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和區委的決定、指示以及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不斷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區政府組成人員和組成部門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勤勉廉潔;不斷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秘書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協助區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區長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六、區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處理後,及時向區長報告。
七、區長代表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區長或區政府分管領導代表區政府參加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區政府的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工作。
八、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區政府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區長委託,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政府日常事務性工作,領導區政府辦公室工作。
十、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政府職能
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調控經濟的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組織多元化,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確保經濟運行平穩有序。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健全完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增強公共服務能力。
民主決策
十六、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街道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確保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二十三、提請區政府討論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區政府出台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區政府的有關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區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二十五、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檔案以外,原則上應予公開,並在重慶市涪陵區公眾信息網上刊登公布,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布;區政府各部門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檔案外,也應在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按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二、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三、區政府及其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不斷拓寬同人民民眾聯繫的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區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四、區政府及其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並認真查處和整改。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區政府及其部門要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部署,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確保實現區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
三十六、區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下發執行。
三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認真落實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區政府工作安排部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並適時通報。區政府對區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部分區級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會議制度
三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秘書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貫徹區人大有關決定、決議事項,討論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財政預案草案;
(三)決定和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區政府副秘書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領導和區委有關部委以及有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秘書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者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貫徹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及審議意見;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和通過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討論和通過區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區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召開。邀請區人武部部長參會。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的區政府副秘書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部門、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
四十一、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秘書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區長或者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區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不定期舉行。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的區政府副秘書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與議題有關的部門、鄉鎮、街道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議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須向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書面提出。
四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秘書長綜合平衡後報區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區長、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重要的送區長簽發。
四十四、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由分管領導委託區政府副秘書長或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調,協調後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區政府有關會議上將分歧意見列明,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十五、區政府及其部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主要任務是:部署涉及全區性的重要專項工作。
凡屬區政府分管領導、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辦公會討論研究。
四十六、嚴格會議審批管理
(一)區政府召開的需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區性會議,由秘書長核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批准。
(二)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召開的需通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有關部門分管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由區政府聯繫副秘書長或區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核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全區性會議。必須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儘量壓縮規模和時間,並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方式,提高效率,節省開支。
公文審批
四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八、公文審批簽發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區長簽發: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的公文;區政府報送區委的請示、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區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區政府下發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區長審批簽發以外的區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區政府分管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簽發;涉及兩位及其以上分管領導的,經有關分管領導會簽提出意見後,由區長或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批簽發。區政府向市級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區長審批簽發。區政府領導在非常設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任職的檔案,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的區政府辦公室公文,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簽發;區政府辦公室向市級有關部門辦公室和其他區縣政府辦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與區委辦公室聯合行文需要會簽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對有關事項回復的公文,由秘書長審批簽發,或核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辦公室工作通報由區政府領導或秘書長審批簽發;涉及文秘、會議、活動、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務等內容的區政府辦公室公文,由區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批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報秘書長審批簽發。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五)區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分管相關業務工作的區政府領導和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區政府領導審核後,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區長審批簽發。
(六)區長另有專門交待的公文的辦理,按區長交待的程式審核簽發。
四十九、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並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除領導有要求的情況外,不得直接報區政府領導個人。
五十、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經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報送區政府審批。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五十一、區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各部門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根據情況授權有關部門冠以“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字樣,並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審簽後向各部門、各鄉鎮、街道行文;區政府召開的專題工作會議原則上少發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材料如有必要,會後可發工作通報。積極推進電子政務,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紀律作風
五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務必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按照中央提出的“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要求,嚴於律己,率先垂範,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堅決維護團結、維護大局,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要崇尚實幹、崇尚創新、崇尚學習,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五十三、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切實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十四、區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區政府領導每年至少有2個月的時間,通過深入基層和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調研,選定2—3個重點、難點、熱點課題,撰寫調研報告。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五、除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一般紀念性、禮儀性活動及商業性應酬活動,一般不題詞或簽發賀信、賀電;確屬特殊需要,經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區政府領導審定。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及下基層調查研究等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掌握。
五十六、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按外事規定的要求辦理。
五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會議上提出或主動協商溝通,在區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五十八、嚴格請假制度。副區長、副巡視員、區長助理、秘書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並經同意,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離開涪陵,應向分管領導請假;離開重慶,應事先報告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五十九、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大力推行政務“陽光工程”,規範政務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推行首問負責制、限時審批制和失職追究制;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啟動問責制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附 則
六十、本規則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涪府發〔2003〕2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