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規範投訴處理程式,改善醫療服務,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3月6日發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9年2月2日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規範投訴處理程式,改善醫療服務,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3月6日發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規範投訴處理程式,改善醫療服務,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是一種新制定的規章制度化的投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範投訴處理程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信訪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健全投訴管理制度,壓實工作責任,建立醫療投訴化解長效機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投訴管理第一責任人,臨床科室以及藥學、護理、醫技、門診、後勤管理等部門(以下...
第一條 為建立有序、規範的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處理機制,維護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全省藥品交易工作的健康運行,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非基本藥物交易辦法(試行)》等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推進醫患糾紛調解機構建設,做好醫療糾紛調解管理工作。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患方接待場所,接受患方諮詢和投訴。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衛生行政...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定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第十九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定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和設有的入口網站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諮詢。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
(一)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將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方,並報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二)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式,答覆患方的諮詢和疑問,引導患方依法解決糾紛;(三)在醫患...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明確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設定專門場所,接受患者投訴或者諮詢。醫療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途徑、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相關部門、單位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檢查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當遵守有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醫療糾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檢查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當遵守有關...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途徑解決糾紛,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衝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堵塞通道,尋釁滋事;(二)拒絕將遺體按規定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三)在醫療機構拉橫幅、設靈堂...
《吉林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已經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1年9月28日 第一條 為及時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市各類醫療糾紛的調解處置,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醫療糾紛的處置,應當遵循合法、公正...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檔案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社會監督。從目前規定看,社會監督員舉報屬於社會監督的範疇,因此符合領取...
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有效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國務院《醫療...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督促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二)就糾紛...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依法處理、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預防為...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建立醫患溝通協商機制、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
第七條 醫患雙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患方所在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健全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應急管理工作...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其他法定停屍場所;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或者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的,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後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四)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辦法和程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規定,全面實行價格公示、費用結算清單等制度;使用特殊藥品或者醫療器械,應當事先徵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急救需要除外。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投訴管理制度,明確...
《西安市民辦醫療機構促進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7月23日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依法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二)就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