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11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316號
  • 範圍:重慶市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渝辦發〔2010〕31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經濟信息委、市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重慶海關擬訂的《重慶市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檔案內容

重慶市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中關於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有關規定,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水平提升,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是指:依法通過國際技術貿易、技術合作等方式,從國外取得的先進技術或裝備,並通過掌握其設計理論、工藝流程等關鍵技術,成功地運用於自主開發和生產實踐,以及在此基礎上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並實現商業化的活動。
第三條 引進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從國外公司、企業和科研單位獲得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製造技術等,包括購買設計、流程、配方、設備製造圖紙和工藝、檢驗方法等技術資料;
(二)隨技術引進進口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和樣機;
(三)國外專利技術等。
第四條 引進的原則:
(一)與全市工業發展規劃和戰略導向一致;
(二)對現有重點產業技術水平提升帶動作用明顯;
(三)催生新興產業及新的經濟成長點;
(四)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
(五)預期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第五條 限制進口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禁止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後裝備和技術。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六條 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每年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財政局、重慶海關等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
第七條 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重點工作: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規劃。
(二)對全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進行現狀分析及政策研究。
(三)依據國家公布的《中國鼓勵引進技術目錄》及當前鼓勵發展的技術指南,結合重慶市經濟發展實際,確定年度鼓勵引進技術的重點領域。
(四)市經濟信息委每年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財政局、重慶海關等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以整合資源,共同推進全市工業關鍵重要領域核心技術持續快速提高。
(五)督促、推進和協調《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中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項目的申報,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相關的資金管理辦法,對《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中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在項目貸款、技術和設備進口通關等方面給予大力協助,協調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向國家有關部委推薦《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中的項目,幫助爭取國家支持,共同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條 鼓勵採取產學研結合的方式進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聯合攻關,對跨國公司與本地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聯合攻關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優先納入《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 對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製造企業制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的重要內容。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為項目評估和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在市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時,優先支持由產學研聯合承擔的重大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第三章 相關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企業用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享受研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企業購買的用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研發試驗的儀器和設備,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十五條 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技術成果轉讓取得的收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十六條 《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內項目完成後形成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先進產品,經有關部門確認後,納入我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自主創新產品,並納入市財政局和市政府重大工程等財政性資金優先採購的範圍。
第十七條 《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內項目完成後形成的新產品,經專家鑑定確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且配套進入了國家或市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享受國家級新產品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內項目屬於高新技術領域的,優先納入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評審範疇。
第十九條 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新技術或者新產品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其專利申請費納入市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資助範圍。
第二十條 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產品獲得國際認證或上升為進出口商品國家級標準、國際標準的,其檢驗檢測費、認證費以及制定或參與制定標準產生的相關費用,納入重慶市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資助範圍。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內項目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優先納入市級科學技術獎和市優秀新產品獎的評審範疇。
第二十二條 對承擔《重慶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計畫》內項目的企業為完成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三條 由跨國企業或已開發國家技術先進企業與本市企業聯合投資建立的技術中心,優先納入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審範疇,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符合國家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評選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表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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