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Taxation and Finance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30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位於鄭州市鄭尉路 18 號,是一所經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專科層次的普通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學院歷史可追溯至原鄭州市財貿學校。1979 年 3 月,鄭州市編委批准恢復 1968 年停辦的鄭州市財貿學校,更名為鄭州市財貿技工學校。為適應當時迅猛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1985 年 7 月經省政府批准,鄭州市財貿技工學校又更名為鄭州市財稅學校,歸鄭州市人民政府領導。學校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2013 年 3 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鄭州市財稅學校的基礎上成立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學校更名為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學院自成立以來,始終秉承“正德明志、經世致用”的校訓、“務實、進取、包容、創新”的校風、“愛生、樂教、嚴謹、求實”的教風、“勤學、善思、明德、篤行”的學風,素質為本,創新為源,技能為重,特色為上,以就業為導向,立足河南,面向市場,服務社會,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院法定註冊地為鄭州市鄭尉路 18 號。第三條 學院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職責,堅持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勇於創新、技能過硬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第五條 學院堅持“財經類、套用型、特色化”的辦學定位。積極將學院辦成國內領先、省內一流、重點專業突出、校企高度融合、實訓配備完善、套用特色鮮明的財經類高職院校。第六條 學院堅持辦學開放、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的辦學原則。第七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學院根據教育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自主調整辦學行為,創新教育思想、理論和實踐,以實現發展目標。第九條 學院明確“以會計專業為龍頭、金融稅務專業為重點,經管、物流、電商、商貿、信息技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套用型財經類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類型定位。積極適應中原經濟區發展的需要,圍繞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建設,專注於財經類高技能套用型人才的培養。第十條 學院確立“以高職教育為主體,中職、高職相銜接”的辦學層次定位。完善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相結合,脫產、半脫產和業餘相結合,崗前教育與崗後培訓並舉的教育體制,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滿足社會對各級各類職業人才的需求和受教育者多樣化的需求。第十一條 學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吸引全國的優秀學生。學院堅持卓越的教育標準,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畫,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第十二條 學院突出“財政(財稅)金融行業特點鮮明”的辦學特色定位。產教深度融合,突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作用,與行業龍頭企業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標準,共享實訓基地,合作組織技能競賽、進行職業資格培訓,積極安排學生實習就業。第十三條 學院制定系部和部門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第十四條 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財政性資助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學院統籌、集約高效的資源配置模式,根據教育部門規定和辦學成本合理確定學費等收取標準、方式及用途,自主處置學院所有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無形資產。學院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與資產監管體系。第十五條 學院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作出。
第三章 學 生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院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七條 學生依法依規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公共資源;(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三)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四)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五)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六)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七)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四)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九條 學院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院對成績突出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學院支持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學院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教職工第二十條 學院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契約聘用制度。第二十一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五)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院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五)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七)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四條 學院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二十五條 學院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院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五章 組織機構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二)保證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四)制定和修訂學院章程等基本規章制度,討論決定學院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五)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七)領導學院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八)加強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 4/5 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 1/2 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 2/3 方為通過。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院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主要職責是:(一)擬訂學院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二)組織有關學院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院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六)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七)其他需要由院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開展工作。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 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院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第二十九條 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第三十條 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紀檢監察處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第三十一條 學院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並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學院院長擔任。學院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院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對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二)審議教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三)討論審議學院科研機構設定;(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五)完成上級教育、社會科學部門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 2/3 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 1/2 方為通過。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科研和服務機構,在院黨委和院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院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第三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第三十五條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第三十六條 學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第三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第三十八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院的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院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第三十九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實踐等。
第六章 教學科研部門第四十條 教學科研部門是指學院內部教學科研組織部門,主要包括學院的系、部。系、部是學院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院建立院系兩級管理機構,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第四十一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系、部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院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院長辦公會擬訂,由院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部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符合學院使命和目標,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二)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三)有穩定可靠的、切實的資金來源和保證;(四)確保正常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設備及環境;(五)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學院系、部的設立須滿足能夠提供完成人才培養目標的課程條件。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部設主任一名。主任在學院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制定本部門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本部門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三)配合學院組織人事處和學生處,負責本部門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四)組織制定本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由本部門使用的學院財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五)尊重和維護本部門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六)學院授予的其他職權。依據學院核定的職數,學院系、部配置書記、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第四十四條 學院系、部會議,討論和決定本部門重要事項。會議由系、部主任主持,成員由本部門成員組成。
第七章 財務、資產第四十五條 學院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等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規範學院經濟秩序,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第四十七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院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四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第四十九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加強對學院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第五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一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第五十二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學院堅持省政府確定的“三改一抓一構建”的工作思路,初步形成了依靠政府和主管部門、依託行業、密切聯繫企業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辦學格局,建立起了行業優勢突出、校企融合、實習實訓基地逐步完善的教育教學環境。第五十三條 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第五十四條 學院依託河南“區域性金融中心”、“綜合性貿易電子商務試點城市”、“全國現代物流中心”的發展基礎,積極服務於中原經濟區建設需要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建設需求。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五十五條 學院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由兩條曲線構成方孔圓錢形,代表財稅、金融兩個組合,具有動感韻律與時代感。中心藍色部分由展開的書形與桔色菱形構成方立體,顯現了學院堅實的文化底蘊,正德明志,知行合一,努力學習,勇於創新。外環上方是“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漢字,下方是大寫“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第五十六條 學院徽章為印有學院中文標準字名稱的圓形證章。第五十七條 學院院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左上角配以學院徽志。第五十八條 學院校歌為《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之歌》第五十九條 學院擁有標識專有權。第六十條 校慶日(待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全體會議討論審定後,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