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辦法

為了最佳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 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 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 府 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促進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 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 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 行業自律、依法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促進與 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旅 游、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 促進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培育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 管理。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 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促進與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大數據管理、商務、市場 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提升行政服務 能力,共享政務數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八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在 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服務中心等。 對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和重點園區,按 照規定給予獎勵和財政支持。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申請認定國家級、省級研發平台,按 照規定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電子商務發展專項 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各類財政資金作用,支持電子商 務發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統籌安排電子商務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 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推動電子商務園區與快遞物流園區協同發展,形成產業集聚 效應,提高區域輻射能力。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網路等信息 通信基礎設施,深化物聯網套用,構建覆蓋城鄉、服務便捷、高效暢 通、技術先進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優勢工業企業電子商務網站向行業電子商務平台轉化。鼓勵建材、服裝、副食品等傳統行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改造傳統行銷渠道,加快向需求導向型和線上 線下融合轉變。
第十三條 支持統籌建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立農村 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加 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地理標誌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 證體系,加大網上宣傳和銷售地理標誌產品力度,拓寬本市特色農 副產品國內外銷售渠道。
第十四條 支持在政府採購、藥品採購等公共領域開展電子商務套用,拓展電子商務在餐飲、物流、交通、旅遊、教育、醫療、會 展、 廣告、智慧型家居等領域以及票務、 房產、 人才等中介行業的套用。
第十五條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倉儲中心、物流快遞中心 和分撥中心,完善物流快遞通道節點,構建統籌城鄉的電子商務快 遞物流網路。鼓勵建設現代化、標準化、智慧型化倉儲設施,發展倉 配一體化服務。
支持建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智慧物流示範基地,提升電商 物流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本市物流與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 息平台互聯互通,建立完善符合本市特色的智慧物流信息體系。
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商物流企業,提升電商物流企業供應 鏈協同能力。
第十六條 支持推動建設電子商務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 技術工程,實現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聚、分析、處理運用,建立反 映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數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健全和完善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 和激勵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引進電子商 務創新人才,開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加強政府行政部門、高等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建立創業型和實用技能型的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基地。 鼓勵社會培訓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引進國內外知名 培訓機構,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體系。 鼓勵建設開放共享的合作平台,建立電子商務產業聯盟與人才發展聯盟,推進電子商務人才與企業、項目、資本的對接。
第三章 跨境電子商務
第十九條 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 發展、依法規範的原則,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視窗信息系統、金 融增值服務水平,營造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優 化的營商環境。
充分利用本市區位優勢、樞紐優勢、物流優勢、國家政策疊加 優勢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商務合作,推動 跨境電子商務多元化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條 支持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單一視窗綜合服務平台, 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標準化數據接口和服務規範,提供企 業備案、通關通檢、查驗放行、統計監測、質量追溯、信用管控、身份 認證等一站式服務,推動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電商企業、物流 企業之間信息互聯互通, 管理部門信息互換、 監管互認和執法互助。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模式,最佳化跨境電子 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實現企業自主備案、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批、重點稽核,實行便利化通關監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 以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為基礎,完善跨境電 子商務產業綜合服務配套設施。 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融資、通關、物流、退稅、外匯等一體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擴大支 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範圍,鼓勵支付機構為中小跨境電子商 務經營者辦理跨境外匯支付和結售匯業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物流企業建立跨境物流分撥配送 和行銷服務體系,發展共同配送、統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進模式, 建立國內保稅公共倉儲、海外重點國家物流專線、海外公共倉儲相 結合的便利化物流體系,實現跨境貨物的集貨運輸、集中分送。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以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清單、平台數據 等為依據的統計管理制度,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多方聯動的統計制 度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統計分類規範。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採取 “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檢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等監 督管理措施,並與公安、商務、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 門和單位建立監管信息共享、職能銜接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監管 效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 子商務有關事項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一)藥品、食品、化妝品等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有較大影響的電子商務商品;
(二)重點電子商務平台和電子商務自建網站;
(三)市政府確定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 級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要求,採用 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路安全產品,套用規範化安全電子契約 或交易憑證,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商務、互聯 網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風險 信息採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和複查完善機制,以電子商務流程 節點風險防控為重點,開展全流程專業風險分析。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者 的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列入經營異 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並 依法予以公示。
電子商務信用分類監管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 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向社會做出信用承諾。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實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推廣套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及信用調查、信用 評估、信用報告、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使用財政資金的電子商務類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 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應當率先使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 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路盜竊、網路詐 騙、網上非法交易、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重點查處達成 壟斷協定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 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違禁品和違法信息巡 查發現、清理刪除、禁止過濾、交易記錄及日誌留存、違法犯罪線索 報告等責任和義務,主動與相關管理部門協作配合。
第三十四條 發生電子商務爭議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和解, 請求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組織調解,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等 有關部門投訴,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電子 商務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政 府 令

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39號
《鄭州市電子商務促進與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2月21日市 人民政府第4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 施行。
市長 王新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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