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是東莞市人民政府為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 地點:東莞市
- 類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 內容: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預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其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實施的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行為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實施、管理、監督醫療糾紛的防範和處置工作;督促醫療機構遵守診療規範,加強醫患溝通,加強醫務人員普法培訓,加強“平安醫院”建設,暢通醫療投訴渠道,維護患者權益,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公安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及周邊治安管理,將醫療機構作為治安管理的重點單位,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和明確因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場處置程式和預案;及時出警,依法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與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促進醫療爭議專業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規範化建設;加大對醫患雙方有關醫療糾紛與處理的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
信訪部門要做好醫療糾紛上訪者的接訪和調處工作,引導上訪者遵循正常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殯葬機構做好死亡患者屍體的接收、運送和保存等工作。
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按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
其他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置機制,暢通投訴渠道,高度重視醫療質量與安全,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積極防範和依法處理醫療糾紛;要按照公安機關的指導要求,加強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對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要及時上報,並做好溝通、解釋工作,避免事件激化、惡化;發生醫療糾紛時,要明確告知患者及其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式,對患方的疑問和訴求及時予以答覆,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和機構及時處置。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客觀公正報導。
第七條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可以選擇下列途徑解決:
(一)自行協商解決,但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二)向東莞市醫療爭議專業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四)向鎮街綜治信訪維穩中心申請調解;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八條 市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性調解組織,主要從事諮詢、受理、調解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醫調委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報酬補貼由市財政採取定額補助方式撥款。
第九條 醫患雙方所在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必要時可應醫患雙方或一方請求參與醫療糾紛處理。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引導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鼓勵境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捐贈財產或者設立醫療風險基金,資助本市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助和醫調委開展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接受捐助的醫療機構或者醫調委應當每半年一次,通過年報、公報、信息發布會及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捐助、資助的具體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預防
第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執業準入及其執業行為的監督,及時查處醫療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行使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檢查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完善有關制度;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範,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公開醫療服務信息,並通過多種途徑向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及社會公眾宣傳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和內部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