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

《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切實做好安徽省今冬明春行蓄洪區和淮河河灘地移民建房工作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
  • 字號:皖政辦〔2003〕70號
  • 大慶:阜陽、六安、淮南
  • 省份:安徽省
通知,方案,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辦〔2003〕70號
阜陽、六安、淮南、蚌埠、合肥、滁州、巢湖市及有關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作為今冬明春的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精心實施,保證質量,確保如期完成移民建房任務。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方案

安徽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省今冬明春行蓄洪區和淮河河灘地移民建房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關於“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外遷;對居住在經常使用的蓄滯洪區內的居民,有計畫地組織外遷,並採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災區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3〕58號)精神,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中心,實行國家補助和民眾自力更生相結合,統一規劃和尊重民眾意願相結合,確保做到遷得出、穩得住、能發展,促進行蓄洪區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經濟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實行“統一規劃,適當集中,兌現政策,自主建房”的原則,採取外遷到安全區和建保莊圩的安置方式,將居住在行蓄洪區低洼地、淮河河灘地及生產圩的民眾遷移到安全地區。
二、職責分工
各市政府對本市範圍內的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全面負責,市長負總責;各縣(含市、區,下同)政府是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的責任主體,縣長是第一責任人;鄉鎮政府負責行蓄洪區移民建房的具體實施,鄉、鎮長是直接責任人。市政府負責對所屬縣移民建房工作檢查督促,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承擔移民建房用地的置換、移民戶調查、安置區規劃、公共設施建設、遷建戶老房拆除等任務,督促移民建房工程進度,監督工程質量,加強對移民建房所用建材價格和質量的管理,負責移民建房資金使用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層層建立責任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水利部門牽頭,計畫、農業、國土資源、財政、建設、審計、監察、公安、交通、衛生、教育、供電等部門配合,共同做好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移民建房辦),抽調專人集中辦公。
水利部門負責行蓄洪區和淮河灘地民眾遷移範圍、安置點和安置區具體位置規劃、遷建方案匯總上報等;建設部門負責集中安置區水、電、路、宅總體規劃,提供建房圖紙,工程質量監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置換調整、承包契約變更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民政、公安、農業部門負責移民安置戶數、人數的核查、登記、造冊,並張榜公布;交通、供電部門負責集中安置區及其對外連線的道路、農電網建設;計畫、財政部門負責移民安置資金籌措、下達、使用和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安置點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教育部門負責移民子女就學和學校的統籌建設;審計部門負責公共設施建設資金審計和建房資金髮放的監督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移民建房工作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檢查。
三、移民範圍和補助標準
首期安排移民8萬戶、30萬人。具體移民範圍是:2003年淮河行蓄洪區低洼地轉移的民眾,包括蒙窪、城東湖、邱家湖、唐垛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窪、荊山湖、姜家湖、東風湖和瓦埠湖等12處行蓄洪區的民眾;居住在淮河幹流上的生產圩和河灘地內本期規劃的需遷移民眾;滁河的荒草二圩、荒草三圩蓄洪區和巢湖西河東大圩蓄洪區需遷移的民眾。上述行蓄洪區內現已居住在國家建設莊台上的民眾,本次一律不安排遷建。
