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株政發〔2011〕2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醴陵市實施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批覆》(株政函〔2012〕72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醴陵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採取安置房安置、自購商品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規劃部門確定的嚴控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一律採取安置房安置或自購商品房安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規劃部門確定的相對控制區、東富工業園規劃範圍內以及320國道(蓮易高等級公路)城區至東富段拓寬改造控制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採取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採取分散安置,有條件的可以採取相對集中安置方式。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嚴控區、相對控制區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規劃局編制的村民安置方式區域劃分圖為準。
一、安置房安置
(一)徵購房屋補償標準:對被拆遷房屋按株洲徵購標準的90%給予補償。
(二)安置房安置購房補助標準:按應安置人口×45㎡/人×4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安置房安置補貼:按應安置人口計算,1人補貼9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5萬元。
(四)安置房購房面積指標:按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1人為90㎡,每增加1人增加45㎡。
(五)安置房建設:安置房統一由國有公司負責建設,各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負責轄區內安置房管理。安置房戶型設計為90㎡/套、135㎡/套、180㎡/套三種。
1. 期房安置。拆遷人將安置小區的選址、設計及房屋交付時間在拆遷範圍內進行公布,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及房屋拆遷安置協定後,被拆遷人預繳購買安置房房款(專款建設安置房),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時再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期房安置過渡時間為24個月。
2. 現房安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拆遷人先行建設好安置房,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房屋折遷補償協定的同時,簽訂好房屋拆遷安置協定,並結算房屋拆遷補償與購買安置房的差價。現房安置過渡時間為6個月。
(六)安置房選擇:被拆遷人根據安置房面積指標和自身實際需要,可自主選擇安置房戶型、樓層及套數,但需要按國家規定結算樓層差價。具體選擇方式按各安置小區制定的方案執行。
被拆遷人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協定的先後順序,在指定安置小區及棟數選擇安置房(在規定時間內拆除騰地的選房有效)。
(七)安置房價格:安置房指標內面積按政府優惠價購買,超出安置房指標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安置房優惠價是在安置房成本價的基礎上優惠500元/㎡。安置房成本價及市場價由市物價局牽頭,市房產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等職能部門核定,每年予以公布。
(八)非住宅用房的分配和使用: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產權歸國有公司所有,被拆遷人按應安置人口×5㎡/人的標準擁有非住宅用房收益權。
非住宅用房由國有公司負責或委託各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組織統一經營或出租,其收益用於安置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公共設施維修等開支,多餘部分扣除管理費用後按比例分紅。
(九)安置房辦證: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土地,統一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等證照。被拆遷人應繳納相關辦證費用,辦證費用中,屬於行政性收費項目只收取工本費,服務性收費項目按30%收取。
拆遷戶安置房一律採取實名制登記,被拆遷人安置房指標不允許相互轉讓、調劑。安置房可以進入市場,但必須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二、自購商品房安置
(一)房屋徵購補償標準:對被拆遷房屋按株洲徵購標準的90%給予補償。
(二)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按應安置人口×45㎡/人×1620元/㎡(按株洲市標準1800元/㎡的90%)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購房補貼:按應安置人口計算,1人補貼9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5萬元。
(四)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商品房。
三、宅基地聯建安置
(一)補償標準:對被拆遷房屋按自拆重建標準給予補償,不享受安置補助和購房補貼。
(二)宅基地由規劃、國土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選址,設計,宅基地占地面積為99㎡。房屋樓層為三層,外立面統一設計。由當地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嚴格按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統一建設。
(三)採取宅基地安置的房屋,由國土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被拆遷人應繳納相關辦證費用。辦證費用中,屬於行政性收費項目一律只收取工本費,服務性收費項目一律按30%收取。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之日前已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方式、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