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標準規範。負責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執法規範性檔案和規章。
(二)負責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城市管理業務和執法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
(四)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區垃圾中轉站以及(含中轉站)縣級管理的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驗收和移交以及日常運行管理。
(六)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負責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管理。
(七)負責
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和各類宣傳品設定、懸掛張貼的管理。
(八)負責牽頭城區渣土車、運料車、
混凝土攪拌車運輸秩序管理工作。
(九)負責指導、協調“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十)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住建、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全縣城市管理領域跨區域或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十一)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執法人才隊伍建設和規範化建設。
(十二)負責推進環衛保潔、垃圾清運處置、市容勸導、道路停車收費等管理作業市場化。
(十三)負責指導、監督行業管理領域的安全生產。參與應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澇。
(十四)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有關職責分工
(一)城鄉規劃管理執法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法建設的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
(二)城市環境保護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集中行使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城市噪聲污染、大氣污染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城市餐飲、娛樂服務項目開展環評,並組織項目驗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城市人行道區域內違法停車行為,並將違法停車信息限時移送公安交警部門,錄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統,依法實施處罰。
縣公安局負責城市停車(不含人行道)的監督管理。
(四)城市水利管理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域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違法建設等行為,負責牽頭城市內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域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城市河道、湖泊等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食品攤販占道經營、城市戶外公共場所非法收購藥品、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餐飲服務單位、藥品經營(零售)的監督管理及城市戶外經營證照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廣告內容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股、人事股)
1.承擔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負責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
3.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統計、基建、應急、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4.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5.負責市容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市容環衛管理等專項資金的管理。
6.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執法裝備的統一配備管理。
8.負責幹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
9.負責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工資管理等工作。
10.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11.牽頭實施局機關文明單位創建、計畫生育、扶貧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1.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
2.負責本局行政執法法制研究,提出執法建議,並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法律法規的社會宣傳、諮詢服務和本局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
4.負責組織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及法制、業務指導工作。
5.負責執法文書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6.負責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和執法證件的辦理、年審及監管工作。
7.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案件備案報備工作。
8.負責行政案件的聽證、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9.負責信訪、綜治維穩工作。
(三)宣傳教育股
1.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宣傳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新聞發布以及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3.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
4.承擔局微信公眾號及其它新媒體日常運行及信息審核、發布工作。
5.負責網路輿情的監測、收集、分析和辦理工作。
(四)城管監督股
1.負責對城市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規劃、計畫實施等情況進行督查。
2.負責監督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
(五)城市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1.負責擬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業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負責指導、協調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3.負責責任範圍內垃圾中轉站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4.負責城區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渣土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6.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機關黨群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