移民安置點的防洪標準不得低於20年一遇,內部排水標準不得低於7年一遇。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要結合行蓄洪區安全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淮河幹流生產圩和河灘地內人口,一律遷到堤內安全區或後靠崗地安置。除蒙窪、城東湖、瓦埠湖蓄洪區部分人口採取新建保莊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蓄洪區均採取外遷或後靠崗地方式安置。安置點要相對集中並有適當的規模。
保莊圩面積和堤線按批准的實施方案建設,不得隨意更改。
安置到城郊、集鎮的移民戶戶均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內;安置到農村的移民戶戶均宅基地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內;安置到城市(含縣城)建房和經批准統建樓房的宅基地面積由市、縣參照有關政策自行規定。每戶建房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採用磚瓦房結構或磚混結構,鼓勵民眾自建平頂房或樓房。
建房補助標準為戶均1.5萬元(戶籍按2003年6月30日前的實有戶,下同)。公共設施建設費按每戶0.2萬元標準補助,集中用於安置區內的水、電、路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地方財政和移民有自籌能力的,其公共設施建設標準可適當提高。五保戶和符合條件統建的老年夫婦戶戶均補助標準在省審批各縣實施方案時另行規定。
少數零星地區,因無合適地點難以集中安置的移民,經省移民建房辦批准,可以分散在安全地帶建房、購房,其老房拆除後銷戶,領取國家每戶1.5萬元建房補助,每戶0.2萬元公共設施費由縣移民建房辦統籌掌握。臨近城鎮、集體經濟實力較強且民眾自願統建的村、符合統建條件的老年夫婦住房以及白湖監獄管理分局,由所在鄉鎮提出申請,縣移民建房辦調查核實後制定統建方案,經市移民建房辦審核,報省移民建房辦批准,可以實行統建,並由縣移民建房辦組織實施。移民對象中的城鎮居民和根據移民規劃必須在城區安置的農村人口,經縣移民建房辦批准,可以在城區購房或建房,享受每戶1.5萬元建房補助,並享受解困房有關待遇。縣政府應協調解決好移民戶子女就學等有關問題。
五保戶住房,由縣移民建房辦組織相對集中統建,產權歸當地鄉鎮政府,交民政部門管理。
沿淮行蓄洪區已在莊台上安排過宅基地,以後又搬到莊台下居住,且不與子女一起生活、有獨立戶口的老年夫婦,經縣移民建房辦統計審核,報省、市兩級移民建房辦核准,每戶住房面積按30~40平方米,由縣移民建房辦組織集中建房,產權歸當地鄉鎮政府所有(今後仍用於其他分戶老年夫婦居住)。
納入本次移民規劃範圍內的居民必須按要求如期遷出。根據國務院《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286號)第十一條規定,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方案建造的住房,蓄滯洪區運用後造成的損失,不予補償。
四、時間安排
縣建設部門至少提供4套不同需求類型的房屋圖紙(其中經濟型套房要保證無自籌能力的移民戶用1.5萬元補助費建成60平方米磚瓦房),供農戶自主選擇、自主建造。公共設施由縣移民建房辦按規劃組織實施。
9月下旬,各縣完成安置點的確定、區內規劃編制、審查並逐級上報;移民戶提出建房申請,行政村審核,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後,在村民組張榜公布;鄉政府對移民戶統一造冊登記、審核,報縣移民建房辦審查後,在行政村張榜公布;完成集中安置區房屋、道路、農電網、給排水規劃;省移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印發《致移民戶的公開信》;建設部門提供建房圖紙,制定質量管理辦法和落實質量管理人員;以市為單位向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上報移民建房工作計畫;縣負責完成土地置換調整等各項建房準備工作。
10月上旬,開工建設基礎設施;基本完成安置區對外簡易道路建設,接通電源;縣移民建房辦上報移民建房實施計畫,經市移民建房辦審核,報省移民建房辦審批;縣移民建房辦與移民戶簽訂遷移和老房拆除協定並公證。
10月中旬,動工建房。
潁上縣邱家湖行洪區和長豐縣移民建房先行試點,各項工作相應提前,2003年10月中下旬完成試點房屋建設和主要基礎設施建設。其他各縣要結合實際,抓好試點工作,10月下旬完成試點房屋建設和主要基礎設施建設。
10月下旬,在潁上縣邱家湖行洪區召開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現場會。
2004年元旦前,房屋全倒戶新建房基本具備入住條件並搬遷。
2004年4月上旬,移民建房全部完工,搬遷並拆除全部老房,市、縣組織初步驗收。集中建單元樓房的,可延至4月底完成。
2004年4月下旬,省移民建房辦組織總體驗收。
五、資金使用管理和相關政策
(一)及時落實各類資金。省計委、省財政廳要積極爭取國家移民安置資金補助,並及時撥到省移民建房辦財務專戶。以工代賑、人畜飲水資金、貧困地區交通道路項目、農村改水改廁資金、農村能源建設資金等,要給移民遷建地區優先安排和重點傾斜。
