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批發許可證核發

基本信息,設定依據,

基本信息

編號:
6
項目名稱:
酒類批發許可證核發
實施主體:
市經貿委
事項類型:
清理結果:
市府下放
是否屬合併後事項:
下放後實施主體:
區(縣級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下放方式:
委託下放

設定依據

1.《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第145號)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五條:酒類的生產、批發、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本條例規定的酒類許可證由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每三年換髮一次,每年實行年檢。第十五條:從事酒類批發業務,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向地級以上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然後申領工商營業執照。
2.《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2006年粵府令第106號)一、省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32項:酒類批發許可證核發。
3.《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廣州市食鹽專賣局、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005年穗編字33號)二、主要職責第十三項:貫徹執行國家、省食鹽、酒類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食鹽、酒類流通的行業規範和市場準入政策;負責管理全市食鹽、酒類流通市場,協同有關部門實施對全市食鹽、酒類流通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食鹽零售許可證、酒類批發、零售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工作;協調管理菸草專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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