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的處理辦法》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的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的處理辦法》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的處理辦法》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辦法。中文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申(投)訴的處理辦法 頒布時間 2014年3月20日 實施...
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各方的監督管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此辦法。該辦法明確了適用範圍、監督方式以及進入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的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理方法。中文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非誠信交易...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議價的管理細則》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細則。中文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議價的管理細則 發布單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省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促進我省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推動我省醫療器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家...
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省局)本著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於2002年12月設立了業務受理處,對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在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先率...
第三條 藥包材監管實行屬地監管的原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藥包材監督管理工作;市級、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局”和“縣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藥包材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2月16日以粵食藥監局法〔2017〕31號發布自2017年3月18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規範全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精神,設立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廳級),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一、職能轉變(一)取消的職責。
組織召開中共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機關第一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藥品監管局第一屆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委員,積極發揮機關黨委作為黨建工作專責機構作用,組織推動黨建任務落實。開展“學王爍、戰疫情、強自信、建功業”活動,開展向薛萍、...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進行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網際網路藥品交易...
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第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第十七條 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使用全過程的藥品質量管理規定。第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等應當遵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統一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建立並實施藥品...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製中藥飲片;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炮製規範炮製。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備案管理...
藥品集中採購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本省(區、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研究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重大問題,協調並督促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採購相關工作。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牽頭組織藥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