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貧困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幫助貧困農民脫貧致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工代賑投入,包括國家以工代賑資金投入、實物投入(實物投入以實物折資形式核算)和地方各級配套的以工代賑資金投入。
第三條 以工代賑投入集中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適當扶持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第四條 以工代賑投入重點建設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有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主要包括縣鄉村公路、小型農田水利、人畜飲水、
基本農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按照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工代賑的管理工作。
以工代賑工作實行省直接管理到縣(市、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助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督促檢查以工代賑工作。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六條 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包括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建立規劃項目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全省以工代賑建設規劃,並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從以工代賑規劃項目庫中選取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編制下一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畫,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各縣(市、區)報送的年度建議計畫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編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畫,於每年年底前報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後30個工作日內,下達全省年度以工代賑計畫。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省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將計畫轉達到項目建設單位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並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九條 年度以工代賑計畫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遇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條 以工代賑按照建設程式從項目前期工作到項目實施、項目建成管護等實行項目全程管理。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以工代賑投入資金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 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實行分級審批。以工代賑投入資金100萬元以下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批;1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國家或者省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省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安排的項目,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經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組織制定實施方案;投資量大、技術性要求較高的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前款規定的實施方案或設計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以工代賑投入資金在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推行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對以工代賑項目需求量大、規格品種統一的水泥、瀝青、鋼材等物資,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統一招標採購。
第十五條 小型以工代賑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所在地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並及時、足額支付勞務報酬。
嚴禁剋扣和拖欠農民參加以工代賑項目建設的勞務報酬。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項目竣工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本級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國家和省審批的以工代賑項目竣工後,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或者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
以工代賑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項目使用運行的後期維護管理制度,制定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設立永久性標識牌,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資金規模和來源、受益範圍、管理單位、
施工單位、建設時間等。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以工代賑資金規模,結合各縣(市、區)農村貧困人口數量、自然和經濟社會狀況、基礎設施水平以及上一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執行等情況,提出落實到縣(市、區)的資金分配計畫,經商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扶貧機構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按照年度以工代賑計畫確定的項目下達到縣(市、區)。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資金分配計畫,及時將以工代賑資金撥付到縣(市、區)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以工代賑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扶貧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以工代賑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並按照《安徽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辦法》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的勞務報酬總量控制在以工代賑投入資金的10%左右,發放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地農民務工收入水平確定。
以工代賑項目的管理費,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隨同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分解下達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專項用於以工代賑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籌措以工代賑配套資金,並與國家以工代賑資金統籌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工代賑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對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執行、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質量、勞務報酬支付和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全程管理,定期督促檢查項目建設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勞務報酬支付等情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以工代賑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每年對全省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重點項目開展專項稽察。
第二十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公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年度以工代賑計畫下達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計畫內容在部門網站公告。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接到省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以工代賑項目情況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公告,同時組織鄉(鎮)、村兩級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季度報表,並於每年7月上旬對上一年度計畫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形成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季度報表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配合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以工代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對檢查、審計中發現以工代賑項目不符合規定或者效益欠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及時糾正,限期提出整改意見,暫停安排有關以工代賑項目;對拖欠、截留、揮霍、擠占或者騙取、貪污、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如數追繳有關資金,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