(二)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凡移民遷建用地,均按集體建設用地辦理,需占用農用地的,由當地政府按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移民建房宅基地和打保莊圩占用的耕地,由農業稅徵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減手續後,不再徵收相應的農業稅。安置移民建設占用耕地應承擔的占補平衡任務,由當地政府負責復墾舊宅基地或開墾其他土地作為補充,新增的耕地經驗收合格並達到占補平衡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減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對安置移民建設占用耕地,經認真核實,逐戶登記造冊,不再繳納耕地占用稅。在災後移民安置過程中,對於承建移民住房建築工程的施工企業,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後,免徵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關部門要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及時辦理。縣和鄉鎮政府要及時做好移民安置點、安置區土地置換工作。移民建房和安置點的教育、衛生設施建設工作不受以上各項政策辦理程式的影響,可邊建邊辦,也可建後補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移民建房服務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移民建房費用。
(三)管好用好行蓄洪區移民建房資金。嚴格執行《安徽省治淮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和省政府關於災區建房的政策要求,由縣移民建房辦與移民戶簽訂建房契約並進行公證,明確補助對象、標準和雙方的責任,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各縣計畫移民建房戶數、人數及建房補助經費,以省政府有關部門批覆檔案為準。移民建房資金,由省移民建房辦根據各縣工作進度,分期直接撥付到縣移民建房辦開設的專戶。縣移民建房辦選擇移民就近的商業銀行網點(與省移民建房辦委託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辦理移民建房資金的支付工作。移民建房資金在移民戶與政府簽訂好協定後,按房屋施工進度分期撥付,並保留20%待老房拆除後5日內結清。經批准在規劃區外自主建房、購房的,補助資金分兩期領取,經縣移民建房辦批准,簽訂協定,落實建房點或訂立購房契約後撥付50%,保留50%待老房拆除後7日內結清。移民建房戶憑戶主身份證、縣移民建房辦發的遷建卡和根據鄉鎮提供的建房進度證明發放的領款通知書,方可領取相應的資金。對於領取建房資金後不履行協定的農戶,國家支付資金依法全額予以追回。對於已建新房、老房不拆除者,收回所建新房,並由其承擔宅基地及公共設施投資費用等。
補助給移民戶的建房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嚴格按照補助範圍、標準,及時發放到位。統建房以經濟適用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增加移民戶經濟負擔。公共設施部分,由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簡化程式,特事特辦,比照基建程式進行管理。能交給民眾辦的儘量交給民眾,需統一建設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並由民眾參與監督管理。
(四)為確保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順利進行,各級財政要根據安置任務,為同級移民建房辦解決部分工作經費。
六、檢查監督與獎懲
省監察廳、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部門於10月底聯合開展抽查,重點對移民安置戶數、人數等進行檢查;對資金的下撥、分配和使用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資金合理安全使用。省監察廳、省計委、省水利廳要對移民建房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在省監察廳和省移民建房辦設立移民建房舉報電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對民眾舉報的有關問題,由省監察廳牽頭、省移民建房辦配合查處。
各級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移民建房的政策、目標和要求,宣傳各地的典型經驗和做法。省、市、縣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移民建房的任務、責任人名單等。鄉、村移民建房責任人、建房任務和建設進度等情況,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在遷入、遷出村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納入市、縣、鄉鎮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提前完成新宅建設、老宅拆除任務的縣,由省分別不同情況一次性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在移民建房過程中,要多做說服教育工作,防止因作風粗暴而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上訪和有關惡性案件。對違反紀律的責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方案由省行蓄洪區移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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