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市以工代賑管理,提高
以工代賑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是指政府通過投資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吸納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並支付其勞務報酬,以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幫助貧困民眾擺脫貧困的農村扶貧政策和措施。
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以工代賑的市級以上的財政性資金。
本細則所稱以工代賑項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賑資金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以工代賑管理,適用於本細則。
第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投入區域為經國家認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市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第五條 以工代賑資金主要投向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密切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下列領域:
(一)鄉村公路建設、改造;
(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改造;
(三)人畜飲水工程建設、改造;
(四)基本農田改造;
(五)草場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六)小流域治理;
(七)經批准的其他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
第六條 以工代賑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總體管理、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及資金安排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照國家要求,結合區縣(自治縣)建議;
(二)參考上年度計畫執行和任務完成情況;
(三)以規劃為控制和指導,突出規模和集中連片;
(四)質量效益為先為重。
以工代賑項目按建設程式管理。
第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工代賑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以工代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專項計畫;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年度計畫建議,分解下達全市以工代賑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轉下達專項計畫;按許可權審批以工代賑項目;指導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項目前期工作,督促、檢查項目實施;按規定向上級報送以工代賑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情況。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送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專項計畫建議;分解下達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轉下達專項計畫;按許可權審批以工代賑項目;指導本區縣(自治縣)鄉鎮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督促、檢查項目實施;按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以工代賑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扶貧開發規劃等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同級同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編制完畢後,應當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編制。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專項計畫編制和報送按下列規定程式辦理:
(一)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編制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建議,經按本區縣(自治縣)有關規定審定後,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結合各區縣(自治縣)報送的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建議,經綜合平衡後,編制全市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建議,按規定程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部門。
以工代賑計畫建議原則上每年編報一次,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計畫建議之外再行以其他方式報送項目和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以工代賑計畫下達按下列規定程式辦理: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後的2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計畫分解下達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意見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照審定意見編制完畢以工代賑年度分解計畫,會簽市財政部門後下達,並將分解下達計畫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工代賑專項計畫後的7個工作日內,會簽市財政部門轉下達計畫。
(三)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後,分別在20個工作日和7個工作日內,將計畫分解下達和轉下達到有關鄉鎮或項目實施單位,並將下達計畫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以工代賑年度計畫和專項計畫下達後,各級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因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以工代賑年度計畫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調整計畫建議書面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在未獲準審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實施。
以工代賑專項計畫原則上不得調整或變更。
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建立以工代賑項目庫,牽頭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一)申請以工代賑資金5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當編制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
(二)申請以工代賑資金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防洪設計標準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項目、單孔跨徑大於20米的獨立橋涵等項目,均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後兩類項目還應當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
第十五條 除國家有特殊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以工代賑項目由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申請以工代賑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等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和程式審批。
(二)申請以工代賑資金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或作業設計等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和程式審批。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將有關項目審批檔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防洪設計標準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項目、單孔跨徑大於20米的獨立橋涵等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出具有相應資質專業機構的諮詢評估意見或行業主管部門(或專家)的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凡申請列入市級以工代賑建議計畫的項目,申請以工代賑資金的額度不應低於30萬元,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了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前期工作,已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完畢相關審批;
(二)規劃、土地等相關審批手續齊備;
(三)配套資金已落實,已具備開工條件;
(四)已確定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支付方案;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七條 凡河堤(壩)、橋涵等技術複雜的重要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選擇施工單位,並按規定實施工程監理。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以工代賑項目施工可以不招標。
第十八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與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簽訂契約。
前款所稱契約中,應當明確項目管理與協調、承擔工程建設、組織民眾參加工程建設、工程技術管理、質量及工期要求、質量監督檢驗等事項的責任主體,以及支付參建民眾勞務報酬、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約定。
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實行公告公示制度。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以工代賑項目計畫內容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等向社會公告公示。
區縣(自治縣)鄉鎮政府應在收到以工代賑項目投資計畫後20個工作日內向民眾公告公示有關項目情況。公告公示地點應是公眾便於到達和查看的公共場所。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預期效益、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督電話等。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地明顯位置設定項目公示牌,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內容以及有關工程技術規範、契約約定實施,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規模、內容。
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規模、內容及投資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變更申請,未經審批同意的,不得擅自實施。
經批准同意的屬前款變更、調整事項導致項目投資調整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項目投資調整計畫,其中調增的投資由項目區縣(自治縣)自籌;調減的投資上收市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商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其他以工代賑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季度和年度報告制。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和每年1月15日前分別將上季度項目建設進度、資金到位、使用等情況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書面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工程外,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和充分吸納項目所在地農民投工投勞參加工程建設,並支付足額勞務報酬。
第二十三條 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以工代賑項目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竣工後,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或項目施工單位發出限期整改書面通知書;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驗收。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項目實施的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重慶市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以及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等有關規定,嚴格以工代賑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積極籌措落實項目配套資金。
項目配套資金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適時會同相關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檢查、指導,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以工代賑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對嚴重違反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扶貧、交通、農業、水利、國土、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以工代賑資金管理使用的檢查和審計監督。根據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檢查。以工代賑資金按財政性扶貧資金績效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縣(自治縣),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收回已撥付的違規資金,並在次年減量或暫停安排其以工代賑項目和資金。
(一)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以工代賑資金的;
(二)拖欠、截留、擠占、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計畫、變更設計方案和建設規模、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項目檔案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的;
(五)拒絕吸納願意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的;
(六)未按規定審查、審批項目或審查、審批項目把關不嚴的;
(七)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報告、意見或報告、意見嚴重失實的,由資質審批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資質等級,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以工代賑項目管理中違反本細則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以工代賑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機關負責追究工程建設責任單位的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資金使用及管理中有違反財政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自治縣)以工代賑管理辦法或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