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

《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
  • 性質:條例
  • 適用地區:鄂溫克族自治旗
  • 通過時間:2003年3月5日
通過時間,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通過時間

2003年3月5日鄂溫克族自治旗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自治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鄂溫克族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自治旗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
第四條 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自治旗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重點地區按區域設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
國土資源、林業、畜牧業、氣象、水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勵環境保護科研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推廣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培養環境保護人才,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
自治旗對退耕還林還草、水土保持、植樹種草、治理沙漠、污染防治和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第六條 自治旗設定專門機構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
第七條 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擬定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八條 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要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九條 自治旗採取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原和伊敏河及其主要支流的生態保護,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條 自治旗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草原過渡帶、水源涵養林、濕地等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第十一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與自然保護無關的設施。
第十二條 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紅花爾基樟子松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對保護區內的蘆葦、森林、野生動物及水產資源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自然保護區的資源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三條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水產養殖區、重要漁業水體及其他自治旗人民政府確定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水體區域內排污。
第十四條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集中控制,綜合整治。
第十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制度,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向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第十八條 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的以外,全額用於自治旗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工業排水應當清污水分流,分別處理,循環使用。
利用溝渠、坑塘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要採取防滲漏措施。
含有國家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之一的廢水,應當採取閉路循環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釋排放。
第二十條 在巴彥托海鎮、大雁礦區和伊敏河鎮實行集中或者聯片供熱,民用爐灶逐步實現燃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清潔燃料,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對暫時不能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要按指定地點堆放。有毒、有害的廢渣,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無害化處理的,要設定有防水、防滲、防風措施的專用場地分類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質擴散。
第二十三條 所有單位的治理污染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在城鎮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行駛的機動車輛,要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資源破壞的,由自治旗國土資源、林業、畜牧業、氣象、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由於環境污染造成資源破壞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設備的;
(四)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
(二)未經自治旗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及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生產設施或者進行旅遊開發建設的。
第三十條 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可以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法定程式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三十二條 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由自治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應當處以繳納排污費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旗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溫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制定《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地理環境概況
   鄂溫克族自治旗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北端,呼倫貝爾大草原東南部,濱洲鐵路海拉爾站南側,東街大興安嶺脊樑為界。地理坐標東經118°48′02″-121°09′25″,北緯47°32′50″-49°15′37″。東與牙克石市接壤,南與扎蘭屯市、興安盟的科右前旗交界,西和新巴爾虎左旗為鄰,北鄰海拉爾區、陳巴爾虎旗。全境東西寬173.25公里,南北長187.75公里,面積19111平方公里。旗域呈下垂的楓葉狀。全旗人口14.1萬人,以鄂溫克族為主體,漢、蒙、達斡爾等20個民族組成,下轄1個礦區、3個鎮、5個蘇木、1個民族鄉。旗所在地巴彥托海鎮是全旗的政治文化中心,北距海拉爾火車站9公里。
