定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由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各環境要素應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10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選取
環境影響評價應採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以量化評價為主。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規定了評價方法的,應採用規定的方法。選用非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規定方法的,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特徵、影響性質和評價範圍等分析其適用性。
3.11建設方案的環境比選
建設項目有多個建設方案、涉及環境敏感區或環境影響顯著時,應重點從環境制約因素、環境影響程度等方面進行建設方案環境比選。
4、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4.1建設項目概況
包括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儲運工程以及依託工程等。
以污染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明確項目組成、建設地點、原輔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產品(包括主產品和副產品)方案、平面布置、建設周期、總投資及環境保護投資等。
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明確項目組成、建設地點、占地規模、總平面及現場布置、
施工方式、施工時序、建設周期和運行方式、總投資及環境保護投資等。
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包括現有工程的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存在的環境保護問題及擬採取的整改方案等內容。
4.2影響因素分析
4.2.1污染影響因素分析
遵循清潔生產的理念,從工藝的環境友好性、工藝過程的主要產污節點以及末端治理措施的協同性等方面,選擇可能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主要因素進行深入分析。
繪製包含產污環節的生產工藝流程圖;按照生產、裝卸、儲存、運輸等環節分析包括常規污染物、特徵污染物在內的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包括正常工況和開停工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存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或重金屬的,應明確其來源、轉移途徑和流向;給出噪聲、振動、放射性及電磁輻射等污染的來源、特性及強度等;說明各種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狀況。
明確項目消耗的原料、輔料、燃料、水資源等種類、構成和數量,給出主要原輔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質、毒理特徵,產品及中間體的性質、數量等。
對建設階段和生產運行期間,可能發生突發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泄漏,對環境及人身造成影響和損害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建設和生產運行過程的風險因素識別。存在較大潛在人群健康風險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影響人群健康的潛在環境風險因素識別。
4.2.2生態影響因素分析
結合建設項目特點和區域環境特徵,分析建設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包括施工方式、施工時序、運行方式、調度調節方式等)對生態環境的作用因素與影響源、影響方式、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重點為影響程度大、範圍廣、歷時長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作用因素和影響源,關注間接性影響、區域性影響、長期性影響以及累積性影響等特有生態影響因素的分析。
4.3污染源源強核算
4.3.1根據污染物產生環節(包括生產、裝卸、儲存、運輸)、產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設項目有組織與無組織、正常工況與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強度,給出污染因子及其產生和排放的方式、濃度、數量等。
4.3.2對改擴建項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有組織與無組織、正常工況與非正常工況)的統計,應分別按現有、在建、改擴建項目實施後等幾種情形匯總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及其變化量,核算改擴建項目建成後最終的污染物排放量。
4.3.3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具體規定。
5、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5.1基本要求
5.1.1對與建設項目有密切關係的環境要素應全面、詳細調查,給出定量的數據並作出分析或評價。對於自然環境的現狀調查,可根據建設項目情況進行必要說明。
5.1.2充分收集和利用評價範圍內各例行監測點、斷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環境監測資料或背景值調查資料,當現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現場調查和測試,現狀監測和觀測網點應根據各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布設,兼顧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則。符合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時效的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調查資料及有關結論。
5.2環境現狀調查的方法
環境現狀調查方法由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具體規定。
5.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
根據環境影響因素識別結果,開展相應的現狀調查與評價。
5.3.1自然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包括地形地貌、氣候與氣象、地質、水文、大氣、地表水、地下水、聲、生態、土壤、海洋、放射性及輻射(如必要)等調查內容。根據環境要素和專題設定情況選擇相應內容進行詳細調查。
5.3.2環境保護目標調查
調查評價範圍內的環境功能區劃和主要的環境敏感區,詳細了解環境保護目標的地理位置、服務功能、四至範圍、保護對象和保護要求等。
5.3.3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a)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當地環境特徵選擇環境要素進行調查與評價。
(b)評價區域環境質量現狀。說明環境質量的變化趨勢,分析區域存在的環境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5.3.4區域污染源調查
選擇建設項目常規污染因子和特徵污染因子、影響評價區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和特殊污染因子作為主要調查對象,注意不同污染源的分類調查。
6、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6.1基本要求
6.1.1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時段、內容及方法均應根據工程特點與環境特性、評價工作等級、當地的環境保護要求確定。
6.1.2預測和評價的因子應包括反映建設項目特點的常規污染因子、特徵污染因子和生態因子,以及反映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的主要污染因子、特殊污染因子和生態因子。
