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重要意義

二、工作思路和目標

三、工作任務

四、工作機制

五、保障措施

基本介紹

渝府發〔2014〕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2010年以來,我市通過農村“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抵押(含質押)融資工作的有效開展,對盤活農村資產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推動了農業現代化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重要意義
(一)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是統籌城鄉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
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大力探索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是我市積極履行國家賦予的“先行先試”職責,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實施“科學發展、富民興渝”戰略的迫切要求。長期以來,我市農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主要原因在於農民缺乏金融機構認可的財產及抵押物。作為農民最大財產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由於產權不明晰、價值未量化等原因,金融機構認可度低,抵押融資渠道不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明晰量化農村產權,在確保農民權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將農村資產納入融資抵押物範圍,有利於充分發揮農村資產融通功能,為構建統籌城鄉金融協調發展新格局創造條件。
(二)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在我市農民收入構成中,財產性收入不足3%。農民依靠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財產流轉交易獲得收入的渠道不暢,制約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通過進一步發揮融資機構市場化主體作用,完善農村產權權屬交易流轉等配套體系,不但能直接增加農民當期可支配收入,更有利於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大幅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
(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是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舉措。
隨著我市農業現代化的加快推進和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資金需求亦不斷增加,現有農村金融信貸融資模式已無法滿足現代農業發展需要,資金短缺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我市渝東北、渝東南地區存貸比一直偏低(2013年末僅為49%,低於全市平均水平30個百分點),縣域資金運用不充分,農村資金外流現象突出,制約了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功能的發揮。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盤活我市農村“沉睡”資產,增加農村投資,有利於激活農村生產力,推動農業發展,促進農村繁榮。
二、工作思路和目標
(一)工作思路。
抓住我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機遇,先行先試。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不斷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規模,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完善權屬登記及流轉管理體系,健全農村資產評估體系,最佳化抵押登記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農村資產流轉處置機制,完善風險分擔補償機制,不斷提高金融機構參與積極性。
(二)工作目標。
到2017年,基本形成產權明晰、價值明確、流轉便捷、融資高效、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農村產權融資及配套制度體系,有效盤活農村“沉睡”資產,農民財產性收入大幅增加,現代農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得到充分滿足,力爭累計實現農村產權抵押融資1000億元。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重點服務對象。
重點支持個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企業及其他組織在我市範圍內發展種植(養殖)業、林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項目,滿足產前、產中及產後服務的資金需求。
(二)擴大產權融資範圍。
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抵押物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庫、塘、堰)、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指標、地票、保單等。
開展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方經營、流轉其承包土地獲得的收益和個人或組織(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其他組織,下同)在流轉來的土地上經營獲得的收益以及農村產權派生的收益等。
(三)積極創新融資模式。
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模式:借款主體將農村產權及相關資產抵押給金融機構作為還款保證,或抵押給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為借款主體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實現融資。
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模式:借款主體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再流轉)給擔保機構委託的符合相關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或農業經營主體,同時將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等作為動產抵押給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為借款主體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從而實現融資。
(四)切實降低融資成本。
融資業務辦理相關機構要儘可能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息及擔保、評估、抵押登記等有關費用,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銀行貸款利率在同等條件下優惠5%―10%,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應進一步加大利率優惠幅度。國有擔保、評估機構要充分發揮政策性、公益性作用,儘量減少農民承擔的擔保費、評估費。
(五)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業投資回報周期和借款主體還款資金來源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並適當予以延長。
(六)創新最佳化服務方式。
融資業務辦理相關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最佳化農村金融服務流程,擴大基層分支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許可權,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效率。在要件齊全的情況下,從貸前調查到審批發放,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大力推動信貸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採取農戶客戶經理、信貸員包村服務和“貸款+技術”等方式,不斷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四、工作機制
(一)完善權屬登記及流轉管理體系。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及登記變更等管理工作,探索開展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權確權登記工作,按照實際承包經營方式完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資產使用權的確權登記工作,逐步完善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管理體系。完善農村產權流轉及再流轉登記管理辦法,將備案登記的農村產權流轉(再流轉)契約作為相關經營、使用、收益等權益取得的權屬證明,並明確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等權屬。各涉農區縣(自治縣)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契約,應在契約中註明發包人及原承包方是否同意對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進行抵押、再流轉。個人和組織以流轉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辦理抵押貸款或收益保證貸款時,應根據原承包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流轉契約剩餘年限的流轉費,或提供擔保機構出具的向農戶按年支付流轉費的流轉契約履約擔保保證,保障原承包方在流轉產權抵押、再流轉期間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農村資產評估體系。
