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以國食藥監械〔2008〕766號印發《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不良事件報、再評價、控制、附則6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檔案號:國食藥監械〔2008〕766號
- 頒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通知
管理辦法
(一)會同衛生部制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檢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的開展情況,並會同衛生部組織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會同衛生部組織、協調對突發、群發的嚴重傷害或死亡不良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商衛生部確定並發布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重點監測品種;
(五)通報全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情況和再評價結果;
(六)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一)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並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群發的嚴重傷害或死亡不良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通報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情況和再評價結果;
(四)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一)組織檢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對與醫療器械相關的醫療技術和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產生嚴重後果的醫療技術和行為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三)協調對醫療衛生機構中發生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調查;
(四)對產生嚴重後果的醫療器械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的收集、評價和反饋;
(二)負責醫療器械再評價的有關技術工作;
(三)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四)承擔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資料庫和信息網路的建設、維護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的收集、評價、反饋和報告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境內第一、二類醫療器械再評價的有關技術工作。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保存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標明的使用期後2年,但是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包括本辦法附屬檔案1~3的內容,以及不良事件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過程中有關的檔案記錄。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還應當建立相應制度,以保證其產品的可追溯性。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報告涉及其使用的醫療器械所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的同時,應當告知相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被越過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個人報告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通報。
出現首次報告和前款規定的補充報告以外的情況或者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採取進一步措施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提交相關補充信息。
為了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健康,或者為了澄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中的特定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書面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交相關補充信息;書面通知中應當載明提交補充信息的具體要求、理由和時限。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和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之前對上一年度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進行總結,並保存備查。
(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
(二)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5個工作日內在《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1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
(三)收到導致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1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收到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20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四)對收到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報告,應當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每季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並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
(五)收到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匯總報告後,於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於每年2月底前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分析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衛生部;收到導致死亡事件補充報告和相應的其他信息後,於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衛生部;
(二)對收到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報告,應當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每季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衛生部;
(三)收到年度匯總報告後,於每年3月底前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抄送衛生部。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提出關聯性評價意見,分析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被越過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突發、群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者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可以會同衛生部直接組織或者協調對突發、群發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分析其產品的不良事件情況,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通過產品設計回顧性研究、質量體系自查結果、產品階段性風險分析和有關醫療器械安全風險研究文獻等獲悉其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
(一)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和境外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境內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再評價方案開始實施前和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交再評價方案和再評價結果報告;
(三)再評價方案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報告年度進展情況。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根據再評價結論申請註銷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原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在辦理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對境內和境外醫療器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批准上市的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組織開展再評價。
根據再評價結論,原醫療器械註冊審批部門可以責令生產企業修改醫療器械標籤、說明書等事項;對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原註冊審批部門可以作出撤銷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再評價結論,可以作出淘汰醫療器械的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淘汰醫療器械決定之前,應當向社會公告,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舉行聽證。
出現突發、群發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參照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執行。
對屬於醫療事故或者醫療器械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