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1年8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64號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實施原則、總體安排、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工作分工、工作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64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1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8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1〕6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切實做好進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1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居民遷建工作(以下簡稱“居民遷建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民眾自願,統一規劃,逐步實施”的原則,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用10年左右時間完成居民遷建工作。優先安排頻繁使用的行蓄洪區和經常受災的灘區居民遷建工作。
二、總體安排
(一)遷建範圍。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區和幹流灘區設計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區莊台上超過安置容量的人口。
(二)安置方式。居民安置採取遷入保莊圩、後靠安置、區外安置、投親靠友或到城鎮購買商品房等方式,儘量實行整村集中搬遷,也可分年分批搬遷。
(三)安置區(點)安排。結合村鎮規劃,合理確定安置區(點)及其規模和布局,做到相對集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並統一規劃和建設供水、供電、道路、公共衛生、教育等基礎設施,為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留有空間。安置區(點)要確保防洪安全,防洪標準不得低於20年一遇,內部排澇標準不得低於10年一遇。
(四)居民遷建總體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省居民遷建總體規劃由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部門,根據淮河流域防洪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經淮河水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有關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根據省居民遷建總體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在徵求居民意願並逐戶登記簽字的基礎上,編制當地本年度實施方案(農墾系統參照縣執行),每年10月31日前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省水利廳審查匯總,同時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在各縣年度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由省水利廳牽頭編制省居民遷建年度實施方案,經淮河水利委員會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三、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
(一)補助標準。對於建新房拆舊房的居民,根據2011年價格水平,居民遷建補助標準為每戶4.62萬元(中央3.3萬元/戶,省級1.32萬元/戶),其中,3.82萬元用於居民建房補助,0.8萬元用於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安置區內的水、電、路等),補助標準隨著政策和物價等變化適時調整。搬遷區居民到城鎮購買住房或投親靠友,整戶搬出行蓄洪區和灘區,也享受上述補助政策。農村建房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資金管理。各縣居民遷建補助資金,以省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年度實施方案為準,由省財政通過預算指標下達到縣財政部門,專款專戶專用。縣居民遷建工作機構定期將核定的資金髮放戶數和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資金髮放。補助到戶的資金,按契約和房屋施工進度分期撥付,並保留20%待老房拆除後5日內結清。縣居民遷建工作機構負責定期將發放補助資金的對象及金額情況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通過財政涉農補助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公共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工程進度撥付。
四、工作分工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居民遷建工作的統一組織、綜合協調和指導督查,及時安排中央和省投資計畫,審批全省年度實施方案;省財政廳負責居民遷建資金的撥付和省級補助資金的籌措,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水利廳負責省居民遷建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等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用地審批、登記發證和原宅基地復墾整理指導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建房和房產證核發等工作;省公安、民政、環境保護、農業、監察、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居民遷建工作。
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居民遷建工作的領導和督查。縣人民政府是居民遷建工作的責任主體,縣長是第一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遷建工作的具體實施,鄉鎮長是直接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遷建的登記造冊,經補助對象簽名蓋章後報縣級居民遷建工作機構備查。各有關縣要成立居民遷建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抽調專人集中辦公,全面負責居民遷建的具體組織實施。
五、工作要求
(一)規範居民遷建管理。縣居民遷建工作機構要及時公示居民遷建實施方案、補助資金安排等情況,並與每個遷建戶簽訂遷建契約並進行公證,明確補助對象、標準和雙方責任,做到居民遷建全過程公開、公正、透明。居民遷建要注意做好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保障城鄉飲水安全;有關土地利用、村鎮建設等須符合防洪要求。禁止在淮河行蓄洪區及幹流灘區規劃搬遷區內新建和改擴建房屋,原則上不再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調整區內經濟和產業結構,限制高風險的經濟開發活動。嚴格控制區內總人口,禁止區外人口遷入,鼓勵人口外遷。行蓄洪區使用時,對遷建戶應拆除而未拆除的原住房及其附屬物造成的損失,不予補償。
(二)整合居民遷建資源。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出台優惠政策,整合資源配置,按照居民遷建安置區布局,結合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整合土地整治整村推進、農村安全飲水、“村村通”道路、農村能源建設、農村危舊房改造等方面資金安排,對居民遷建安置區建設重點傾斜,保證居民遷建工作順利實施。
(三)完善安置區公共服務體系後續管理。安置區公共設施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集中整體搬遷的行政村、自然村的公共基礎設施,可採取村民自主建設、政府監管服務的建管機構建設,或公開招標由民眾參與監督管理形式建設。加強居民遷建後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醫療、教育、商業等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安置區的吸引力;加強安置區社會管理,及時幫助民眾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居民不返遷。
(四)加強對居民遷建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監察廳要根據工作進展情況聯合開展重點檢查,對居民遷建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重點對遷建安置戶數、人數和資金的下撥、發放、使用等情況進行跟蹤監察,確保資金合理安全使用。要加強社會監督,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居民遷建的任務、責任人、建設進度、資金撥付等情況,接受媒體和民眾的監督。對民眾舉報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查處。
切實加強對縣、鄉(鎮)人民政府居民遷建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對工作進度快、提前完成居民遷建工作任務的縣,在全省範圍內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縣,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到位、作風簡單粗暴等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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