對於市場價值明確的抵押物,應協調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借款主體協商確定價值;對協調不能達成一致需委託中介機構評估的,要協調評估機構降低收費。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價格(資產)評估公司的行業管理,制定農村產權價格(資產)評估規範和辦法,評估收費應由雙方在評估標的總額的3‰以內(農村居民房屋評估費應在1.3‰以內)協商確定,切實降低借款主體的融資成本。著力拓寬評估服務覆蓋面,市興農融資擔保公司下屬專業子公司要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建立覆蓋全市涉農區縣(自治縣)的評估服務體系。
(三)最佳化抵押登記服務體系。
農業、國土房管、林業、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農村產權(含動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對抵押登記費進行減免或按最低標準收取。支持以原承包戶同意進行抵押的流轉契約作為權屬證明,為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林地等經營、使用、收益等權益提供抵押登記服務;支持以抵押雙方商定的價值確認書作為抵押登記的價值認定依據。建立健全農民對集體資產占有及收益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庫、塘、堰等)資產、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等抵押登記服務體系。建立農村產權(含動產)抵押登記代辦機制,由鄉鎮政府指定工作部門代收抵押申請,由各涉農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統一限時辦理,延伸服務鏈條,提高服務效率。規範農村資產抵押登記檔案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資產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
(四)建立健全資產流轉處置機制。
完善農村資產交易市場體系。依託各涉農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整合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林權交易市場等涉農要素市場,加快建設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探索為農村資產經營、使用、收益等權益(含流轉取得的相關權益)及相關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等提供規範的交易服務,積極組織購買者參與交易。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完善本地區的農村產權流轉市場,結合地方實際推動其規範發展,積極為農村抵押資產流轉交易提供服務。
建立不良資產處置機制。研究出台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處置試行辦法,完善不良資產處置政策體系。由市興農融資擔保公司負責組建農村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賦予農業生產經營職能,作為市政府授權機構專門負責處置我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中產生的不良資產,對金融機構貸款逾期1年及以上或者擔保機構代償1年及以上的相關債權進行收購,並採取整合出租、掛牌轉讓、再流轉等方式合理處置抵押資產,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處置機制。
(五)完善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積極推動涉農融資擔保發展。引導國有擔保機構加大惠農支農力度,不斷擴大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融資規模、探索開展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等業務。降低門檻,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股或設立涉農融資擔保公司。鼓勵銀行、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不良資產損失。
深入開展保險尤其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積極創新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緊密相關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農房、養殖業、種植業、森林保險等險種的試點範圍和覆蓋面。加強涉農信貸和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銀行授信要素,引導鼓勵借款主體對融資抵押物、投資資產等投保。開展保單質押融資,積極發展涉農經營主體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不斷提高涉農保險滲透度。
完善專項風險補償機制。建立由借款主體、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共同承擔貸款損失的風險分擔機制。對發生的不良貸款本息,通過處置(流轉或再流轉)抵押資產和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收益貸款模式)或將債權按市場價格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所得的資金予以償還。對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後生活有困難的農戶,應從處置所得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市、區縣兩級財政出資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金融機構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比例為35%,其中市級承擔20%、區縣承擔15%(擔保機構開展此類業務因代償承擔的損失可參照執行)。為促進以信用貸款方式滿足農戶小額貸款需求,對2011年以後新增的15萬元以下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風險損失,參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給予風險補償。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佳化風險補償流程,規範市、區縣兩級財政風險補償金籌集、撥付及使用,確保風險補償金落實到位。
(六)提高參與機構積極性。
強化金融監管服務。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納入重點支持信貸發展類別,並將涉農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情況與市場準入、監管容忍度等指標掛鈎,通過適度放寬不良貸款容忍度和存貸比指標,增加涉農金融機構發展指標,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發行專項金融債券等方式引導符合條件的涉農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一站式”服務試點,提高服務效率。
加強財稅激勵。研究落實各項涉農稅收專項優惠,鼓勵各類涉農銀行、融資擔保、評估等機構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服務。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研究制定支持擔保機構提供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擔保的財政補貼政策。對於農戶開展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擔保機構按不高於1%收取擔保費的,由市財政按擔保金額的1%給予擔保費補貼。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也應適當安排財政資金支持推動產權抵押融資工作。
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及法制環境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協作機制,開展信用工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點抓好農戶信用檔案建設,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環境。推動金融法制環境建設,加快研究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推進支持農村金融創新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協商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有關司法措施,依法受理,採取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有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糾紛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對於借款主體承諾願意接受強制執行並經公證的債權,應在妥善協調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持。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從資金預算保障、加快行政審批及備案、實施抵押登記代辦和協調完善服務條件等方面加大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參與機構的支持力度,並研究制定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
市金融辦負責統籌協調加快推進全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及試點推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相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中,統籌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戶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積極爭取有關國家級改革試點資格,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創造良好的制度配套環境。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實施財政優惠和風險補償政策,會同市物價局、市國土房管局加強對評估行業的管理。
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等部門,按職能職責,分別負責推進相關農村產權及資產的權屬登記、變更管理及抵押登記工作,完善相關管理辦法。
市物價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農村產權價值評估規範和辦法,逐步形成行業技術規範。
