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貴州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在1994.10.2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4.10.22
  • 實施時間:1994.10.22
第一條 為促進以工代賑和扶貧開發工作健康發展,保障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工代賑是指以貧困地區的農民民眾參加工程建設為前提,國家以適當的勞動報酬予以賑濟。
第三條 以工代賑工作必須堅持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原則。
第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在地域上主要安排用於貧困縣的貧困鄉、鎮和貧困片區,兼顧非貧困縣的貧困鄉、鎮和貧困片區。
在投向上重點解決鄉村公路、航道整治、碼頭建設、農田基本建設、水利(含水利灌溉設施、水保和小流域綜合治理、農村人畜飲水、小水電及輸電線路)和發展以“四園三場”為主要內容的綠色工程開發以及其他國家要求安排的建設內容,在一定時期內兼顧安排一些水利、交通、商業網點的水毀修復和農村電話建設。
第五條 以工代賑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同級計畫主管部門會同水利、交通、農經、財政、銀行等部門具體實施。
第六條 以工代賑規劃按照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結合行業發展和脫貧目標編制,並具體落實建設項目。
第七條 以工代賑規劃由各級計畫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水利、交通、扶貧、農業、林業、郵電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程式編制和報批。
第八條 以工代賑規劃中的建設項目分為片區綜合開發項目、單項骨幹工程項目、小型分散項目三種類型。其中片區綜合開發項目要體現綜合開發,連片治理的指導思想,通過一個具體項目的實施,使項目片區達到脫貧致富的目標。
第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管理。
第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按以下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總投資300萬(含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畫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二)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地(州、市)計畫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計畫主管部門及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能列入年度計畫:
(一)經過審批的規劃中的項目;
(二)具有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總的投資組成已基本明確,項目負責人明確。
第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全省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安排程式如下:
(一)首先保證國家直接安排的項目資金和計畫調劑資金;結合我省實際,由省計畫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一個分地區分行業的控制指標,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
(二)各地(州、市)根據省確定的控制指標和安排原則,結合本地(州、市)的規劃,由計畫主管部門牽頭商同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本地(州、市)的年度計畫,上報省計畫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三)省計畫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州、市)上報的計畫和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平衡意見,編制全省當年以工代賑年度計畫。
第十三條 以工代賑片區綜合開發項目、單項骨幹工程項目及小型分散項目依據涉及的建設內容,按照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各級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各地(州、市)計畫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的統一要求建立和報送項目進度報表。各地(州、市)縣要建立信息反饋制度,以簡報形式反映項目實施中的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建成後,由相應的審批單位牽頭,按照基建程式進行竣工驗收。驗收要有同級審計部門的意見。
經驗收合格後才能兌現全部工程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進行維護和管理。
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相應建立一套完善的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加強以工代賑項目的財務管理。以工代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節約開支。要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式控制資金的使用,實行按建設進度撥款。
第十八條 國家安排的以工代賑物資包括工業品和糧油等。工業品採取發放購貨券的辦法,糧油採取由省統一轉化為現金的辦法用於以工代賑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 工業品購貨券由省計畫主管部門監製,採取一次性等額印製,根據工程進度由省到地(州、市)分批逐級發到縣。
購貨券只能使用一次,不準在社會上流通。
第二十條 商品供應部門供應工業品後,收回的購貨券應立即裁角作廢。購貨券使用有效期滿後,由縣工程主管部門將購貨券全部清點無誤後,填寫銷毀購貨券報告單,由當地人民銀行、計委等有關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到現場監督銷毀。
第二十一條 對購貨券必須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購貨券的印刷、發放、使用、回收、註銷等要登記造冊。
第二十二條 工業品和糧、油的財務結算辦法按省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剋扣以工代賑資金的;
(二)挪用貪污以工代賑資金的;
(三)在購貨券結算中收取各種費用的;
(四)偽造、倒賣以工代賑購貨券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各地(州、市)和省級以工代賑相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州、市)和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計畫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黔府辦(1989)133號《貴州省用中低檔工業品以工代賑幫助貧困地區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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