鄂溫克旗地處大興安嶺西側,地勢由東南向西北傾斜。東南部為中低山地貌組合,中部為低山丘陵組合,西部屬呼倫貝爾高平原的一部分。旗地域處中高緯度,屬中溫帶大陸性氣候,冬季漫長寒冷,夏季溫和短促,降水量較集中。春秋兩季氣候變化劇烈,降水少,大風多,氣溫年日差較大。無霜期短,光照充足。旗地域屬額爾古納水域,海拉爾水系。全旗有263條河流,最大的河流伊敏河,河長359.4公里,有258條大小河溪匯入伊敏河。湖泊泡泉星羅棋布,馳名中外的維納阿爾山礦泉水已被開發利用,其產品銷往長江南北。
全旗土壤植被可分為針葉林和棕色泰加林土地帶、森林草原與草甸化草原黑鈣土地帶和乾草原栗鈣土地帶。擁有草原面積128.9萬公頃(含林間、林緣草場64.3萬公頃),占全旗總面積68.9%,其中可利用草場119.2萬公頃。草原地帶地勢坦蕩,水草豐美,盛產野生優良牧草,其中以羊草為主,其餘有蔥類、瓦松、直立黃芪、歪頭菜、達烏利亞黃芪、糙隱子草、黃花苜蓿、野火球、野豌豆等野生植物72科284屬621種,牧草總蓄積量約46.5億斤,理論載畜量140萬隻羊單位,是天然的發展畜牧業基地。
鄂溫克旗林區面積110萬公頃(含林間、林緣可利用草場)。主要樹種有落葉松、樟子松、白樺、山楊、柳樹、榆樹等,活立木總蓄積量2768萬立方米。林下和山間谷地生長著茂密的灌木叢,草甸植被旺盛,水源充足,為富饒的森林草原。紅花爾基樟子松林帶連綿200多公里,面積約30萬公頃,是全國面積最大的母樹林基地。山林和草原中,藥材資源也較豐富,據調查有414種。
輝河是本旗內河,全長約362.5公里。其中兩岸生長著有"第二森林"美譽的天然蘆葦,每年向造紙工業提供數萬噸的優質原料。森林草原棲息著各種飛禽走獸,有鹿、犴、狍、野豬、熊、黃羊、旱獺、猞猁、貉、狐狸、飛龍、天鵝、丹頂鶴、烏雞等珍禽異獸。紅豆、越橘、山丁子等野果,是果汁、色酒的好原料。草原白蘑,以營養價值高聞名國內外。地下礦產資源以煤最為豐富,還有石油、銅、鐵、水晶、天然氣、鹽鹼等。駐有伊敏煤電公司、大雁煤業公司、紅花爾基林業局等國有大中型企業。
二、必要性
   鄂溫克族自治旗以牧為主,煤電企業為依託,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第三產業,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但是,經濟發展的同時,由於資源不合理開發,也帶來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的惡化。大雁礦區冬季環境空氣受到污染,旗所在地巴彥托海鎮淺層地下水污染較嚴重。生態環境惡化主要表現為:森林生態功能下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河流斷流、揚沙浮塵天氣增多、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等。為更好地貫徹黨和國家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合理開發資源,保障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活與生態環境,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實現生態興旗和建設生態大旗的宏偉目標,制定《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已勢在必行。
三、制定條例法律依據和目的
   《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鄂溫克族自治旗自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增強環境保護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資源環境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因素,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危及、阻礙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護環境實質上就是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始終要堅持有效保護資源,以資源合理配置,在環境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儘快改變以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以及"吃祖宗飯、斷子孫路"的短期行為,要出台新的環境保護政策,發展新型工業化經濟。制定環境保護條例是我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正確選擇,是十分必要的。
四、條款說明
   1.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地區按區域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是因為:鄂溫克族自治旗下轄十個蘇木鄉鎮區,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在大雁礦區和伊敏河鎮,這兩個地區的排污量占全旗總排污量的90%以上。因此,在這兩個地區設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不但可以加強該地區的環境管理,而且可以輻射周邊蘇木鄉鎮。在重點地區按區域設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是必要的、可行的。
2.自治旗的主要植被為森林草原,伊敏河是兩岸人畜及呼倫貝爾市的飲用水源,為加強生態環境和飲用水資源的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自治旗採取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原和伊敏河及其主要支流的生態保護,防止水土流失。"。
3.輝河珍禽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生長著大面積蘆葦,魚類資源豐富。紅花爾基樟子松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有大面積的樟子松林。為合理開發蘆葦、魚類和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發展,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紅花爾基樟子松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4.根據《鄂溫克族自治旗自治條例》有關規定,條例第十七條對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作出了相關規定。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9月27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鄂溫克族自治旗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規定的內容具體、明確,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民僑外委會同鄂溫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政府環保局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規範。現將主要的修改和規範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以保護優先為原則,發展環境保護事業”,這樣,使該款規定的內容更加明確、具體。
2.將原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的以外,全額用於自治旗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這樣修改,使該條規定的內容與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還使表述規範、準確。
3.在原條例第二十五條“行駛的機動車輛”前增加“在城鎮”,這樣使該條規定的內容符合自治旗的實際。
4.將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這樣修改,使處罰主體的處罰行為在其職責範圍之內。
5.刪去原條例第三十條“加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因該項處罰無法律依據。
6.將本條例施行時間定為2004年1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的有些文字、用詞作了規範和修改,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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