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

2013年5月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5.09
  • 實施時間:2013.05.09
規定全文,議案的說明,

規定全文

(2013年5月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自身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行為,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集體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帶頭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出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對會議各項議題的審議和表決;
(三)參加常委會閉會期間的有關活動;
(四)應邀參加市人大各專委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採取多種方式密切聯繫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常委會會議和各項活動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優先保證出席常委會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請假的,應在會前書面報經常委會主任同意;會議期間請假的,需經常委會主任同意。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常委會會議召開前,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調研,熟悉材料,為出席會議作充分準備。會議期間,組成人員應從大局出發,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圍繞會議議題認真思考,積極發言,不斷提高審議質量。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關係,不得利用組成人員職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主動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一)一年內出席會議時間不足常委會會議總天數一半的;
(二)離開本市或連續請假兩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組成人員職務的;
(四)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對其進行批評、告誡。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的情況,印發常委會會議,並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提請審議《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以下簡稱履職規定)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履職規定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立法、決定、監督、任免等職權,代表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決定全市的重大問題。打鐵還須自身硬。加強常委會的自身建設,對於充分發揮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至關重要。常委會如何行使好職權,發揮好作用,要靠每位組成人員努力學習、積極工作,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及奮發有為、昂揚向上的精神,才能使常委會的工作充滿生機和活力,才能圓滿完成常委會的各項工作任務。因此,有必要制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使大家的履職工作有章可循、規範有序。
二、履職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目前,法律對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要求沒有統一、專門的規定。據了解,全國人大1993年制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北京、上海、四川、浙江、湖南等18個省區市的省級人大或部分市、縣的人大也先後制定了組成人員守則或履職辦法等規定,其施行效果不錯。市人大曾在2003年出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2008年作了修訂。在起草履職規定時,參考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有關規定,借鑑了全國人大和其他省區市人大較成熟的做法,結合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際,起草了履職規定草案初稿,在3月2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主任會議上作了匯報。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徵求了市委組織部等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作了修改和完善,經4月28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主任會議審議同意,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履職規定草案。
三、履職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十三條,主要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的有關要求作出了規定。
一是主要職責。根據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責和我市歷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情況,結合實際,草案提出了六項主要職責。這些職責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法定職權、提高常委會整體履職效能的基本要求。
二是履職要求。為了充分發揮每一位組成人員的作用,草案對組成人員出席會議、參加集體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並對出勤率過低、不能正常履職等可能影響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情形,提出了“應當主動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的意見。其中,“離開本市或連續請假兩年以上”是指組成人員外出學習培訓或掛職鍛鍊等不能出席會議的情形。
草案還規定,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的情況在常委會會議和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以便接受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履職規定如獲通過,《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廢止。
履職規定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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