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重慶市政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悼故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重慶市政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凶肯獄阿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出差(出訪)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參加市人大及其常委章灑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緊扣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四個紮實”要求,加快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希檔船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結合重慶實際,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
十三、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最佳化服務,著力為促進就業創業降門檻、為各類市場主體減負擔、為激發有效投資拓空間、為公平營商創條件、為民眾辦事生活增便利。
十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少殃再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棕厚拘陵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整付嬸承辦。
十八、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規範性檔案應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按規定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制定機關應每2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以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自治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二十八、建立完善重大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由政策起草部門負責做好市政府及其部門重大政策解讀工作。
二十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圍繞“全渝通辦”目標,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網上政務平台,辦好“重慶政務”移動端(政務APP),拓展政務公開渠道,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送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加強督查落實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和預見性。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重點工作安排,細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實現市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三十八、抓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黨和國家領導人指示、批示,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辦。加強督促檢查結果運用,確保政令落實。市政府對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各區縣(自治縣)實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

第九章

規範會議管理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人,有關高等院校、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特邀監察員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議題相關區縣(自治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新聞單位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討論市政府工作中事關重大、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出席。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領導確定。
凡屬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十六、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長報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嚴格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個別具體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須事前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公文審簽:
(一)下列公文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市政府黨組報市委的請示、報告,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向市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市政府規章、命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檔案,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市長簽發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後,由市長或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辦公廳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和其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復有關事項的公文,由秘書長(廳主任)或秘書長(廳主任)授權副秘書長(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通報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廳主任)簽發;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事務性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秘書長(廳主任)簽發。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精簡、務實、管用原則,加強發文管理,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提高發文質量。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定,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渝外出,應提前3天向市政府請假並明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及市委實施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尊重民眾和基層的首創精神,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效於民,著力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規定,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考核評比表彰和議事協調機構設定。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其他機構適用本規則。
十三、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最佳化服務,著力為促進就業創業降門檻、為各類市場主體減負擔、為激發有效投資拓空間、為公平營商創條件、為民眾辦事生活增便利。
十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規範性檔案應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按規定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制定機關應每2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以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區縣(自治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二十八、建立完善重大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由政策起草部門負責做好市政府及其部門重大政策解讀工作。
二十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圍繞“全渝通辦”目標,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網上政務平台,辦好“重慶政務”移動端(政務APP),拓展政務公開渠道,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報送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加強督查落實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和預見性。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重點工作安排,細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實現市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三十八、抓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黨和國家領導人指示、批示,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辦。加強督促檢查結果運用,確保政令落實。市政府對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各區縣(自治縣)實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

第九章

規範會議管理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人,有關高等院校、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特邀監察員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議題相關區縣(自治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新聞單位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討論市政府工作中事關重大、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人出席。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領導確定。
凡屬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十六、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長報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託副秘書長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嚴格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個別具體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須事前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公文審簽:
(一)下列公文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市政府黨組報市委的請示、報告,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向市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市政府規章、命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檔案,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市長簽發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後,由市長或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辦公廳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和其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復有關事項的公文,由秘書長(廳主任)或秘書長(廳主任)授權副秘書長(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通報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廳主任)簽發;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事務性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秘書長(廳主任)簽發。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精簡、務實、管用原則,加強發文管理,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提高發文質量。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定,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渝外出,應提前3天向市政府請假並明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及市委實施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尊重民眾和基層的首創精神,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效於民,著力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規定,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考核評比表彰和議事協調機構設定。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其他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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