6.1.3須考慮環境質量背景與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在建項目同類污染物環境影響的疊加。
6.1.4對於環境質量不符合環境功能要求或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應結合區域限期達標規劃對環境質量變化進行預測。
6.2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
預測與評價方法主要有數學模式法、物理模型法、類比調查法等,由各環境要素或專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具體規定。
6.3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內容
6.3.1應重點預測建設項目生產運行階段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等情況的環境影響。
6.3.2當建設階段的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噪聲、振動、生態以及土壤等影響程度較重、影響時間較長時,應進行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
6.3.3可根據工程特點、規模、環境敏感程度、影響特徵等選擇開展建設項目服務期滿後的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
6.3.4當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存在累積影響時,應明確累積影響的影響源,分析項目實施可能發生累積影響的條件、方式和途徑,預測項目實施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累積環境影響。
6.3.5對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應預測生態系統組成和服務功能的變化趨勢,重點分析項目建設和生產運行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
6.3.6對存在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應分析環境風險源項,計算環境風險後果,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對存在較大潛在人群健康風險的建設項目,應分析人群主要暴露途徑。
7、環境保護措施及其可行性論證
7.1明確提出建設項目建設階段、生產運行階段和服務期滿後(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擬採取的具體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環境保護措施;分析論證擬採取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長期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的可靠性、滿足環境質量改善和排污許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態保護和恢復效果的可達性。
各類措施的有效性判定應以同類或相同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為依據,沒有實際運行經驗
的,可提供工程化實驗數據。
7.2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區域,應採取國內外先進可行的環境保護措施,結合區域限期達標規劃及實施情況,分析建設項目實施對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貢獻和影響。
7.3給出各項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的具體內容、責任主體、實施時段,估算環境保護投入,明確資金來源。
7.4環境保護投入應包括為預防和減緩建設項目不利環境影響而採取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設施的建設費用、運行維護費用,直接為建設項目服務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費用以及相關科研費用。
8、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以建設項目實施後的環境影響預測與環境質量現狀進行比較,從環境影響的正負兩方
面,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後果(包括直接和間接影響、不利和有利影響)進行貨幣化經濟損益核算,估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價值。
9、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
9.1按建設項目建設階段、生產運行、服務期滿後(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等不同階段,針對不同工況、不同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特徵,提出具體環境管理要求。
9.2給出污染物排放清單,明確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包括工程組成及原輔材料組分要求,建設項目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主要運行參數,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總量指標,污染物排放的分時段要求,排污口信息,執行的環境標準,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以及環境監測等。提出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內容。
9.3提出建立日常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環境管理台賬相關要求,明確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的建設、運行及維護費用保障計畫。
9.4環境監測計畫應包括污染源監測計畫和環境質量監測計畫,內容包括監測因子、監測網點布設、監測頻次、監測數據採集與處理、採樣分析方法等,明確自行監測計畫內容。
(a)污染源監測包括對污染源(包括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以及各類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明確線上監測設備的布設和監測因子。
(b)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特徵、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分布,制定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或定期跟蹤監測方案。
(c)對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提出生態監測方案。
(d)對存在較大潛在人群健康風險的建設項目,應提出環境跟蹤監測計畫。
10、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對建設項目的建設概況、環境質量現狀、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環境影響、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計畫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結合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明確給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可行性結論。
對存在重大環境制約因素、環境影響不可接受或環境風險不可控、環境保護措施經濟技術不滿足長期穩定達標及生態保護要求、區域環境問題突出且整治計畫不落實或不能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建設項目,應提出環境影響不可行的結論。

起草單位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適用範圍

該標準適用於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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