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衛生廳印發《四川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不良事件報告、再評價、控制、附則6章45條,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衛生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30日後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藥局 四川省衛生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12年11月19日
通知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縣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技術工作,負責轄區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的收集、核實、報告和反饋工作。
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責任主體,對其獲準上市的醫療器械承擔不良事件監測與再評價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第三章 不良事件報告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報告涉及其使用的醫療器械所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發現或者知悉應報告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後,應當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附屬檔案1)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其中,導致死亡的事件於發現或者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於發現或者知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告。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在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的同時,應當告知相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被越過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
第十七條 個人發現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個人報告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同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通報。
第十八條 四川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收到不良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接到其他省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關於四川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相關不良事件的通知時,應當督促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不良事件的記錄、調查、分析、評價、處理、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首次報告後的20個工作日內,填寫《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附屬檔案2),向首次報告的縣級以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
出現首次報告和前款規定的補充報告以外的情況或者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採取進一步措施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首次報告的縣級以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提交相關補充信息。
為了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健康,或者為了澄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中的特定問題,縣級以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書面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交相關補充信息;書面通知中應當載明提交補充信息的具體要求、理由和時限。
第二十條 市(州)、縣(區)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進行調查、核實,並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市(州)、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同時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二)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2個工作日內在《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送市(州)、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同時抄送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市(州)、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同時抄送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三)收到導致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上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收到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10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上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機構;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進行調查、核實、分析、評價,並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報四川省衛生廳;
(二)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5個工作日內在《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送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四川省衛生廳;收到導致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1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四川省衛生廳;
(三)收到導致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報告後,於15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上填寫初步分析意見,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收到嚴重傷害事件、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的補充報告和相關補充信息後,於20個工作日內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補充報告表》上填寫分析評價意見或者形成補充意見,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四)對收到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事件報告,應當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每季度報送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並抄送四川省衛生廳;
(五)收到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匯總報告後,於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於每年2月底前進行匯總並提出分析評價意見,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在調查、核實、分析、評價不良事件報告時,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託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提出關聯性評價意見,分析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發現突發群發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向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衛生廳和四川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並在24小時內填寫並報送《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被越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發生突發群發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後,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對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相關信息。
第四章 再評價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通過產品設計回顧性研究、質量體系自查結果、產品階段性風險分析和有關醫療器械安全風險研究文獻等獲悉其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的過程中,應當根據產品上市後獲知和掌握的產品安全有效信息和使用經驗,對原醫療器械註冊資料中的安全風險分析報告、產品技術報告、適用的產品標準及說明、臨床試驗報告、標籤、說明書等技術數據和內容進行重新評價。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再評價方案,並將再評價方案、實施進展情況和再評價結果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和境外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境內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級向所在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再評價方案開始實施前和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交再評價方案和再評價結果報告;
(三)再評價方案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報告年度進展情況。
第二十九 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根據開展再評價的結論,必要時應當依據醫療器械註冊相關規定履行註冊手續。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根據再評價結論申請註銷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原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在辦理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條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再評價工作,必要時組織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批准上市的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組織開展再評價。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嚴重傷害或死亡不良事件,且對公眾安全和健康產生威脅的醫療器械,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會同四川省衛生廳直接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使用單位和相關技術機構、科研機構、有關專家開展再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時,由四川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制定再評價方案,組織實施,並形成再評價報告。
根據再評價結論,原醫療器械註冊審批部門可以責令生產企業修改醫療器械標籤、說明書等事項;對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原註冊審批部門可以作出撤銷醫療器械註冊證書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撤銷醫療器械註冊證書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五章 控 制
第三十五條 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必要時應當採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籤、修改說明書、軟體升級、替換、收回、銷毀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針對所發生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生產企業採取的控制措施可能不足以有效防範有關醫療器械對公眾安全和健康產生的威脅,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境內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採取發出警示、公告、暫停銷售、暫停使用、責令召回等措施。
出現突發、群發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通報或專項通報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結果,公布對有關醫療器械採取的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是指獲準上市的質量合格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體傷害的各種有害事件。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是指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
醫療器械再評價,是指對獲準上市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重新評價,並實施相應措施的過程。
嚴重傷害,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危及生命;
(二)導致機體功能的永久性傷害或者機體結構的永久性損傷;
(三)必須採取醫療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傷害或者損傷。
醫療衛生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其他隸屬於衛生主管部門的衛生機構。
第三十九條 產品既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也在境外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將其相關產品在境外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以及採取的控制措施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四十條 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體傷害的各種有害事件,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關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相應規定,適用於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四川省內的代理人。包括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四川省內的代表機構或在四川省內指定的企業法人單位。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參照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執行。
第四十二條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指導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的依據,不作為醫療糾紛、醫療訴訟和處理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依據。
對屬於醫療事故或者醫療器械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另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延誤不良事件報告、未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嚴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重複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衛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