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轉發《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轉發《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局:
為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改善農村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促進貧困農民脫貧致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並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管理辦法》的重大意義。《管理辦法》對新時期以工代賑的總體要求、規劃計畫管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是指導新時期以工代賑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對我省做好新時期扶貧工作、推進貧困地區精準扶貧具有重要意義。各設區市、擴權縣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定本地以工代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二、加快編制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十三五”規劃。設區市、擴權縣要按照國家《管理辦法》要求,認真編制本地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十三五”規劃,明確“十三五”時期工作目標、主要建設任務及規模、投資估算、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並附項目表。2015年8月底前,將“十三五”規劃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建立以工代賑項目庫。設區市、擴權縣應當依據“十三五”規劃建立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列入年度以工代賑投資建議計畫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庫中選擇。從2015年開始,設區市、擴權縣要在每年5月15日前組織完成下一年度的以工代賑項目(含正常和示範項目)前期工作,並於當年6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以工代賑項目投資建議計畫以正式檔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切實落實以工代賑工作責任。各設區市、擴權縣人民政府是以工代賑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區域內的以工代賑工程負總責。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組織工程實施,加強項目管理,強化資金使用監督,做好檢查驗收等工作。設區市(擴權縣)、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有關規定,切實履行項目可研報告審批程式。從2015年開始,中央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項目(正常項目)可研報告審批權下放到縣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預算內以工代賑項目(示範項目)審批權下放到設區市、擴權縣發展改革部門。以工代賑項目實行法人責任制、專家評審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公告公示制,並按照管理許可權搞好竣工驗收。建立以工代賑示範項目建設進度季報制度,設區市、擴權縣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前要按照有關要求將以工代賑示範項目工程進度表報省發展改革委。
五、高度重視勞務報酬發放。勞務報酬是國家安排以工代賑項目的必要條件,項目單位應儘量提高勞務報酬占總投資的比重,一般應達到20%左右。各設區市、縣發展部門應當責成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項目所在地農民積極參加工程建設,並優先安排建檔立卡貧困農民參加。要按照當地農民務工收入水平確定勞務報酬標準,切實做好勞務報酬發放工作。
六、全面檢查以工代賑工程。各設區市、擴權縣要對照《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對每年下達的中央財政預算內和中央預算內以工代賑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並形成正式檢查報告,於每年年底前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各設區市、擴權縣以工代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通報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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