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溫克族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鄂溫克族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鄂溫克族自治旗自然資源局(簡稱旗自然資源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政府批准的《鄂溫克族自治旗機構改革方案》(呼黨辦發〔2019〕10號),旗自然資源局貫徹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鄂溫克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溫克族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Bureau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Ewenki Autonomous Banner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按許可權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指導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工作。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旗地質勘查行業和全旗地質工作。管理全旗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旗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管理全旗礦業權及市場建設,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負責指導監督執法工作。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監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十三)負責系統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五)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能轉變

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承接落實上級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與旗應急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2、旗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鄂溫克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鄂溫克旗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旗自然資源局、旗水利局、旗氣象局、旗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按授權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和火險、火災信息發布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人事股、財務審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內部督查、會務、保密、機要、後勤保障、信訪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負責全系統內人事管理工作及出入境報批工作。負責人才引進相關工作。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幹部教育培訓。負責人事工作各類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個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全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考察、選拔、任免和調配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執行有關財務制度。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承擔本單位會計核算監督職能。配合審計部門及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二)自然資源調查測繪管理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按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全旗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管理旗級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不動產測繪和其他全旗性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旗測繪基準、遙感航空影像統籌獲取利用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測繪保障,負責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負責全旗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監管,指導和監管全旗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全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旗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協調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測繪資質、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初審。負責地圖審核的事中事後監管。
組織落實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由旗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需國務院和自治區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審查,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城鄉詳規管理股)。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開展全旗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改革過渡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組織編制、調整巴彥托海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指導監督各蘇木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村莊規劃的編制、調整、實施工作。依法對城鎮規劃區內各類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實施規劃管理。
(五)礦產資源保護及生態修復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指導並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編制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生態修復工程。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負責管理全旗地質勘查行業和全旗地質工作。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管理旗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管理全旗礦業權及市場建設,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取締非法礦山和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負責本單位承擔的土地復墾、地質勘查(住建、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除外)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執法監察股(法制股)。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調研。對全旗遵守和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開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督察或組織實施。負責對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旗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開展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配合受理、接待、辦理涉及自然資源方面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旗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法律顧問開展行政應訴、法治宣傳、執法人員培訓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審核、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旗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9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旗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溫克族自治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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