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制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執行的相互認可辦法,指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檢查結果和檢驗結果可以相互認可,以避免重複檢查和浪費資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 定義: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檢查結果和檢驗結果可以相互認可
發展歷程,互認範圍,不認情況,推進實施,社會反響,

發展歷程

2022年3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制定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互認範圍

根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將互認範圍分為“全國”和“協定地區”兩個級別,明確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誌統一為HR。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全國,如“全國HR”;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並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範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如“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

不認情況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能認”的六種情況,需重新檢查。具體包括: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鑑定的;其他情形確需複查的。

推進實施

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醫師實行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和調查。這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了醫師的親自診查義務。如果接診醫生出具診療方案時依靠的是非本院檢驗數據,則可能有違這一法定義務,產生醫療糾紛。接診醫師若要證明“通過自己的檢查,外院報告準確無誤”,這是有一定困難的,實踐中也有醫療事故鑑定部門根本不認可外院檢查報告的情況。
為了破除堵點,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在去年印發《“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規劃》,提出開展全國醫療機構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堅行動,包括依託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動檢查檢驗結果互通共享。今年11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出,到2025年底,全國所有的二級公立醫院要實現檢查檢驗結果跨機構調閱。
在此基礎上,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經驗,開展醫學檢查檢驗結果省域內的互通共享。
公開資料顯示,福建省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平台已經接入了243家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基本實現了省、市、縣級公立醫院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報告調閱共享,累計互認了2.85億項(次),覆蓋了1.44億就診人次;甘肅省檢查檢驗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共接入二級以上醫院234家,共享各類檢查檢驗報告8243萬份。
在浙江,全省共有436項檢查檢驗項目實現互認,占高頻檢查檢驗項目90%以上,基本覆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當地統一設計、建設了省市二級的醫學檢查檢驗互認共享平台,制定統一的互認項目目錄、項目編碼和質控標準,提升區域檢查檢驗的同質化水平,提高基層醫務人員診療能力。此外,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消除醫院顧慮。堅持“患者知情、授權調閱”原則,醫生在調閱患者醫療數據時,採用醫務人員身份認證和患者手機端動態授權碼雙重認證。
受訪專家提出,醫檢互認之路還很長,要讓不同區域、不同醫院間醫學檢查檢驗結果“能認願認敢認”,還需要衝破一些障礙、建立綠色通道,比如更好地提供質控保障、加大信息化建設和人員培訓,才能更好地保證檢查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科學性,更好地服務患者。

社會反響

實現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有助於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率,降低醫療費用,簡化就醫環節,提高診療效率,減輕患者就醫負擔,改善民眾就醫體驗。但是,由於不同醫療機構檢驗水平的差異性、醫療檢查本身的特殊性、責任劃分不明等原因,加上醫檢費用占醫院收入比重較大,此舉也容易受到醫生的隱性抵制,導致部分醫療機構對檢查檢驗結果“不能認、不願認、不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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