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保監局等金融監管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監管、服務和引導工作。
市興農融資擔保公司要加快建設覆蓋全市的農村產權融資擔保、評估和資產管理服務體系。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進本地區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整合當地涉農要素市場,將其納入全市統一的農村資產交易服務平台。
(二)加強監測考核。
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監測體系,規範和明確全市農村金融服務的統計口徑,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工作統計報表體系和工作制度,及時掌握工作推進情況。市金融辦定期通報涉農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農村金融服務改革推進情況,並將各地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和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工作推進情況納入年度金融貢獻考核範疇。
(三)加強政策宣傳。
面向廣大涉農融資主體,編制印發宣傳、操作手冊。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惠農支農政策,營造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意見》(渝府發〔2010〕11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居民房屋和林權抵押貸款及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渝辦發〔2011〕11號)中有關農村“三權”抵押融資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見實施。
附屬檔案: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任務分解表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號
工作任務
工 作 措 施
牽頭單位
配合單位
一、綜合協調
1
統籌協調
牽頭加快推進全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及試點推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相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等。
市金融辦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2
綜合配套改革
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中研究推進一系列改革措施,積極爭取有關國家級改革試點資格,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創造良好的制度配套環境。
市發展改革委
二、工作機制
3
完善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推進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及登記變更等管理工作,探索開展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及收益權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規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登記管理辦法。
市農委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推進全市農村居民房屋確權頒證及登記變更等管理工作,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確權及登記管理工作,規範完善農村居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市國土房管局
夯實全市林權確權頒證及登記變更等管理工作,規範完善林權流轉及登記管理辦法。
市林業局
推進全市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確權頒證及登記變更等管理工作,規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登記管理辦法。
市水利局
探索引入擔保機構為農村土地流轉大戶等提供履約保證擔保等市場化增信方式,促進完善土地流轉及抵押相關手續。
市金融辦、市農委、市林業局
4
完善資產評估體系
建立農村資產價值評估標準,協調評估機構降低收費。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
加強評估行業管理,合理制定評估費用標準。組織研究制定農村產權價值評估規範和方法,逐步推動形成行業技術規範。
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興農價格評估公司
建立覆蓋全市涉農區縣(自治縣)農村資產價格評估服務及機構體系。
市金融辦、市物價局
市興農價格評估公司
5
最佳化抵押登記服務
最佳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操作方法、服務方式,探索開展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及收益權抵押登記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
市農委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最佳化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操作辦法、服務方式,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
市國土房管局
最佳化林權抵押登記操作辦法、服務方式,建立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
市林業局
最佳化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抵押登記操作辦法、服務方式,完善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
市水利局
做好農村土地上種植(養殖)物、附屬設施等動產抵押登記工作。
市工商局
整合抵押登記資源,通過實施抵押登記代辦、限時結辦等方式,延伸本地區抵押登記服務至鄉鎮一級。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
6
建立完善資產流轉處置機制
整合涉農區縣(自治縣)要素市場,將其納入全市統一的農村資產交易服務平台。
市金融辦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完善、規範運營本地區農村產權流轉市場。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
研究出台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處置試行辦法,完善相關不良資產處置政策體系。
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興農融資擔保公司
組建專門負責處置我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的農村資產經營管理公司。
市金融辦、市國資委
市興農融資擔保公司
7
完善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積極推動涉農融資擔保發展。
市金融辦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深入開展保險尤其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市農委、市財政局
市金融辦、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重慶保監局
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金融辦
出台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配套實施細則。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8
全面提高參與機構積極性
加強市場準入、監管容忍度和再貸款、再貼現傾斜等金融監管正向引導。
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市金融辦
研究落實涉農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制定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等補助政策。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市金融辦,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
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加強法制環境建設。
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
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加大對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有關機構的配套支持力度。
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9
加強監測考核
定期通報涉農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農村金融服務改革情況。
市金融辦

將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納入年度金融貢獻獎考核。
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監測體系,建立完善農村金融工作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工作制度。
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
重慶銀監局,各涉農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銀行、擔保機構
10
加強政策宣傳
面向廣大涉農融資主體,編制發放操作、宣傳手冊。
市金融辦
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銀行、擔保機構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等惠農支農政策,營造良好氛圍。
市政府新聞辦
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銀行、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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